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定縣玖能磚廠、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2723財保67號
判決日期:2021-08-29
法院:貴州省貴定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貴定縣玖能磚廠訴被申請人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彭官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黔2723民初1150號],為保證判決后能順利執行,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彭官林銀行存款人民幣4385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并提供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作財產保全擔保(保險金額人民幣438541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在人民幣438541元限額內凍結被申請人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彭官林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三年。
本案財產保全費人民幣2713元,由申請人貴定縣玖能磚廠預交。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保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續行保全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繼續保全的,已經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動解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被保全人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合議庭
審判員王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林贛鵬
判決日期
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