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臨沂天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02財保2395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請人姜平利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金額為1600萬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魯1302財保239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申請人臨沂天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臨沂蘭山支行賬戶為16×××28內存款(已凍結76226.95元)、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銀東支行賬戶為37×××66內存款(已凍結19963.2元),凍結了被申請人臨沂天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中支行賬戶為37×××43內存款(已凍結6328.21元)、凍結了被申請人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中支行賬戶為37×××87內存款(已凍結2156000元)、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銀東支行賬戶為37×××85內存款(已凍結3532.17元)、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賬戶為13×××52內存款(已凍結132806.17元)、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為75×××90內存款(已凍結178148.43元)。2020年12月14日,姜平利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賬戶的凍結,提供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0)魯1302民初15731號民事調解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主張已雙方達成了還款協議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臨沂天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臨沂蘭山支行賬戶為16×××28內存款、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銀東支行賬戶為37×××66內存款,解除對被申請人臨沂天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中支行賬戶為37×××43內存款,解除對被申請人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中支行賬戶為37×××87內存款、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銀東支行賬戶為37×××85內存款、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賬戶為13×××52內存款、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為75×××90內存款,以上共計解除存款1600萬元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馮俊玲
審判員楊莉
審判員王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麗娟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