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懷化市太陽風新能源有限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1民終1018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國網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及原審被告懷化市太陽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懷化太陽風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6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慶梅,被上訴人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芳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懷化太陽風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68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對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交的關于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負有補繳出資責任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不應作為本案證據被采納。1.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所舉2004年9月20日《股東協議書》《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第二屆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及《授權委托書》《章程》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2004年9月20日《股東協議書》缺少第11頁,而第12至第13頁僅有蓋章,沒有主文內容,且未加蓋騎縫章,不能證明蓋章頁與前面主文為同一文件,不具有真實性。《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第二屆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僅有自然人簽字,沒有股東蓋章。股東授權文件中,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沒有原件,故在該決議上代表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簽字的人,沒有獲得合法授權,該決議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2004年9月20日的《章程》第19頁之后是第21頁,缺少第20頁,第21頁至第22頁僅有蓋章,沒有主文內容,且未加蓋騎縫章,不能證明蓋章頁與前面主文為同一文件,不具有真實性。2.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所舉2005年9月22日《股東協議書》《四川岷江發電公司二屆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沒有證明力。2005年9月22日《股東協議書》上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未蓋章,僅有自然人簽字,簽字人員均無相應授權文件,該《股東協議書》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2005年9月22日的《四川岷江發電公司二屆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僅有自然人簽字,而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的相關授權文件沒有原件,不能證明其真實性。二、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負有補繳出資的義務,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已根據有效的公司《章程》按期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不存在未繳納出資的情況,一審判決認定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承擔補繳出資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1.一審判決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04年、2005年的股東會決議和2007年章程認定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注冊資本增資至22275萬元以及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額為1039.3萬元,沒有事實依據。如前所述,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04年、2005年的股東會決議及章程均不具有真實性及合法性,不應作為本案證據被采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07年第二次股東會決議僅是對董事、監事進行改選作出的決議,并沒有股東增資的決議內容,且工商登記備案的岷江發電公司2007年《章程》記載公司注冊資本為1559.8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23.94萬元,一審判決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交的與工商登記備案相矛盾的2007年《章程》來認定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的出資金額為1039.3萬元,認定事實錯誤。2.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11年6月25日的股東會決議已被生效判決認定不成立。雖然生效判決沒有撤銷四川岷江發電公司依據該決議所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內容,但公示登記的內容僅對外有效,在股東決議不成立的情況下,其內容對公司內部不具有效力。一審判決依據該工商登記內容認定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完成了增資,并據此認定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自額為1039.9萬元,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三、一審判決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承擔補繳出資的利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僅負有向公司補繳出資的義務,但不負有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未繳出資股東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即使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需補繳出資,也不應承擔利息。2.2011年7月8日工商變更登記所依據的股東會決議已被生效判決確認不成立,一審法院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13年7月8日工商變更登記內容作為補繳出資利息的起算點,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3.一審判決將補繳出資的訴訟時效與支付利息的訴訟時效相混淆,以補繳出資不適用時效為由,認定出資利息未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即使按一審判決認定的“2013年7月8日是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補繳出資的最后期限”,從2013年7月8日至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起訴之日,已長達7年之久,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辯稱,一、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在2004年9月20日的股東會議決議將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注冊資本調增至22275萬元,四川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4159.6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8.67%。2005年9月22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股東會一致同意四川送變電公司出讓其注冊資本金比例為14%,出讓資本金額為3119.7萬元,同意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認購四川送變電公司的出讓資本金額度2674.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同意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現更名為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認購資本金額度445.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已生效的(2021)川11民終47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在2005年9月22日受讓四川送變電公司的股權后認繳出資為148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并且該判決書認定2004年9月20日的股東會會議決議、章程、2005年9月22日股東會會議決議、章程、2007年6月5日股東會會議決議以及章程為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有效的文件。2011年7月8日的工商登記并未被撤銷,因此,一審法院將2011年7月8日作為四川送變電公司認繳新增資本出資時間認定事實清楚。四川送變電公司剩余未繳出資應當在兩年內繳足,即四川送變電公司應當在2013年7月8日前將欠繳出資259.975萬元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繳足。二、2018年9月28日簽訂的《上海市產權交易合同》載明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注冊資本2227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1039.9萬元,占4.67%,實繳779.925萬元。結合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川0108民初749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案件事實及四川送變電公司在該案中的答辯意見,該公司自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注冊資本22275萬元、以及該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實繳779.925萬元、未繳出資額為259.975萬元的事實。三、四川送變電公司欠繳出資259.975萬元的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的狀態,且該欠繳出資行為構成股東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的債務,四川送變電公司應當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起算點為2013年7月9日,且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懷化太陽風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懷化太陽風公司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支付未繳足的出資本金2599750元;2.判令懷化太陽風公司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支付未繳足的出資所涉及的利息940354.86元;3.判決懷化太陽風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一審訴訟中,四川岷江發電公申請追加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并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補繳出資款2599750元;2.判令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以2599750元為基數,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欠繳出資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3.懷化太陽風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懷化太陽風公司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四川岷江火力發電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登記設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559.85萬元。該公司名稱先后變更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
2004年9月20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第二屆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一、股東會確認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一二期規模為2×135MWCFB機組。按國家發改委發改廳【2003】20號文規定,各股東方同意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作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控股方進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成該公司股東。二、股東會一致同意四川岷江火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三、股東會一致同意調整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及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出資時間,具體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約按工程總投資的20%確定,即2227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①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首期:9296.9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②乙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4159.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8.67%;首期:3119.70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③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79.8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首期:1559.8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④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首期:779.9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⑤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首期:779.9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⑥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首期:779.9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⑦庚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首期:389.9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以國電岷江發電廠現有土地使用權(84661平方米)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四川川地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評估價為9905337元作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投入。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庚方均以人民幣現金投入,甲方應投入資本扣除土地評估注資外,不足部分以人民幣現金投入。出資時間:股東各方須在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付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首期資本金1670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后續資本金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經股東會決議表決后分期注入。最后一期注冊資本必須在工程竣工決算前注入……六、股東會一致通過對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并形成決議……九、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各股東代表簽訂了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十、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各股東代表簽訂了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
2004年9月20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載明:“……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6706.2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9296.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3119.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8.67%;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559.8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389.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第十一條、股東各方須按《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有關條款的規定交清各自應當繳納的出資額……”
2005年9月22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二屆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一、會議一致同意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出讓其注冊資本金比例為14%,出讓資本金額為3119.70萬元。會議一致同意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為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股東,認購資本金額度的267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一致同意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認購資本金額度的445.5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后的股東方分別是: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首期:9296.9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乙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67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79.8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485.4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⑦庚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⑧辛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五、會議討論并通過了對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5年9月22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載明:“……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6706.2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9296.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005.6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559.8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114.0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辛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389.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第十一條、股東各方須按《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有關條款的規定交清各自應當繳納的出資額……”
2007年4月,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公司各股東同意股東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將其在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所占有的55.65%股權(權益12395.95萬元)全部無償劃轉給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成為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在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權全部無償劃轉給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后,其與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所簽署的關于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東協議書》《公司章程》中的所有權利義務由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承接”。
2007年6月5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一、會議按照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監事會進行了換屆選舉……二、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按修正案修改章程。三、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各股東代表簽訂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7年6月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載明:“……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227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67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79.8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485.4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辛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第十一條、股東各方須按《公司法》規定的最后期限,繳足認繳注冊資本……”在該章程上均加蓋各股東的法人印章且各股東的授權代表也簽了名。
2011年7月8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向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了公司變更登記材料,即2011年7月6日峨眉山順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驗資報告》載明:“貴公司原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59.85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559.85萬元。根據貴公司提供的2011年6月25日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后的章程規定,貴公司申請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20715.15萬元,由各股東分二期出資,于2013年6月30日前繳足,本次為增加注冊資本的首期出資,出資額19229.75萬元,各股東應于2011年7月前繳足。經審驗,2004年2月至2011年7月3日止,貴公司已收到公司股東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啟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和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累計實際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192306887.28元。各股東以貨幣出資14228000元,凈資產出資18078887.28元。貴公司本次增資前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559.85萬元已經樂山正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驗,并于2002年10月24日出具樂正會驗字(2002)字第065號驗資報告。截至2011年7月3日止,變更后的累計實繳注冊資本人民幣207896000元,實收資本207896000元……驗資事項說明……二、新增注冊資本的出資規定第7.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出資方式:貨幣,已出資623.94萬元,出資時間2002年11月,本次增資415.96萬元,分兩期到位,首期到位155.985萬元,到位時間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萬元,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
2011年7月8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工商登記變更內容為:1.注冊資本從1559.85萬元變更為20789.60萬元;2.實繳資本從1559.85萬元變更為20789.60萬元;3.對2004年以新增的股東國電四川發電公司、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登記,并按注冊資本22275萬元對各股東的出資金額、比例進行了變更登記;4.對注冊號進行了變更。
2018年9月28日,四川啟明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實業總公司與懷化太陽風公司簽訂《上海產權交易合同》,四川啟明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將其在四川岷江發電公司9.34%股權、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將其在四川岷江發電公司4.67%股權、四川電力實業總公司將其在四川岷江發電公司12%股權轉讓給懷化太陽風公司。合同1.2條載明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注冊資本2227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1039.9萬元,實繳779.925萬元……10.7條載明通過本次產權轉讓,乙方一并承接甲方作為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股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責任,以及承擔甲方未清繳出資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2019年2月20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二)同意四川啟明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實業總公司三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給懷化太陽風公司。同年4月19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19年第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對公司章程的股東和出資比列進行變更,懷化太陽風公司作為公司股東認繳5793.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6.01%。股權轉讓事宜于2019年5月13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2020年2月27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樂山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管理人。2020年6月5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破產。
2020年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并請求撤銷工商登記,該案經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終1085號判決確認2011年6月25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但對撤銷工商登記的請求未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
一、是否欠繳出資款以及由誰承擔出資義務。
2004年9月20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的第二屆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了該公司注冊資本為增資為2227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4159.6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8.67%等內容。2005年9月22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二屆二次股東會會議,同意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轉出的占注冊資本14%的股份,轉讓金額3119.7萬元,調整后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為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2007年6月5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召開2007年第二次股東會會議,審議并簽訂了新的公司章程。該章程載明“……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227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第十一條、股東各方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最后期限,繳足認繳注冊資本……”。由于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在修正完成2007年6月5日公司章程后,并未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工商登記變更,而是直至2011年7月8日,經峨眉山順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后,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將公司注冊資本由1559.85萬元變更為2227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的認繳出資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出資方式:貨幣,已出資623.94萬元,出資時間2002年11月,本次增資415.96萬元,分二期到位,首期到位155.985萬元,到位時間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萬元,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
雖然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11年6月25日的股東會會議決議被(2020)川11民終108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不成立,2011年7月6日的驗資報告及2012年9月13日的工商登記變更中有關出資時間為2013年6月30日的內容便喪失了事實基礎,但就2011年7月8日的工商變更登記事項而言,其登記的內容與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07年6月5日修正公司章程內容相一致,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憑2007年6月5日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也可完成該次登記,且生效裁判文書已駁回中國電建四川公司要求撤銷該次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故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在2011年7月8日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事項應為有效登記事項。結合公司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章程規定,以及2018年9月28日四川啟明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實業總公司與懷化太陽風公司簽訂《上海產權交易合同》,可以確認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實繳出資779.925萬元,未繳出資259.975萬元,持有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股權4.67%。2019年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將持有的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4.67%股權全部轉讓給懷化太陽風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12月6日通過)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現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起訴要求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補繳出資款2599750元,懷化太陽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二、欠繳的出資利息以及時效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12月6日通過)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繳納認繳的出資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法定的義務,也是公司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由于“未履行到期的出資”從其本質上屬于未履行出資義務,故管理人有權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補足出資并支付相應利息。四川岷江發電公司主張的利息為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與未出資造成公司的資金利息損失相當,該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年7月29日通過)第二十條第一款“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由于未繳足出資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且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懷化太陽風公司辯稱利息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出資期限的認定。
根據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和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各股東的認繳新增資本出資時間,應從2011年7月8日該公司的工商登記進行增加注冊資本登記時起算,并應在該公司注冊資本增資兩年內繳足,即股東繳足出資的最后期限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應為2013年7月8日,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應于2013年7月8日前繳足其差欠的認繳出資。由于中國電建四川公司未履行2013年7月8日前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繳足其差欠的認繳出資259.975萬元的義務,未繳出資利息應從2013年7月9日起算。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12月6日通過)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年7月29日通過)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2008年8月11日通過)規定,判決:一、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管理人繳納出資款2599750元及利息(利率以2599750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二、懷化太陽風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該案案件受理費35121元,由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和懷化太陽風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中,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7497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懷化太陽風公司與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簽訂的《上海產權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并履行完畢,在該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注冊資本2227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可其認繳出資額1039.9萬元。
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質證認為,對該民事判決書內容無異議,但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該案是2019年作出的判決,當時還不清楚2011年6月25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2020年才有生效判決認定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故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交的該份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懷化太陽風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交的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7497號民事判決書真實性不持異議,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予以采信。
除以下事實外,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以下事實:
1.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懷化太陽風公司與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該案中,懷化太陽風公司訴請解除其與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關于四川岷江發電公司4.67%股權轉讓關系。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川0108民初74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懷化太陽風公司的訴訟請求。
2.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2004年9月20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中,第10頁內容為“爭議的解決方式”及“其他”條款,第12頁和第13頁為簽約各方蓋章頁,沒有第11頁。該份決議上加蓋有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印章及其授權代表“蔣家貴”簽名,每頁的頁眉上均印有“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第二屆一次股東會.峨眉山”的內容。
3.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落款時間為2004年4月11日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發送給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的《委派書》系傳真件,該《委派書》載明:茲委派蔣家貴同志代表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擔任貴公司股東代表。
4.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2004年9月20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中,第19頁之后為第21頁,沒有第20頁,每頁的頁眉上均印有“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第二屆一次股東會.峨眉山”的內容。
5.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落款時間為2005年9月19日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發送給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的《授權委托書》載明:茲委托袁鴻彪同志為我公司在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東代表,全權代表我公司行使其在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一切股東權利。
6.2011年7月8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將公司注冊資本由1559.85萬元變更為22275萬元,其中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額增加為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結合上訴和答辯意見,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是否負有補繳出資的義務;如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應當補繳出資,是否應承擔未繳出資的利息。
一、關于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對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是否負有補繳出資義務的問題。
本院認為,第一,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交的2004年9月20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及《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中,在正文之后和蓋章頁之間雖然均缺少頁碼,但前述股東協議書和章程中均加蓋有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印章及其授權代表的簽名,蓋章頁和正文頁眉上均印有“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第二屆一次股東會.峨眉山”的內容,正文內容與蓋章頁之間銜接自然,缺頁的瑕疵不足以否認前述股東協議書和章程的真實性。另外,在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交的2005年9月22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及《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二屆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上,均有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授權代表簽名。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主張前述決議、章程等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自2002年10月28日登記設立后,先后多次召開股東會,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項作出決議。在2007年6月5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召開的2007年第二次股東會形成了《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次股東會審議并通過了《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各股東代表簽訂了新的公司章程,確認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22275萬元,其中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增加為1039.9萬元。
第三,2011年7月8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將公司注冊資本由1559.85萬元變更為2227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額變更為1039.9萬元。雖然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11年6月25日的股東會會議決議被(2020)川11民終108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不成立,但就2011年7月8日的工商變更登記事項而言,其登記的內容與四川岷江發電公司2007年6月5日修正公司章程內容相一致。
第四,2018年9月28日,四川啟明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四川電力實業總公司與懷化太陽風公司簽訂《上海產權交易合同》,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將其持有四川岷江發電公司4.67%股權轉讓予懷化太陽風公司。在前述合同中明確載明了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注冊資本為22275萬元,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1039.9萬元,實繳779.925萬元。
由此可見,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注冊資本由1559.85萬元最終變更為22275萬元,系經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在修訂后的公司章程中進行了明確載明,且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一審判決認定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實繳779.925萬元,應向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補繳出資2599750元,該認定正確。
二、關于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應否承擔未繳出資利息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年7月29日通過)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前述規定,四川岷江發電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其管理人有權代表四川岷江發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補足出資并支付相應利息。四川電力送變電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未繳出資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就未繳出資利息的起算點及計算標準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98元,由上訴人國網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開運
審判員唐海珍
審判員孫秀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盧西
書記員辜敏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