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大連海洋大學技術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213民初402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訴被告大連海洋大學技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顧延超、宋坤及被告大連海洋大學的委托代理人王黎黎、朱黎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原告中標被告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工程,并于2013年12月3日簽署《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合同》,工程地點位于大連普灣新區,合同金額為6383209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檢測,完成了分項工程報驗,并全部合格。2015年12月12日,檢測工作結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請款申請書》,被告應支付檢測款額5788426.5元,但是被告一直未付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訴至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檢測費5788426.5元及利息(自起訴時起至款付清時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22%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們的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付款條件未成就,在原告提交的《分項工程報驗單》中的驗收意見只有監理工程師驗收意見,沒有項目管理公司意見、業主意見。但是通常雙方的《工程業務聯系單》都存在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公司及我方的意見及公章,因此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及時向甲方、項目管理公司、設計單位如實報告。綜上,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分階段及總報告的提交義務,待項目管理公司、監理單位驗收后報當地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且經過我方驗收合格后,我方按照合同約定方能付款。但是事實上,一、原告并未履行完畢自己的合同義務,付款條件未成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1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84條第2款規定:“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受報酬等違約責任。”我方不應當支付款項。二、原告未履行合同完畢,已完成工作量存疑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根據原告提交我方的請款書及項目公司驗收報告,我方不同意原告主張的已完成工作量。事實上,原告僅完成合同約定的60%工作量,且部分未驗收合格。三、原告在起訴前并未主張合同權利。雙方于2013年12月13日簽訂合同,2015年12月原告提交請款書,自2015年12月之后至2021年3月,原告并未向我方主張過任何合同權利。我方并未接到任何你方聯絡。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原告請求支付檢測費的訴訟請求已經過訴訟時效期限。四、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我方根據實際發生的不同情況,按照誠信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目前,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雙方配合完成合同目的,原告提交合同約定中的總報告并提交質量監督部門報告,我方驗收合格后雙方進行結算。五、我方不承擔利息。《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合同》第13.7條第(3)款約定:“本項目工程檢測服務結束日期與施工竣工日期同步,乙方應考慮可能延長的工期并無條件接受,乙方任何關于工期延長索賠的申請將不被批準。“雙方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因此我方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六、原告未完成約定工作對我方造成損失。《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合同》第6.4條約定:“乙方所提交的項目技術成果必須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本合同規定的事項,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按甲方損失全額賠償。“原告并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交檢測與監測總報告,工作成果有嚴重缺陷,沒有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99條第三款:“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務方應當減收報酬并采取適當補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嚴重缺陷,沒有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的,服務方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追溯,原告應當承擔免受報酬的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我方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七、大連海洋大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中標被告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工程,并于2013年12月3日簽署《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合同》,工程地點位于大連普灣新區,合同金額為6383209元,含招標代理費52986元。本項目采用投標總價包死方式。合同金額不因工期的變化而調整。付款方式,本項目無預付款;采用堆載預壓區付款方式:自監測與檢測工作開始之日起,堆載預壓區檢測儀器布置完成,經監理單位檢查確認后,支付相應的堆載預壓區項目價款的30%檢測費;堆載預壓區堆載滿載,經監理單位檢查確認后,支付相應的堆載預壓區項目價款的30%檢測費;強夯區與強夯置換區付款方式:檢測單位每完成一個工作區域的監測與檢測工作,出具的該工作區域的監測與檢測中間報告,經監理與被告驗收合格后,支付至相應工作區價款的75%的檢測費;工程竣工后,第三方檢測單位出具監測與檢測分析總報告,在當地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且經報告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款的90%;質保金:合同價款的10%作為質量保修金,技術咨詢服務期滿后,無息退還。憑發票采用網上銀行轉賬方式,付款至合同簽訂單位;約定原告對各工程項目進行檢測,期限為本工程監測工作周期隨工程進度進展,各監測項目應在施工開始前取得初始值,施工開始后按招標文件要求的頻率進行監測,當工程施工結束,施工影響安全的因素消除,監測對象變形趨于穩定后,原告可向被告提交停測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止相應的監測工作。技術服務期限為原告提交監測總報告后2年內,無償向被告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合同簽訂后,原告對案涉工程各項目進行了檢測,2015年12月12日,原告將《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請款申請書》交付監理部門,監理部門在《完成工程量/工作量報審表》和《工程預付/進度款支付報請表》上簽字蓋章,內容為完成量與上報工程量符合。截止2015年12月12日累計已完成分項合同額5788426.5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工程款5268658.9元。2015年5月13日及8月6日,被告委托的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區建設指揮部項目部與原告及監理部門等就工程具體事宜和檢測事宜簽訂《工程(技術)聯系單》并收取原告提供的多份《分項工程報驗單》,2015年11月23日,原告出具了《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檢測總報告》,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原告做出完成檢測工作的《檢驗報告》15份,檢驗結果均為滿足設計要求。完成了分項工程報驗,并全部合格。2015年12月12日,檢測工作結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大連海洋大學新校園建筑場地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第三方檢測請款申請書》,被告應支付檢測款額5788426.5元,但被告未予支付。2019年10月,原告再次發給被告申請結算支付檢測費報告,被告沒有答復。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檢測費5788426.5元及利息(自起訴時起至付清時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22%計算)。另查,原告向本院遞交起訴狀時間為2021年1月27日。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相關證據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
判決結果
被告大連海洋大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費人民幣5788426.5元并承擔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23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海洋大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劉作成
人民陪審員郭琳
人民陪審員張一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楊呈昆
書記員唐巖波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