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倫與四川德陽四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102民初562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倫與被告四川德陽四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陽四方裝飾公司)、第三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勇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德陽四方裝飾公司、第三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倫訴稱:請求依法確認原告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7月17日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及理由:樂山大佛景區道路九峰鎮景區道路基礎設施改造工程-風貌整治工程是第三人承建的,第三人將其中的部分工作內容分包給了被告。2020年3月,原告經人介紹來到該工地務工,工作為拆除、安裝工。2020年3月6日,被告安排原告在樂山大佛景區從事門窗拆除、安裝工作。2020年3月21日上午十點半左右,原告在拆除玻璃門的過程中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被送入樂山市市中區中醫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至2020年4月17日出院,共計住院27天。出院醫囑為休息三月,加強營養,留陪一人,二次手術費為八千元。原告認為其受到被告的管理,與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向樂
山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樂山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駁回申請人楊倫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樂中勞人仲案[2021]55號仲裁裁決書,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起訴。
被告德陽四方裝飾公司辯稱:我司與第三人在2019年2月22日簽訂《鋁合金采購與安裝合同》,合同內容為窗戶的制作與安裝。第三人已將原舊有門窗的拆除工作分包給其他施工隊伍,我司并沒有參與拆除工作,也沒有安排過原告去拆除玻璃門。原告起訴前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程序不合法。第三人作為施工總包方對該項目安全負總責,專業分包單位負責專業分包安全責任,原告是在拆除玻璃門時受傷與我司專業承包內容不符合,我司作為被告不合理。現有證人張小紅書證證明拆除玻璃門是第三人現場代表文雪陽找張小紅、楊倫、張啟貴去拆除玻璃門的,并承諾單獨給他們三個付工資。原告受傷及前期醫療費我司均不知情,直到2021年4月收到勞動仲裁開庭通知才知曉。該項目后期混淆用工較多,我司只是做鋁合金窗的制作與安裝,原告拆除玻璃門受傷與我司無關。
第三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作陳述。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第三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甲方,需方)與被告德陽四方裝飾公司(乙方,供方)簽訂《鋁合金采購及安裝合同》,載明:1、工程名稱:景區道路(篦子街至瓦廠壩樂自高速出口)基礎設施改造工程;2、貨物為黑色彩鋁窗、黑色彩鋁地彈門;3、由乙方指定有資質的、合格安裝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要求進行安裝。
另查明:原告在2020年3月6日由張小紅安排去被告德陽四方裝飾公司承攬的樂山景區道路(篦子街至瓦廠壩樂自高速出口)基礎設施改造工程鋁合金門窗安裝項目上務工,雙方約定工資180元/天,干一天有一天,沒有簽訂過書面合同。張小紅負責質量并記工單,按照工單來發工資。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上午在務工時受傷,張小紅在場,由張小紅送原告去醫院,張小紅墊付有醫療費。張小紅手下包括張小紅有3個人,前期一直負責制作和安裝,原告受傷當天是拆除櫥窗玻璃。整個項目的管理都是由被告德陽四方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江小華負責,張小紅具體負責指揮原告等人務工。
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樂山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申請人楊倫與被申請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從2020年3月6日至7月17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委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樂勞人仲案(2021)5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楊倫的仲裁請求。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明、《鋁合金采購及安裝合同》、仲裁申請書、仲裁庭審筆錄、仲裁裁決書、樂山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庭審筆錄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倫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元(已減半),由原告楊倫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洪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張文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