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423民初1971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景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力公司﹚與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光道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暢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權理想、被告金光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暢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共計550501.92元及利息約10000元。合計560501.92元。(以550501.92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30日起計算,按照全國銀行間同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20年4月份,被告金光道公司租賃原告的工程機械。經核算,拖欠原告租金550501.92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給付。現訴至貴院,請判如所請。
被告金光道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拖欠原告的租賃費應為386575.26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26日,原告暢力公司與被告金光道公司簽訂工程服務合同,因原告承包的景中高速景泰縣城輔道公路工程路面施工,租賃被告的攤鋪機、振動壓路機等機械。經核算,被告拖欠原告在景中高速景泰縣城輔道公路工程的機械租賃費386575.26元。經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給付。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租賃合同、結算單,經被告質證無異議。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充分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租賃費386575.2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06元,減半收取計4703元,由原告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1151元,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5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登鑄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康逢軍
書記員師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