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順利、孫明剛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211執59號
判決日期:2021-08-27
法院: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萬順利與被執行人孫明剛、安偉、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魯0211民初160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孫明剛、安偉、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經申請執行人萬順利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萬順利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45329.4元,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前述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法律文書。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前述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證券、股權、車輛、保險理財、網絡資金等各類財產情況作了查詢,依據數次查詢反饋結果,凍結被執行人孫明剛、安偉、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多個銀行賬戶,但實際控制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款項扣劃。扣劃孫明剛、安偉名下銀行賬戶內存款共計485908.26元,扣除本案執行費77445元,向申請執行人萬順利發放273796.36元,被執行人孫明剛、安偉保留生活費134666.90元。2021年3月25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島市黃島區宗。經查詢被執行人孫明剛、安偉、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財產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鑒于本案執行情況,將被執行人孫明剛、安偉、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梁云學
審判員李波
審判員王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鄭慶彬
判決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