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海與李海平、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502民初5872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福海訴被告李海平、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建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斯日古楞,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洪富,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祥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海平、第三人王建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福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海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參照工傷保險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23998.03元,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補助金82706.00元、誤工費20393.00元、護理費8243.00元、營養費60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2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0元;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鑒定費45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8日起,原告受被告李海平雇傭在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天域藍灣A區二期(翡翠灣)工程項目工地工作。2019年9月9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時間,被高空墜物砸傷頭部及右前臂。受傷后申請人在通遼市中醫院住院接受治療52天,花費了巨額的醫療費,也遭受到了身體的傷害。原告認為原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雖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但由于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被告李海平,又由被告李海平招用原告在該工地從事工作,因此二被告應負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法定義務。經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腦挫裂傷軟化灶形成損傷后果評定為十級傷殘;休息期以180日為宜,護理期以60日為宜,營養期以60日為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傷殘補助金82706.00元、誤工費20393.00元、護理費8243.00元、營養費60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2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0元,鑒定費4500.00元,總計130042.00元。
被告李海平未作答辯。
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天域藍灣A區二期(翡翠灣)工程項目1-12號樓及地下車庫所有的勞務工程部分,均分包給具有勞務資質的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資質證書號為C1034037132614),由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組織人員施工,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所有傷亡與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無關,均由勞務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原告是否在工地受到傷害與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也沒有關系,應當由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最后,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扣除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已經墊付的醫療費23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00元、為原告雇傭護工護理10天的費用的基礎上,賠償原告的損失,但前提是被告李海平及第三人王建廷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辯稱,1.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攬的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工程,將部分勞務工作承包給第三人王建廷,原告是王建廷及被告李海平找的人,原告受到傷害與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無關,應當由被告李海平及第三人王建廷承擔;2.由于承包給第三人王建廷的勞務事宜雙方已經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出現傷亡事故由王建廷自行承擔,與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無關,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不存在過錯,按照合同約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如果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懇請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各項標準判決賠償,不能僅依據原告請求判決。由于原告是農村戶口,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計算,原告的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另外,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間墊付了醫療費24100.58元,支付伙食補助費2500.00元,應當在賠償數額中扣除,在原告出院期間安排人員全程護理,不應當另行支付護理費;4.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能接受的情況下也同意協調處理此事,請求法院予以協調解決處理。最后,同意在扣除已經墊付醫療費23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00元、為原告雇傭護工護理10天的費用的基礎上,賠償原告的損失,但前提是被告李海平及第三人王建廷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王建廷未作答辯。
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通遼市天域藍灣A區二期(翡翠灣)工程項目,并于2018年8月14日將該工程的勞務工程部分分包給具有勞務資質的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員工王祥升代表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與第三人王建廷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將部分項目轉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第三人王建廷,第三人王建廷隨即又將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李海平,2019年9月8日受被告李海平雇傭,原告郭福海到天域藍灣A區二期(翡翠灣)工程項目工地工作。2019年9月9日,由于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及時安裝安全網,原告被工地的高工墜物砸傷,到通遼市中醫院、通遼市醫院住院治療,在通遼市醫院花費醫療費23998.03元。因此次事故原告被診斷為急性中型顱腦損傷、雙側額葉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多發顱骨骨折、顱內積氣(氣顱癥)、頭部皮膚挫裂傷、三叉神經上頜支損傷、左前臂外傷。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原告于通遼市中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墊付醫療費1100.58元、在通遼市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墊付醫療費23000.00元,為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00元,雇傭護工護理原告10天。經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腦挫裂傷軟化灶形成損傷后果評定為十級傷殘;休息期以180日為宜、護理期以60日為宜、營養期以60日為宜;損傷后果未構成護理依賴。
又查明,原告主張的各項請求計算依據為:醫療費依照通遼市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發票23998.03元,同意扣除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墊付的23000.00元后,按照998.03元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202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41353.00元的標準,41353.00元×20年×10%=82706.00元;誤工費按照202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標41353.00元計算,41353.00元÷365日×180日=20393.00元;護理費按照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居民一般服務業收入標準50151.00元計算,50151.00元÷365日×50日(60日扣除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護理的10日,為50日)=6870.00元;營養費按照每日100.00元計算,100.00元×60日=6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日100.00元計算的,100.00元×52日=5200.00元,扣除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墊付的2500.00元伙食補助費,按照2700.00元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按照3000.00元主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高院于2020年3月23日印發《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為了更好地實現城鄉居民人身權利的平等保護,體現公平正義,對于民事訴訟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居民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自治區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原告郭福海出示的錄音光盤及錄音整理資料、通遼市醫院住院病歷、通遼市醫院診斷證明書、通遼市醫院住院收費專用收據、病人費用清單、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各1份,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1份,及第三人平邑縣凱勝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出示的收據原件3枚、《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在卷佐證,上述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逾期未履行的,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如逾期履行或報告,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崔新悅
人民陪審員劉愛丹
人民陪審員宋世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劉北辰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