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成都格瑞特進出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12執異81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成都格瑞特進出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格瑞特公司”)與被執行人重慶市肯士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肯士達公司”)、龐文淑買賣合同糾紛即(2020)川0112執1679號一案中,異議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提出異議稱,本院立案受理申請執行人格瑞特公司與被執行人肯士達公司、龐文淑買賣合同糾紛即(2020)川0112執1679號一案。而申請執行人格瑞特公司因破產清算一案,《成都格瑞特進出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分配方案》(以下簡稱“《破產分配方案》”)業已經第三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本院裁定認可,該《破產分配方案》將包括本案的案涉債權作為破產財產分配給了異議人。為此特依法提出申請,請求將(2020)川0112執1679號案件申請執行人格瑞特公司變更為異議人。
本院查明,2020年6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請執行人格瑞特公司與被執行人肯士達公司、龐文淑買賣合同糾紛即(2020)川0112執1679號一案。
另查明,本院因受理格瑞特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9)川0112破1號之四民事裁定書,裁定認可第三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分配方案》,《破產分配方案》載明將格瑞特公司應收的包括本案在內的2筆債權作為報酬分配給異議人。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及工商信息信息、《破產分配方案》、(2019)川0112破1號之四民事裁定書、(2020)川0112執1679號立案信息表等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將本院(2020)川0112執1679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由成都格瑞特進出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陳萍
審判員鄭恢
審判員姚明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仁剛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