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東營區(qū)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尹青山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5民終384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東營市東營區(qū)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尹青山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華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建設公司)、山東華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甘肅銀泰公路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502民初52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支持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尹青山、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1.一審判決認定“咨詢服務費對擔保人無約束力”系認定基本事實錯誤。本案中,《協(xié)議》約定的咨詢服務費與《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均是按借款金額的固定比例收取,且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與尹青山、郭鳳泉等聊天信息中也將咨詢服務費與利息統(tǒng)稱為利息,尹青山、郭鳳泉對此未提異議。在聊天錄音中,尹青山明確認可涉案借款實際利率為年利率36%。郭鳳泉、尹青山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也明確載明償還的所有款項均為借款利息。因此,《協(xié)議》中約定的按年利率30%收取咨詢服務費,其雖名為服務費,但實為借款利息,且尹青山在實際還款中也是按照年利率36%償還,故本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36%。本案借款的實際背景是: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因修建S217公路欲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因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從事省外業(yè)務,華達建設公司作為上述兩公司的控股股東提出以其名義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因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向同一貸款人發(fā)放貸款金額不能超過750萬元,故華達建設公司便提出以王樹花、張立杰、翟志濤、尹青山及其自己之名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尹青山負責華達建設公司在東營籌集資金事宜。本案《個人借款合同》、《協(xié)議》與另案中的《借款合同》、《協(xié)議》均系同一天簽訂,本案借款人與其他案件借款人互為擔保人,擔保人數(shù)相同且人員一致,每次償還利息均系同一賬戶,同一天償還,利息金額也與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發(fā)送的利息明細表載明的金額一致,且本案利息與另四案利息為一筆款項一次性支付,且無任何備注。以上事實證明華達建設公司為上述所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且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對《協(xié)議》涉及的咨詢服務費是明知并認可的。實際還款過程中,每次支付利息的金額也是按年利率36%支付。因此,《協(xié)議》涉及的咨詢服務費對擔保人具有約束力。2.借款人按照年利率36%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一審判決將其調(diào)整至年利率24%、年利率15.4%,并認定超出24%的部分沖抵本金,系認定事實錯誤,缺乏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上述第二十九條解釋如下:“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同樣適用于逾期利率。即借貸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年利率36%,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借款期限為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8日,借期內(nèi)的利率為年利率36%,未約定逾期利率。而且,尹青山已按《個人借款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36%年利率支付利息至2020年10月11日,郭鳳泉、尹青山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也載明償還的所有款項均為借款利息。因此,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有權要求借款期限內(nèi)及逾期后均按年利率36%計算利息。3.一審未支持保全擔保費系認定事實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guī)定,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保全措施必須提供擔保,但是并未限定擔保的形式,并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chǎn)或他人財產(chǎn)擔保。根據(jù)司法實踐,權利人絕大部分都是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chǎn)保全提供擔保。而且《個人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4.一審認定2020年10月9日、13日、14日的還款系償還尹青山的借款錯誤,該款項雖標注了“還尹青山借款”,但尹青山不僅是本案借款人,也是其他四案件的擔保人,該標注不能證明償還的款項是本案借款,上述款項系償還本案及其他四案件的借款利息。5.一審認定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錯誤。華達建設公司、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的資金支配實際由郭鳳泉負責,三公司構成人格混同,存在關聯(lián)關系,且涉案款項實際用于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的經(jīng)營。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應就本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二、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系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并監(jiān)管的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guī)定,匯通小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本案不適用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審理,《個人借款合同》第六條對違約金的數(shù)額有明確約定,依據(jù)自愿原則,尹青山應按約定以借款合同金額30%的標準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支付違約金。此外,一審判決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進行了錯誤的理解,進而對案件事實作出了錯誤的認定。
尹青山辯稱,同意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但是對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認可。1.尹青山的還款并未按照年利率36%支付,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到期后,尹青山無力一次性償還本息,按照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的要求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到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定賬戶。2.銀泰公路工程公司和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是獨立法人,不是華達建設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與本案借款合同無關聯(lián)性,不應承擔責任。3.《個人借款合同》中違約金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違約金應在年利率6%的基礎上增加30%到50%。4.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中的相關規(guī)定,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年利率36%違反法律規(guī)定。5.本案中借款金額巨大,資金來往頻繁,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指定多人收取還款及利息,涉及非法放貸的可能性極大,應予以嚴格審查。其他意見同上訴意見。
尹青山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尹青山償還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2709803元(即一審判決數(shù)額減除1102682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2.一審訴訟費用依法改判,二審訴訟費用依法判令由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30%的服務費無事實依據(jù)。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為尹青山提供咨詢服務意見。并且該《協(xié)議》是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與尹青山簽訂,其他保證人并未簽訂,故保證人不應對該費用承擔責任。2.一審突破了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訴訟請求的利率6%,隨意提高至年利率24%,違背了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訴訟請求的內(nèi)容。3.借款合同約定30%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應予以調(diào)整,一審判決違反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將違約金私自改變?yōu)榘凑沼馄跁r間分段計算,按照一年24%和15.4%分別計算,一直支付至借款本金的30%為止,該判決變相的支持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不合法的高額違約金。4.尹青山實際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支付款項5197697元。以750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0月12日,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尹青山應付利息407500元,尹青山已實際歸還本金4790197元,尚欠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本金2709803元。二、該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依據(jù)該規(guī)定進行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辯稱,答辯意見同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上訴意見。
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均未作答辯。
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尹青山償還借款本金750萬元、違約金225萬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75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2.依法判令尹青山支付律師代理費7000元、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9800元;3.依法判令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對上述1、2項訴訟請求承擔共同支付責任;4.依法判令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對上述1、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5.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尹青山、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1月15日,尹青山(借款人:甲方)與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人:乙方)及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簽訂合同編號為20191115-003號、20191115-007號的《個人借款合同》兩份。貸款金額分別為250萬元、500萬元,貸款用途為資金周轉(zhuǎn),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貸款資金支付采用銀行轉(zhuǎn)賬支付方式,乙方將貸款資金直接發(fā)放至甲方賬戶(賬戶名稱:尹青山,開戶行:青島銀行東營墾利支行,賬號:62×××30)。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年利率為6%,自實際放款之日起計息,經(jīng)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按月結算。按月結息的,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甲方在每一結息日向乙方支付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利率、實際放款日期以及到期日期與借款借據(jù)不一致的,以借據(jù)記載為準。借款借據(jù)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到期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除償還本金及利息外,甲方同意按照借款合同金額的30%另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還要承擔乙方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甲方承擔訂立、執(zhí)行本合同所需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財產(chǎn)保險、鑒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及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人自愿為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保證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乙方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乙方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是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乙方依法將債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獨立于借貸條款,不因借貸條款的無效而無效,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qū)е缕洳糠只蛉繜o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所稱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差旅費、催告費、律師代理費等。同日,尹青山(甲方)與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乙方)分別簽訂合同編號為20191115-003號、20191115007號的《協(xié)議》兩份,《協(xié)議》均約定:一、乙方同意按照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為甲方提供有關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服務;二、甲方須積極協(xié)助乙方提供本公司相關信息,不得為乙方提供虛假、不實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信息;三、費用的支付:本《協(xié)議》總費用以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息30%收取咨詢服務費;本《協(xié)議》一經(jīng)簽訂,甲方需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咨詢費用。上述合同及《協(xié)議》簽訂后,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按合同約定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分別向尹青山支付借款250萬元、500萬元。借款到期后,尹青山并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息,作為擔保人的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亦未履行擔保義務。
2020年1月24日,高路路以轉(zhuǎn)賬方式代尹青山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償還款項502500元;2020年3月30日,王樹花以轉(zhuǎn)賬方式代尹青山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償還款項375000元;2020年3月30日,華達建設公司以轉(zhuǎn)賬方式代尹青山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償還款項75000元;2020年5月9日,王樹花以轉(zhuǎn)賬方式代尹青山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償還款項115197元、122500元。以上共計償還款項1190197元。尹青山支付的上述款項,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按年利率30%、年利率6%分別扣除了咨詢服務費、利息,截止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已償還完畢。
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因本案委托律師出庭,與山東達洋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師代理費7000元。另因?qū)Ρ景干暾堌敭a(chǎn)保全,支付保全擔保費9800元。
一審同時查明,2020年10月9日,尹青山通過王樹花賬戶以轉(zhuǎn)賬方式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支付款項3007500元;2020年10月13日,尹青山通過王樹花賬戶以轉(zhuǎn)賬方式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支付款項50萬元;2020年10月14日,尹青山通過朱繼飛賬戶以轉(zhuǎn)賬方式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支付款項50萬元;上述款項附言均標注了“還尹青山借款”。尹青山主張該款項是償還本案涉及的借款,但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償還的是本案及其他案件的利息及服務費。
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尹青山所償還的款項系以借款本金7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2020年10月12日利息及按年利率30%計算的服務費,借款本金并未進行償還。尹青山認為,其所償還的款項系以借款本金7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及償還的借款本金。另外,尹青山認為,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咨詢服務費與本案不存在關聯(lián)性,系另一法律關系,但同時又否認雙方之間還存在其他的合同關系。
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系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借款人,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與華達建設公司人格混同,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關于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收取的咨詢服務費的性質(zhì)是什么?有無法律依據(jù)?應如何認定?借款利率應如何計算?
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與尹青山、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及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與尹青山簽訂的《協(xié)議》,均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尹青山應履行還款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依法享有向尹青山追償?shù)臋嗬a槍幾h焦點,一審法院認為,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與尹青山簽訂的《協(xié)議》,雖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擔保人并沒有簽字或蓋章確認,該《協(xié)議》涉及的咨詢服務費對擔保人無約束力。但《個人借款合同》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及借款利率,且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未在借款期限內(nèi)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二)》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條“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同時,根據(jù)2019年8月-2020年8月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顯示:2019年10月份為4.20%、2019年11月份為4.15%、2019年12月份為4.15%、2019年12月份為4.15%、2020年1月份為4.15%、……、2020年8月份為3.8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本案借貸行為于2019年11月15日發(fā)生并成立,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出借人將利率、違約金和其他費用一并計算的,2020年8月19日之前,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率15.4%計算,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尹青山所償還的款項,應當首先予以償還利息,超出部分應系償還本金部分。同時,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0月14日,支付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的款項均標注了“還尹青山借款”,因此,所支付的上述款項均應當認定為償還尹青山借款,尹青山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采納。本案涉及的借款系逾期還款,合同期外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因此,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以尹青山償還的款項先扣除咨詢服務費及利息的計算方式過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調(diào)整。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利息應分段計算,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計算,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率15.4%計算。依據(jù)上述計算方式,根據(jù)尹青山的還款情況,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共計償還利息1520182元,期間產(chǎn)生服務費127500元(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8日)、違約金1176276元(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0月14日)。截止2020年10月14日,尹青山尚欠借款本金3822485元。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借款人承擔的違約金總額應以1073724元(225萬元-1176276元)為限,擔保人承擔的違約金總額應以946224元(225萬元-1176276元-127500元)為限。綜合本案的還款情況及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的訴訟請求,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利息、服務費、違約金之和不應超過司法保護的上限,對利息、服務費、違約金的審查亦應以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訴訟請求為限。因此,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利息,一審法院僅支持以借款本金382248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違約金,一審法院僅支持以借款本金382248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9.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但借款人承擔的違約金總額以1073724元為限,擔保人承擔的違約金總額以946224元為限。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代理費7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因申請訴訟財產(chǎn)保全支出的保全擔保費9800元,并非因本案訴訟產(chǎn)生的必然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系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借款人,且亦未提交證據(jù)證實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與華達建設公司人格混同。因此,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主張銀泰公路工程公司、白銀市城市綜合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尹青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3822485元及利息(計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82248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5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率6%計算),另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82248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5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率9.4%計算,但違約金總額以1073724元為限);二、尹青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匯通小額貸款公司代理費7000元;三、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對上述判決第一、二項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違約金總額以946224元為限;四、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享有向尹青山追償?shù)臋嗬晃濉Ⅰg回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168元,減半收取40084元,由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負擔21366元,尹青山、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負擔18718元。保全費5000元,由尹青山、華達建設公司、華卓公路工程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負擔。
二審中,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管耀梅(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與郭鳳泉(華達建設公司董事長)微信記錄,王景景(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員工)與郭鳳泉、翟志濤(華達建設公司財務經(jīng)理)微信記錄。證明:涉案實際借款人為華達建設公司,尹青山為華達建設公司副總,負責東營地區(qū)資金籌集工作。華達建設公司全權委托尹青山處理涉案借款事宜。且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就涉案借款合同事宜均系與尹青山進行聯(lián)系,對接工作。因此,尹青山不僅是兩案的擔保人及借款人,也是華達建設公司處理整個借款事宜的負責人和聯(lián)絡人,其有權代表華達建設公司。
證據(jù)二、1.王景景(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員工)與翟志濤(華達建設公司財務經(jīng)理)微信記錄。證明:2020年1月20日,翟志濤聯(lián)系王景景,告知華達建設公司出納讓統(tǒng)計截止2020年1月20日的欠息情況。王景景回復信息載明“截止到1月20日利息合計2043000元”,該利息的計算方式是以五案件借款本金共計315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6%計算。華達建設公司對利息金額無異議,并于2020年1月24日向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支付2043000元。
2.管耀梅(匯通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與郭鳳泉(華達建設公司董事長)微信記錄。證明:2020年9月30日,郭鳳泉向管耀梅發(fā)送五案件即五筆借款的欠付利息明細表,該明細表中載明的2020年1月24日、3月31日、5月9日已付的三筆利息是包括本案在內(nèi)的五筆借款的利息匯總。明細表中明確載明上述款項是利息,而非本金,且截至2020年9月20日,五筆借款還欠利息567萬元。已付利息和尚欠利息均是以五筆借款本金共計315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6%計算。利息明細中載明的付款利息金額與一審中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提交的種振飛(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員工)與尹青山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記載的利息金額一致。
綜上,《協(xié)議》約定的咨詢服務費與《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均是按借款金額的固定比例收取,統(tǒng)稱為利息,尹青山、郭鳳泉、翟志濤對此未提出任何異議。《協(xié)議》中約定的30%咨詢服務費,雖名為服務費,實為借款利息,且尹青山在實際還款中也是按照年利率36%的標準償還的。
尹青山質(zhì)證認為,二審中提交新證據(jù)應在庭前將證據(jù)向尹青山出示,匯通小額貸款公司當庭提交的證據(jù),尹青山有權拒絕質(zhì)證。尹青山當庭拒絕核實匯通小額貸款公司出示的有關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表示需庭后核實其真實性。但尹青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nèi)提交書面質(zhì)證意見。
本院認證意見為,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形式的要求,尹青山當庭拒絕質(zhì)證,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nèi)提交書面質(zhì)證意見,故對匯通小額貸款公司提交證據(jù)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其證明目的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認證。
二審查明,華達建設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9日,注冊資金7300萬元。股東為郭鳳泉、王樹花,其中郭鳳泉持股比例90%,王樹花持股比例10%。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502民初528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尹青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上訴人東營市東營區(qū)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16072元及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利息以欠付本金3916072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違約金以欠付本金3916072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但應以1167172元為上限);
三、上訴人尹青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上訴人東營市東營區(qū)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費7000元、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9800元;
四、被上訴人山東華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華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鳳泉、王樹花、王國棟、李英濤在借款本金3916072元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以欠付本金3916072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但應以1167172元為上限)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上訴人山東華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華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鳳泉、王樹花、王國棟、李英濤對上述第三項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上訴人山東華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華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上訴人尹青山追償;
七、駁回上訴人東營市東營區(qū)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0168元,減半收取40084元,由上訴人東營市東營區(qū)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9153元,上訴人尹青山、被上訴人山東華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華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負擔20931元。保全費5000元,由上訴人尹青山、被上訴人山東華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華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0168元,由上訴人東營市東營區(qū)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擔38306元,上訴人尹青山、被上訴人山東華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華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鳳泉、王樹花、李英濤、王國棟負擔418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喬良艷
審判員張世柱
審判員李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玉鳳
書記員衣麗嬌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