吳某與寧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晉0925民初237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寧武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某與被告寧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山西譽安恒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吳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遞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訴訟請求的1643812.84元變更為38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寧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山西譽安恒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吳某撤回對被告寧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山西譽安恒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797元,由原告吳某負擔375元,退還原告9422元
合議庭
審判員馬素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徐玲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