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甘0423民初1971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景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57萬元或同等價值財產予以查封、凍結,并向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了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7萬元或查封同等價值財產,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3370元,由徐州暢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馬登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康逢軍
書記員師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