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與陜西長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82執1962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8-28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東峰公司與長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蘇0282民初11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確認:長弘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東峰公司貨款182190.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按照60000元計算;另以182190.33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本案訴訟費4236元,由長弘公司負擔。因長弘公司未履行上述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東峰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過無錫法院統一送達平臺向被執行人長弘公司電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合議庭通知書、傳票、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被執行人長弘公司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7月1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長弘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人行、證券、不動產、車輛等財產信息,查明其名下暫無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人行、證券、不動產、車輛等財產。
3、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至宜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長弘公司名下的不動產信息,查明其在本市轄區內暫無不動產等財產。
4、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委托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長弘公司名下的財產情況,查明其名下有位于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路××號××幢××室××室××。本院已委托查封了其中1幢210009室的1套房屋。
5、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對被執行人長弘公司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責令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有關高消費行為及非生產經營、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費行為。
6、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扣劃了被執行人長弘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5968.90元,該款將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優先支付訴訟費。
7、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凍結了被執行人長弘公司在(2021)陜0423民初615號案件中的執行款,并向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陜西普華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8、雙方當事人于2021年8月9日經自愿協商達成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人東峰公司同意被執行人長弘公司在2021年10月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如果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則申請法院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全部義務的執行。申請執行人東峰公司鑒此同意本案終結執行。
本案執行標的已執行到位5968.90元。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21)蘇0282民初110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若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邢旭東
審判員丁平
審判員魏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周艷
判決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