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劉濤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12民初2203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元混凝土公司)與被告劉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元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可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濤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元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431145.00元及違約金、利息;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施工的費縣馬莊鎮戶戶通道路硬化改造工程供應混凝土,被告欠付原告貨款431145.00元,經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劉濤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23日,原告天元混凝土公司作為供方與作為需方的被告劉濤簽訂《臨沂市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編號:Tyhnt-07-2020-003)一份,工程名稱為費縣馬莊鎮戶戶通道路硬化改造工程,約定原告為工程施工方劉濤供應混凝土,合同對工程概況、混凝土訂貨情況、價款結算與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其中第五條價款結算與支付期限第1項約定,付款方式:本工程每月以現金方式全額支付商砼款。第八條違約責任第4項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付款,供方有權停止供貨,需方應承擔由于付款不及時而給供方造成的相應損失,并每日按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五償付違約金;第5項約定,尾款未按合同約定及時付款,每日應向供方支付萬分之五違約金及利息。原告天元混凝土公司的分公司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費縣分公司在供方處加蓋公司公章,朱偉在委托代理人處簽名。被告劉濤在需方法定代表人處簽字、書寫身份證號及電話號碼,并在劉濤簽名處及電話號碼上按手印。合同簽訂后,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費縣分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供貨。2020年6月6日,原被告雙方對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4日之間的供貨進行結算,貨款為345675元,并制作《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費縣分公司商砼銷售結算單》一份,被告劉濤在需方單位代表確認處簽字。2020年6月14日,原被告雙方對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12日之間的供貨進行結算,貨款為85470元,并制作《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費縣分公司商砼銷售結算單》一份,被告劉濤在需方單位代表確認處簽字。經原告催要,上述貨款共計431145元,被告劉濤未予償付。2021年5月6日,原告天元混凝土公司訴來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濤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所欠原告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貨款4311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431145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50%計算);
二、駁回原告臨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4元(已減半),財產保全費3020元,由被告劉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莊桂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諸葛倩
書記員何曉慶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