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與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628民初1179號
判決日期:2021-08-25
法院: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訴被告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郁建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鑾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森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和材料款4562574.48元;二、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工程款和材料款的利息650166.86元以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被告付清剩余工程款和材料款為止的利息(以上工程款和材料款均以4562574.48元為基數);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原告與被告分別簽訂《錦屏縣敦寨新區供水管網施工合同》和《污水處理官網施工合同》以及《供水管網材料采購合同》等七份合同,合同約定包工包料和執行清單報價。合同簽訂后,原告依合同約定按時完成全部工程量和交付全部管網材料,工程經原告和被告共同驗收,并經雙方確認合格后,被告即投入使用。該項目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經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共同結算,雙方確認實際工程量總合計19879504.82元,被告已經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合計15316930.34元,被告還下欠原告工程款和材料款4562574.48元。該剩余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為借口,沒有支付給原告。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和材料款36個月,造成原告利息損失650166.86元,自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損失應計算至該項欠款付清為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凱創公司辯稱:1.原告合同明確說明需驗收合格后經過審計,才能最終決定實際價格;2.凱創公司已經于2018年11月28日將股權轉讓給錦屏縣水務局下屬錦屏縣金源水務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只是工商變更手續還沒有完成,民事責任不應再是被告公司承擔責任,且現被告公司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現被告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支付均需要審計才能得出實際的工程款;3.三友公司驗收材料不全,未提供管網竣工圖和實際工程清單及電子檔,以致不符合驗收條件。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1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就錦屏縣敦寨新區供水管網工程簽訂《管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對工程地點、期限、價格均做了約定,工程的地點為敦寨鎮平江村,工程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包費、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期限為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3月28日,工程價款暫按合同金額6131746元。之后雙方又就敦寨新城區管網污水工程簽訂了《管網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的地點為敦寨鎮平江村,工程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包費、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期限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工程價款暫按合同金額1381150元。
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簽訂《管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kJ0008),工程內容為敦寨鎮新城區安裝土建工程,工程地點北干渠追加工程以及低區到,工程暫定價4436915元,最終以雙方結算的為準,工程期限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之后雙方就敦寨新城區供水工程所需要的供水管件、管材簽訂了《管網材料采購合同》,合同材料暫定價3765910元,最終以雙方結算的價格為準。
2015年9月16日,原、被告簽訂《北干渠追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地點及內容為錦屏縣敦寨鎮自來水廠到管網安裝,工程期限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工程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包費、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價款為4106000元。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簽訂《管網追加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對敦寨鎮新城區管網追加工程進行了約定,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1263422元,工程的內容以報價單確定的內容為準。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基本完成了約定的工程內容,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經過結算,雙方確認總的工程價款為19879504.82元,被告已實際支付15316930.34元,剩余4562574.48元未支付,原告遂起訴至本院并提出前述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上述涉案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告提交審計及竣工驗收的相關材料,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材料后,至今未組織審計及竣工驗收。該工程雖未進行竣工驗收及審計,但工程已于2017年12月底進行了調試及運營。
以上事實,有本案涉及的證據、原告的陳述、被告答辯及庭審記錄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4562574.4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18年6月22日起計算至4562574.48元支付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黔東南三友管業安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289.2元,減半收取24144.6元,由被告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如義務人不按期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吳才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吳柳琴
判決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