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紅濱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03刑初109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以呼回檢刑訴[2020]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紅濱犯搶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素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紅濱及其指定辯護人樊娜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一、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高紅濱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大慶路幸福宜居北門利客超市內持刀搶劫二條軟中華香煙、一條硬中華香煙。經鑒定,搶劫物品價值人民幣1690元。贓物未追回,贓款已揮霍。
二、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高紅濱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光明路什拉門更村北一團火超市內,持刀搶劫兩條軟中華香煙,兩條冬蟲夏草香煙(細支)。經鑒定,搶劫物品價值人民幣2220元。贓物未追回,贓款已揮霍。
三、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高紅濱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路工業大學南門路南利客超市內持刀搶劫兩條軟中華香煙。經鑒定,搶劫物品價值人民幣1260元。贓物未追回,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高紅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指認現場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高紅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持刀搶劫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5170元,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紅濱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高紅濱有期徒刑11年-12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高紅濱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被告人高紅濱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認為高紅濱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社會危害性小。
經審理查明,
1、2019年12月3日,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大慶路幸福宜居北門利客超市,被告人高紅濱持刀搶劫軟中華香煙2條、硬中華香煙1條。經鑒定,被搶香煙價值人民幣169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贓物變賣,贓款揮霍。
2、2019年12月8日,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光明路什拉門更村北一團火超市,被告人高紅濱持刀搶劫軟中華香煙2條,冬蟲夏草香煙2條(細支)。經鑒定,被搶香煙價值2220元。贓物變賣,贓款揮霍。
3、2020年1月18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路工業大學南門路南利客超市,被告人高紅濱持刀搶劫軟中華香煙2條。經鑒定,被搶香煙價值1260元。贓物變賣,贓款揮霍。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發破案經過,高紅濱戶籍信息,鞠永玲、陳海燕、馬洪鵬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證人喬東峰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現場監控照片、指認犯罪現場照片,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價格認證中心回發改認定字(2020)20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高紅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31年2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高紅濱退賠大慶路幸福宜居北門利客超市人民幣1690元,退賠光明路什拉門更村北一團火超市人民幣2220元,退賠海拉爾東路工業大學南門路南利客超市人民幣12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合議庭
審判長段文
人民陪審員邸惠霞
人民陪審員李宇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云沙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