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視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221民初2299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平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視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對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賬號××××××上的存款235萬元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保全。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夏視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學瑾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夏視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94965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03334.25元,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為70676.3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為一年期LPR為4.25%,計算為82860.21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期間249天,按照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為242731.67元;2021年5月8日以后的利息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以上一、二項合計為2352986.25元;3.訴訟費、執行費、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被告與原告就第三排水溝平羅段水污染治理威鎮湖截流凈化工程道路及聯通管道工程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第三排水溝平羅段水污染治理威鎮湖截流凈化工程道路及聯通管道工程。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任務,經竣工驗收并審計,審定工程價款為9049652元。工程于2018年10月23日竣工驗收合格,現合同約定的保修期也已屆滿。被告陸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仍欠原告工程款1949652元未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辯稱,1.涉案工程由原告通過招投標中標后進行施工,并經第三方工程造價機構審定結算價為9049652元屬實,截止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0萬元,欠付工程款系因涉案工程所屬的全部工程資金來源系中央專項補助資金和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現該專項資金尚未撥付到位,且涉案工程系部分工程,尚有部分標段工程未進行審定進行結算,故原告請求支付的工程款需待全部標段工程完成審計結算后由專項資金撥付后才能予以支付。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案涉合同并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其次根據民法典實行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工程為原告全額墊資工程,故依法被告不應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同時原告按照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主張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間的利息于法無據,該條例不是本案雙方對逾期付款利息計算的依據,同時,該條例于2020年7月頒布,而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底完工,該條例對實行前的民事行為沒有約束力。綜上,原告訴請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任何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第三排水溝平羅段水污染治理威鎮湖截流凈化工程道路及聯通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第三排水溝平羅段水污染治理威鎮湖截流凈化工程道路及聯通管道工程發包給原告,工期42天,開工日期2017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合同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形式,簽約合同價為8864798.25元,資金來源為中央專項補助資金和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內容,并于2018年10月23日竣工并交付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經第三方工程造價機構審定結算價為9049652元。至原告起訴時,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710萬元,剩余1949652元未支付,引起本案訴訟。
同時查明,平羅縣環境保護局于2019年1月更名為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第三排水溝平羅段水污染治理威鎮湖截流凈化工程道路及聯通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筑工程預決(結)算審計取證單、原告收到第三排水溝平羅段威鎮湖截流凈化工程明細各一份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逾期未履行的,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如逾期履行或報告,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工作或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趙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靜
書記員白榮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