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于洪區城市建設局、上海千年城市規劃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1民終12168號
判決日期:2021-08-29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沈陽市于洪區城市建設局(以下簡稱于洪城建局)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千年城市規劃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千年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4民初28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于洪城建局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尚未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支付全部合同款項。被上訴人僅提供3套白圖,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合同義務,且后續合同義務所占全部合同義務比較大,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項明顯不合理。2.一審判決對于合同總價款認定錯誤,按照合同約定,合同價為施工攔標價×1.9%,而案涉工程僅完成前期審批,合同攔標價無法確定,一審法院認定的設計費用數額無任何依據。
上海千年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上海千年公司向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于洪城建局支付上海千年公司設計費38.4萬元;2、判令于洪城建局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8年1月30日,上海千年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接了于洪城建局發包的物流港一號路景觀改造工程二期設計工程,中標通知書載明:項目總投資2938萬元,計劃工期2018年2月7日開工2018年2月21日竣工,中標金額1.9%,并備注本項目的中標金額為施工最高限價的1.9%(本項目工期為計劃工期,雙方最終以合同簽訂的工期為準)。
2、2018年3月4日,上海千年公司與于洪城建局(簽訂時名稱為“沈陽市于洪區城鄉建設局”)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投資估算2938萬。工程設計階段:方案設計、初步(基礎)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配合四個階段。計劃開始設計日期:2018年2月7日,計劃完成設計日期:2018年3月31日。(待定以實際情況為準)合同價格形式:中標費率,簽約合同價為:費率(大寫)施工攔標價乘以百分之壹點玖(1.9%)。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1.5.2約定: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劉旭。6.1.2約定: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交電子版設計文件的具體形式為:方案設計2套、CAD電子圖1套(包括方案調整及修改完善);初步設計圖2套、CAD電子圖1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紙8套、CAD電子圖1套;項目預算及工程量清單各一套。附件6中約定:設計費總額:施工攔標價乘以1.9%。設計費支付方式:按政府撥款進度付款,設計圖紙完成后支付合同價款的50%,第二年支付至合同價款80%,第三年支付合同價款的100%。
2、合同簽訂后上海千年公司即進行設計,從2018年5月17日開始,上海千年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電子郵件方式將設計圖紙發送給于洪城建局指定接收人,從2018年6月14日開始上海千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將設計圖紙發送給第三方審查機構,于2018年8月1日發送了初步設計最終圖紙。
3、上海千年公司在初步設計后,將初步設計文本及圖紙(共2套)送交于洪城建局,于洪城建局予以接收并在回執上蓋章。2020年1月17日,于洪城建局在《工程設計原則》后建設單位意見處蓋章。同日,上海千年公司將施工圖圖紙(共3套)送交被告,于洪城建局予以接收并在回執上蓋章。
4、于洪城建局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共支付上海千年公司設計費11萬元。2021年4月2日,于洪城建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根據區政府要求,由于土地問題該項目不實施。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上海千年公司、于洪城建局之間是否成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關系;2、案涉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3、設計費應如何計算;4、上海千年公司是否全部履行了合同約定內容。
關于上海千年公司、于洪城建局之間是否成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關系問題。本案中,上海千年公司與于洪城建局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真實有效,雙方成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關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關于上海千年公司是否全部履行了合同約定內容問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設計服務內容:方案設計階段、初步(基礎)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配合階段(包括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竣工驗收)。上海千年公司在初步設計后,將初步設計文本及圖紙(共2套)送交于洪城建局,于洪城建局予以接收。2020年1月17日,于洪城建局在《工程設計原則》后建設單位意見處蓋章。同日,上海千年公司將施工圖圖紙(共3套)送交于洪城建局,于洪城建局予以接收。上海千年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方案設計階段、初步(基礎)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2021年4月2日,于洪城建局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根據區政府要求,由于土地問題該項目不實施。因客觀原因項目不能實施,故合同約定的施工配合階段(包括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竣工驗收),上海千年公司亦無法依約履行,其無法履行該項義務并非自身原因。
關于案涉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的問題。因客觀原因項目不能實施,上海千年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配合階段,故案涉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應予以解除。
關于設計費應如何計算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雙方在合同約定,合同價格形式:中標費率,簽約合同價為施工攔標價乘以百分之壹點玖(1.9%)。中標通知書載明,項目總投資2938萬元,中標金額1.9%,并備注本項目的中標金額為施工最高限價的1.9%。設計費支付方式:按政府撥款進度付款,設計圖紙完成后支付合同價款的50%,第二年支付至合同價款80%,第三年支付合同價款的100%。現案涉項目未進行施工且無法施工,施工攔標價無法確定。在庭審中,于洪城建局表示是為了請款,暫時以初步設計的評估價2600萬元為基數進行請款審批后支付了上海千年公司11萬元。合同中約定了在設計圖紙完成后支付設計款,亦可推斷上海千年公司完成了設計圖紙。于洪城建局在知曉案涉項目無法進行施工后仍支付了上海千年公司11萬元。上海千年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亦同意按照2600萬元為基數計算設計費。且中標通知書載明的項目總投資2938萬元亦可提供參考,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及節省雙方的訴訟成本,一審法院認為以2600萬元為基數計算設計費較為合理,故設計費總額為49.4萬元(2600萬元×1.9%),被告已支付11萬元,剩余設計費38.4萬元尚未支付。故上海千年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解除原告上海千年城市規劃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市于洪區城市建設局于2018年3月4日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被告沈陽市于洪區城市建設局于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上海千年城市規劃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設計費38.4萬元。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3530元,由沈陽市于洪區城市建設局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60元,由上訴人沈陽市于洪區城市建設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倩
審判員孫菁蔓
審判員陳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呂慧子
書記員李穎
判決日期
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