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7100號
判決日期:2021-08-2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以下簡稱興旺加工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50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之規定,本案適用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鴻騰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5086號民事判決。事實與理由:一、興旺加工廠主張的貨款并非均為本案案涉貨款。興旺加工廠提供的2018年10月7日《收據》足以證明其還向案外人“峨邊彝族自治縣中醫醫院業務綜合樓建設、四川省樂山市彝族自治縣中醫醫院業務保障輔助用房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中醫院工地)供應了模板及木條,同時證明收貨人“李建波”在代鴻騰公司簽收貨物外,也在代表案外人簽收貨物,并證明案涉工程“新建峨邊彝族自治縣監管中心”(以下簡稱監管中心工地)項目經理陳建宏除擔任監管中心工地項目經理外,還擔任中醫院工地項目經理。因中醫院工地系案外人四川佳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和公司)承建,因此一審法院就興旺加工廠主張的全部貨款認定由鴻騰公司承擔錯誤。二、一審法院確定案涉貨款的付款時間及利息計算起算時間錯誤。根據雙方約定,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為貨款支付的唯一依據,本案雙方第一次正式結算時間為2020年8月7日《直營工程材料結算書》,且因興旺加工廠未在結算書上簽字,故付款條件不成就。另外根據合同第十三條約的和解期為3個月,在興旺加工廠未證明其向鴻騰公司發出《和解申請書》的情況下,興旺加工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構成違約。三、鴻騰公司系建筑特級資質企業,對工程成本與管理經驗豐富,不可能超實際需要進行采購,本案應當按合同約定金額確定貨款金額。
興旺加工廠辯稱,興旺加工廠只與鴻騰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所有的模板木方均直接拉到監管中心工地。興旺加工廠從未與中醫院工地簽訂供貨合同,也沒有向中醫院工地銷售過任何木材,至于陳建宏是用于什么地方,興旺加工廠并不知情。鴻騰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興旺加工廠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鴻騰公司向興旺加工廠支付木材款410036.50元以及截至2020年11月25日的資金占用費399586.03元,共計809622.53元;2.本案訴訟費由鴻騰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日,需方鴻騰公司與供方興旺加工廠簽訂《模板木方采購合同》,主要約定:1.由鴻騰公司向興旺加工廠采購PVC建筑模板,數量暫定為4360張,金額暫定為228900元以及木方,厚度0.035米的木方數量暫定11889米,金額暫定84441.9元;厚度0.03米的木方數量暫定12920米,金額暫定為55556元,以上金額共計368867.9元;合同中貨物數量為暫定數量,鴻騰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數量增減,鴻騰公司減少數量不屬于違約,鴻騰公司增加數量,興旺加工廠按合同條款執行。本合同的收貨數量均以與鴻騰公司結算的數量為準;2.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交貨,鴻騰公司指定收貨聯系人為陳某2,興旺加工廠發貨聯系人為潘才文;3.從開始供貨的次月開始計量,興旺加工廠根據鴻騰公司收貨聯系人陳某2簽字確認的送貨單制作供貨臺賬,由鴻騰公司指定人員陳某2與項目負責人陳建宏簽字后在次月10日前遞交鴻騰公司審核;結算單是鴻騰公司、興旺加工廠貨款支付的唯一憑證;材料供貨金額達到30萬元時,鴻騰公司支付該筆貨款給興旺加工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后5日內支付;4.鴻騰公司應按時支付興旺加工廠貨款,興旺加工廠同意給予30日寬限期,延期30日未付,視為鴻騰公司違約,鴻騰公司應以未按時支付部分貨款金額從合同約定付款之日計算,30個工作日為一周期,付款延遲超過一個周期鴻騰公司應按紅色涂膠板每張加2元,木方每米加1元計算賠償金;5.因本合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任何一方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必須在提起訴訟前向對方發出書面和解申請書,并告知對方爭議主張之事實及依據,在對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個月為雙方和解期限。和解期限內,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雙方按照協議履行。任何一方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訴訟解決爭議的,需向對方承擔本合同暫定總價10%的違約金;6.特別條款約定,超出本合同暫定數量部分雙方需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未經鴻騰公司書面簽字蓋公章,鴻騰公司有權對超出部分的貨物不予認可,鴻騰公司的任何代表、個人及除總公司公章以外的任何簽章所簽認的數量和金額對鴻騰公司無效,且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鴻騰公司與興旺加工廠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合同簽訂后,興旺加工廠陸續向鴻騰公司提供了貨物,鴻騰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興旺加工廠支付了30萬元的貨款。另查明,1.陳建宏系案涉項目的項目經理。2.2020年7月28日,鴻騰公司與興旺加工廠辦理結算,因對供貨數量、金額發生爭議,鴻騰公司確認了2018年9月21日,供貨模板(膠合板),數量1710張,單價48.5元,合計為82?935元;2018年10月7日,供貨模板(膠合板),數量2120張,單價48.5元,合計為102?820元;2018年12月5日,供貨木方(家杉木),數量7941米,單價6.5元,合計為51?616元;2018年9月21日,供貨木方(柳杉木),數量12920米,單價3.9元,合計為50388元;2018年10月17日,供貨木方(家杉木),數量7483米,單價6.5元,合計為48?639元。全部工程款為336398元,已付30萬元,剩余金額為36?398元。鴻騰公司有“情況屬實。總共或工程款336398元,已支付30萬元。羅敏。2020.7.8”簽字確認字樣。興旺加工廠對于鴻騰公司出具的《直營工程材料結算書》不認可,未在結算書上蓋章簽字。3.興旺加工廠于2018年12月21日向鴻騰公司開具了710036.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發票交付給了鴻騰公司。
一審審理中,(一)興旺加工廠提供以下證據:1.和解申請,證明興旺加工廠按照合同約定向鴻騰公司提出和解申請,但是鴻騰公司拒收。鴻騰公司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即使提出了和解申請,時間也是2020年8月,而興旺加工廠起訴是9月,也違反了合同約定;2.《送貨單》、《收據》、《銷貨清單》共10份,證明興旺加工廠向鴻騰公司交付貨物的事實及價款、價款的記載。相關時間、貨物、數量及金額等分別為:2018年9月21日《送貨單》載明:膠合板,數量1710張,收貨人處有“陳某1”簽名字樣;2018年9月21日《銷貨清單》載明:柳杉門條,數量12920米,單價3.9元,金額50388元,收貨人處有陳某1簽字;2018年9月25日《送貨單》載明:紅木板,數量2400張,單價48.5元,金額116400元,收貨人處有“陳其有”簽名字樣;2018年10月7日《收據》載明:監管中心收到模板16捆,中醫院收到模板4捆,共計2650張,經手人處有“李建波”簽名字樣;2018年10月13日《銷貨清單》載明:數量4406米,單價6.5元,金額28639元,收貨人處有“王某”簽名字樣;2018年10月17日《銷貨清單》載明:數量7483米,單價6.5元,金額48639元,收貨人處有“付永寬”簽名字樣;2018年10月21日《送貨單》載明:卓越片,數量1608張,單價48.5元,金額77?988元,收貨人處有“付永寬”簽名字樣;2018年12月5日《銷貨清單》載明:數量7941米,單價6.5元,金額51?616元,收貨人處有“王某”簽名字樣;2018年12月25日《銷貨清單》載明:數量7166米,單價6.5元,金額46?579元,收貨人處有“付永寬”簽名字樣;2018年12月27日《送貨單》載明:紅層板,數量1615張,單價48.5元,金額78?327.5元,收貨人處有“付永寬”簽名字樣。鴻騰公司認為單據上簽收的人員與合同約定不符,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3.增值稅發票8張、對公活期賬戶銀行明細,證明興旺加工廠向鴻騰公司開具木材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共計710?036.5元,鴻騰公司收到專用發票后于2019年1月3日向興旺加工廠轉款30萬元貨款的事實。鴻騰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不能依據發票金額認定供貨數量。對于發票是否做賬抵扣,鴻騰公司表示因為發票是直接交給財務,財務收到之后就進行了做賬,如果結算金額少于發票金額,可以辦理退票。
一審法院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在之后予以綜合闡述。
(二)鴻騰公司表示項目上并沒有叫“陳某1”的人,有陳某2,但是已經離職,無法通知陳某2到庭;陳建宏系項目工作人員,王某、付永寬應該是承包的“中醫院”項目。王某、陳某1、付永寬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員,應當是陳建宏請來的,是陳建宏手下的工作人員。陳建宏已經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到陳建宏。
一審法院認為,興旺加工廠與鴻騰公司簽訂的《模板木方采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義務。興旺加工廠向鴻騰公司提供了貨物,鴻騰公司應當向興旺加工廠支付相應貨款。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供貨數量問題以及違約責任承擔問題。一審法院結合本反訴的訴訟請求,作如下分析:
(一)關于興旺加工廠的本訴訴訟請求。
興旺加工廠主張鴻騰公司應支付其剩余貨款410?036.5元,鴻騰公司抗辯興旺加工廠未提交送貨憑證且未按照《模板木方采購合同》約定,由指定收貨人陳某2簽字并辦理結算,遂不應支付。興旺加工廠向一審法院提交了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銷貨清單》,庭審中鴻騰公司對于《直營工程材料結算書》內數量、價格予以明確認可,興旺加工廠提交的2018年9月21日的兩張《銷貨清單》、2018年10月17日的《銷貨清單》、2018年12月5日的《銷貨清單》上載明貨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均能與《直營工程材料結算書》中對應。而這些送貨憑證并非陳某2簽署,而系“陳某1”、“付永寬”、“王某”等人簽字確認,那么據此能夠認定實際上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由約定簽收人簽收貨物,在雙方結算過程中,實際上對于這些人代表公司簽收相關貨物,鴻騰公司是予以確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之規定,在鴻騰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興旺加工廠與陳建宏或者“陳某1”、“付永寬”、“王某”等人存在其他買賣合同關系的情況,一審法院對于興旺加工廠提供的《送貨單》、《收據》、《銷貨清單》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依據送貨憑證所載明的供貨物數量及價格,確定興旺加工廠所供貨物總額為710?036.5元,該貨款數額與興旺加工廠向鴻騰公司提供的發票憑證數額一致。興旺加工廠已事實上按《模板木方采購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故一審法院對鴻騰公司抗辯的興旺加工廠無送貨憑證,不能證明興旺加工廠已經履行送貨義務及認為雙方未就超出供貨部分簽署補充協議,對于超出本合同金額外的貨物不予認可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雙方確認鴻騰公司已經支付了30萬元貨款無異議,對于剩余貨款,鴻騰公司應當向興旺加工廠進行支付。
關于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費。興旺加工廠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并于2018年12月21日向鴻騰公司開具了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鴻騰公司支付了30萬元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貨款410036.5元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賠償金,興旺加工廠主張以未按時支付部分貨款金額從合同約定付款之日計算,30個工作日為一周期,付款延遲超過一個周期鴻騰公司應按紅色涂膠板每張加2元,木方每米加1元計算賠償金。一審法院認為賠償金約定過高,興旺加工廠主張的賠償金實際為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興旺加工廠實際損失及鴻騰公司過錯程度,酌定賠償金以410036.5元為基數,從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0%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0%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關于鴻騰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鴻騰公司依據《模板木方采購合同》約定,主張興旺加工廠未履行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訴訟解決爭議,要求興旺加工廠承擔本合同暫定總價10%的違約金。一審法院結合查明的事實,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鴻騰公司長期拖欠貨款。在2020年7月時,雙方曾經就相關材料款辦理結算,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興旺加工廠提供的《和解申請書》落款時間系2020年8月,但是能夠推定興旺加工廠在之前應向鴻騰公司催收過貨款,主張過和解。雙方并未達成和解協議。一審法院認為,在2018年12月21日興旺加工廠已經向鴻騰公司提供了足額發票的情況下,鴻騰公司在收取發票之后并未提出過任何異議,按約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現鴻騰公司以該和解前置條款為由主張興旺加工廠存在違約,結合本案查明事實,一審法院認為,興旺加工廠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并未違反案涉合同條款,一審法院對于鴻騰公司主張興旺加工廠支付違約金的反訴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對興旺加工廠的本訴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對鴻騰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一、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支付貨款410?0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具體以410036.5元本金為基數,從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0%為標準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0%為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的其余本訴訴訟請求;三、駁回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訴訟請求。如果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948元,由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承擔2495元,由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3453元。案件反訴受理費361元,由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中,興旺加工廠未提交新證據。鴻騰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陳建宏出具的《關于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模版及木材采購的情況說明》,2.陳建宏誦讀情況說明的影音微信視頻資料。該證據有以下內容,陳建宏陳述其在任職監管中心項目經理期間,同時任職佳和公司中標的中醫院工地的項目經理。為節約成本,對管理人員實行一套班子、靈活調度的交叉管理模式,兩個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有陳某2、付永寬、李建波、王某、陳其友等人。在向興旺木材加工廠采購兩個項目所需要的模板及木材過程中,只以鴻騰公司名義簽署模板及木材采購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興旺加工廠根據陳建宏管理人員的計劃,分別向兩個項目的工地送模板及木材,并由現場管理人員簽收。監管中心使用的模板及木材實際數量基本上和采購合同上約定的相符。擬證明陳建宏是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該項目自負盈虧,興旺加工廠在向案涉項目提供木材的同時,還向實際施工人陳建宏承包的案外項目中醫院工地提供模版及木材。第二組證據:3.三方協議及(2020)川1132民初168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陳建宏在承包本合同所涉項目期間,同時是案外項目中醫院工地實際施工人。第三組證據:4.李輝秀訴鴻騰公司的起訴狀及李輝秀訴佳和公司的起訴狀,兩份起訴狀同時起訴了貨物簽收人李建波。擬證明貨物簽收人李波同時管理案涉項目和中醫院工地兩個項目事實。第四組證據:5.佳和公司2018年9月工資表,擬證明在興旺加工廠對案涉項目供應木材期間,案涉貨物簽收人陳某2同時任職由佳和公司承攬的中醫院工地管理人員,存在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事實。第五組證據:6.2017年12月峨邊彝族自治縣中醫院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該清單內就單價措施項目與計價表,明確載明該項目所需模板及木方量為45338.49平方米,該量正好與興旺加工廠向鴻騰公司主張的貨款量吻合。第六組證據:7.證人王某、陳某1(陳某2)的證言,擬證明上述2人不僅在案涉項目工作外,還在案外項目工作,代表兩項目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材料簽收,因實際施工人相同,興旺加工廠沒有將其送至兩個工地的模板及木方進行區分簽收。陳某1的證言內容為,陳某1與陳某2均系其本人,原名陳某2,該身份信息現已注銷,現名陳某1。在案涉買賣時期使用的是舊身份證。陳建宏系其親哥,陳建宏告知陳某1接了中醫院和監管中心兩個項目,讓陳某1幫助做管理,同時讓陳某1聘請勞務隊做勞務,墊付勞務需用的用材費。案涉貨物買賣由陳建宏與潘總聯系的,陳某1不認識潘總是誰,也不知道其身份。所有貨物均由陳某1簽收才行,也有陳某1讓人代簽的,代簽人有王某、李建波、付永寬。代簽人都是陳某1和陳建宏請的人。兩個工地都是陳建宏墊付的。看現場簽字進行區分,因為收貨人和管理人不同。付永寬是監管中心的勞務的帶班,還有王某是駕駛員,李建波是中醫院佳和公司熊總介紹過來的,與王某都是一樣負責中醫院工地的。李建波和王某除非陳某1指定才能到監管中心簽字。陳其有是中醫院工地的鋼筋工班長。唐永軍給陳某1說過陳其有簽收過模板。陳某1不清楚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與中醫院簽訂過供貨合同,都是陳建宏具體安排,中醫院和監管中心的確認量都是陳某1來簽收。陳某1只負責結算,不負責付款。必須要兩個勞務班長及陳某1確認后,才能區分各項目用量多少。監管中心的管理人一直都在,所以是他們自己簽收。中醫院是陳某1簽收的。陳其有簽收的也是中醫院的。陳某1沒有簽收過監管中心的貨。2018.9.21的1710張的送貨單是陳某1簽的,2018.9.21的銷貨清單不是陳某1簽的,這個字跡不是陳某1的。王某的證言如下:陳某1當時是峨邊中醫院的項目負責人,2018年3月份陳某1讓王某跟著他干,當時提供的木板、木方王某有簽過字,都是陳某1讓王某簽的。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興旺加工廠用貨車送木材,拉到佳和公司峨邊中醫院工地。王某按照陳某1的指示進行簽收。中醫院簽收過,還在峨邊中醫院的工地外也簽收過一車,應該也是往中醫院拉的貨,王某核實了就簽字就走了。具體日期不記得了,自己的是8點以前。如果接收的監管中心的,王某會注明是監管中心。那時候王某簽的東西太多了,具體記不清楚了。開始的時候沒有注明項目,后來陳某1讓王某簽收的多了,有監管中心的材料后,王某會簽字注明。王某工作時在中醫院工地就餐,工資是佳和公司支付。
興旺加工廠質證認為:1.對第一組證據的情況說明及陳建宏宣讀該情況說明的影像資料的三性均不認可。證據的形式是證人證詞,證人應當到庭接受詢問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陳建宏僅提供了情況說明及宣讀該情況說明的影像資料,沒有出庭作證。2.對三方協議系復印件,是陳建宏與案外人簽訂的三方協議,三性均不予認可。3.對民事起訴狀和判決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4.對工資發放表系復印件,三性均不認可。5.對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無簽字蓋章的,對其三性不予認可。對于證人證言,王某的陳述陳述前后矛盾,使用的是猜測性的語言,不能達到鴻騰公司的證明目的。陳某1的陳述,陳某1當庭表示其與陳建宏是兄弟關系,陳建宏與鴻騰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其陳述的內容,三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本院經審查認為,興旺加工廠提交的證據系逾期提交的證據,故本院不予采納,不予評述。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模板木方采購合同》第十五條有以下約定:特別條款(當其他條款與本條款內容發生沖突時,以本條款內容為準)。1、如超出本合同暫定數量部分雙方需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未經甲方(鴻騰公司)書面簽字蓋公章,甲方有權對超出部分的貨物不予認可,甲方的任何代表、個人以及除總公司公章以外的任何簽章所簽認的數量和金額對甲方無效,且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2、若本項目應付欠款達到5萬元時,乙方(興旺加工廠)須立即告知甲方工程二部(電話:8618×××8一8080),若未告知且未經得公司書面同意,超出5萬元的貨款不予認可。3、貨款以本項目工程款支付,當達到付款時間節點但本項目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相關款項時,由甲方連帶保證人直接足額轉賬至甲方指定賬戶后再行支付給乙方;若因本項目工程款未到賬,或甲方連帶保證人未足額轉賬至甲方指定賬戶,或甲方連帶保證人未辦理委托支付而未收到貨款,乙方不能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一審法院遺漏了以上事實
判決結果
撤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5086號民事判決;
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支付貨款6886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具體以68867.9元本金為基數,從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0%為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駁回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的其余本訴訴訟請求;
駁回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5948元,由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承擔2495元,由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3453元;一審案件反訴受理費361元,由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812元,由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812元,馬邊興旺木材加工廠負擔3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董榮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甘萬丹
判決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