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王輝追償權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421執290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撫順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王輝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了(2019)遼0421民初688號民事調解書,內容如下:。二、被告王輝同意給付原告上述11532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日開始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15179元,減半收取計7589.50元,由被告王輝自愿承擔。(2019)遼0421民初688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執行人王輝發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王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經網上財產查詢,發現被執行人王輝有網絡資金和收益類保險,本院依法予以凍結并劃撥;未發現被執行人王輝有銀行、不動產、證券、車輛等財產信息。經本院走訪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王輝在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清原鎮有兩處不動產,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該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且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無法處置。因被執行人王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未按規定報告個人財產情況,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王輝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向其釋明執行過程及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及財產線索,并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康世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侯微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