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華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蔡蕾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04民初2323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華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地物業公司)訴被告蔡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地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偉、被告蔡蕾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地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146.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以15146.86元為基數,以年化6.15%為標準,暫計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為2651.6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實際償還之日止(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11月21日起以258128元為基數,按照年化15.4%利息的30%暫計至2020年9月25日為22021.36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58128元,期限為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另,雙方約定,被告在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則原告免除被告利息,若逾期償還借款,則原告按照年利率6.15%收取借款期間的利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總借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另,按照合同約定,該借款由被告委托原告向安徽華地融泰房地產有限公司進行支付,支付完畢即視為原告向被告履行完全部的提供借款義務。2017年11月21日,原告按期如數向安徽華地融泰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258128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在借款到期前,即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償還全部的借款。原告分別于2018年10月15日還款168128元,2018年11月16日還款40000元,2019年1月2日還款50000元,合計償還本金242981.14元,利息15146.86元,尚欠剩余本金15146.86元未能償還。綜上,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借款,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蔡蕾辯稱:案涉借款協議、借條均是我本人所簽,當時是原告主動找到我的,勸我買華地紫悅府的房子,房子首付358128元,我當時沒有錢,原告說我可以只付100000元,剩余的258128元他們先代我付。借款協議和借條簽訂后,原告向開發商賬戶代我支付了258128元首付。我分別于2018年10月15日轉款168128元、2018年11月16日轉款40000元,2019年1月2日轉賬50000元,共計258128元。我認為借款我已經還清。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原告華地物業公司(甲方)與被告蔡蕾(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其中載明:乙方認購了華地紫悅府3棟1102室,由于資金周轉問題特向甲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金額貳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整,期限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6.15%執行,如按約定期限全額還款,甲方免除乙方利息;如逾期還款,甲方將按上述利率收取乙方此借款期內利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總借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乙方委托甲方將上述借款直接支付到安徽華地融泰房地產有限公司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合肥政務新區支行賬戶(賬號13×××58)。2017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指示賬戶轉賬258128元。被告分別于2018年10月15日、11月16日、2019年1月2日轉賬還款168128元、40000元、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協議》、《借條》、徽商銀行客戶回執、房地產專用收款收據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蔡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安徽華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46.86元及利息、違約金7536.41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5日,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為計算基數按照年利率10.77%的標準計算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華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96元,減半收取計398元,由原告華地物業公司負擔170元,由被告蔡蕾負擔2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占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武娟
書記員謝靜靜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