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傳興、鄧吉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2328執526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鄭傳興、鄧吉興與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167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給付申請執行人鄭傳興、鄧吉興工程款632380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9314元,執行立案費8724元。因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鄭傳興、鄧吉興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采取如下財產調查及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
2、向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毛星潛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通過網絡查控和傳統調查等方式,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車輛、房產、有價證券等財產狀況進行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徐應金位于興義市,現正在興義市人民法院拍賣,本院已發函到興義市人民法院參與分配,此外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4、擬對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毛星潛司法拘留15日,因其現下落不明,而未實際執行,待被執行人出現后,若不能履行,將對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執行措施。
5、本院到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戶籍地實地調查,經查被執行人徐玉龍。徐應金不在戶籍地居住,長期在外務工,被執行人黔西南州麒麟有機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早于停工停產,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6、將上述執行情況以電話形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及其財產線索,同意本院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通過本次執行程序,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黔2328執526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吳波
審判員岑飛
審判員夏加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李少平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