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811民初5504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物業)與被告李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保利物業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珍,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保利物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業費2240.6元及違約金;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濟寧市任城區濟安橋路與景苑路交匯處運河佳園鳳凰城C區的物業管理人,物業費收費標準為1.6元/平方米/月。被告為該小區27號樓1單元601室業主,房屋面積為104.73平方米。原告數次向被告催收2019.3.1-2020.6.30期間的物業費,被告拖延支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交費,被告拖延支付,形成本訴。
被告李某某辯稱,小區的衛生差、周末及節假日打掃不及時或無人打掃。小區人車分流不到位,儲藏室浸泡造成四箱花之冠韻7白酒(每箱560元)的外包裝損壞,經與原告協調,原告答應回收酒賠付酒的價值,但原告后來又不要了。儲藏室進水后物業答應清理但最后還是我本人自行清理的,所以沒有繳納物業費。
原告保利物業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濟寧市任城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3.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4.前臺受理工作登記表、安防員交接班記錄表、車輛進出登記表、領班員值班記錄表、來人來訪登記表、維修工作單、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書以及物業工作人員日常服務照片一宗;5.山東省濟寧市運河佳園鳳凰城C區物業服務合同及后期物業合同備案證明;6.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7.律師函張貼照片。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保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26日,2016年10月5日公司名稱變更為“保利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公司名稱變更為“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為物業管理服務等。被告李某某系濟安橋路與景苑路交匯處運河佳園鳳凰城C區27號樓1單元601室業主,房屋建筑面積為104.73平方米。
2016年8月1日,濟寧匯源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保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山東濟寧鳳凰城C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第二章約定了“服務內容與質量”,包括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所有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等,以及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不低于約定的質量標準《濟寧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星級標準》中的五星級服務標準。第三章服務費用第六條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為包干制方式: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為住宅樓物業費為1.6元/月?平方米(含電梯運行費0.4元/月?平方米)……”。第七條6、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按年交納一次,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個管理年度開始前1月內(張貼通告30日內)履行交納義務”。第九章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約定“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應按每拖延日支付欠繳金額的3‰的標準累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第十章其他事項第三十七條約定“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止”。濟寧匯源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甲方處加蓋了該公司合同章,保利物業在乙方處加蓋了該公司合同章。合同附件保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2017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任城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中登記記載,項目名稱“濟寧鳳凰城鳳翔區”,項目名稱“運河佳園鳳凰城”,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等級為“五星級”,有電梯住宅收費標準為“1.6元/㎡?月”。
2019年5月1日,濟寧市運河佳園鳳凰城C區業主委員會作為甲方與保利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與上述合同內容類似的“山東省濟寧市運河佳園鳳凰城C區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第二章服務內容與質量第四條約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不低于約定的質量標準《濟寧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星級標準》中的四星級服務標準”。第三章服務費用第六條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為住宅樓物業費為1.3元/月?平方米……”。第九章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約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應按每拖延日支付欠繳金額的日萬分之五的標準累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第三十五條約定“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在合同上加蓋了公章,代表人予以簽字。
2019年9月26日,濟寧市任城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出具的“后期物業合同備案證明”【備案號:物備(2019)第(001)號】記載:項目名稱“濟寧市運河佳園鳳凰城C區”,住宅物業服務費“1.3元/月?平方米”。
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保利物業對案涉小區進行了來人來訪登記、車輛進出登記、電話訪問記錄、維護保養等工作。
2020年9月28日,原告保利物業委托山東中昊律師事務所向被告李某某張貼送達了“關于你方欠付物業費的律師函”。
現保利物業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保利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原公司名稱為“保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變更名稱為“保利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又于2020年8月13日變更名稱為“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系原告保利物業分支機構,債權債務均由原告保利物業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的物業費2240.6元;
二、駁回原告保利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楚孔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旭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