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騰、任小華與中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0422民初1237號
判決日期:2021-08-25
法院: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騰、任小華與被告中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騰、任小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胡騰返還履約保證金5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任小華返還履約保證金148714.30元;3.判令被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胡騰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任小華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之日止;5.判令第三人在第一、二項訴訟請求范圍內向原告承擔給付責任;6.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投標了武警部隊攀枝花市森林支隊鹽邊大隊車庫食堂綜合樓工程項目。原告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的項目負責人,被告同意將該項目轉包給原告施工。原告胡騰向被告轉款50000元投標保證金,被告將該款轉入第三人賬戶,原告任小華向被告轉款148714.30元投標保證金,被告將該款轉入第三人賬戶。因該項目被告未轉包給原告施工,被告同意在工程竣工時退還原告保證金。被告未履行退還款項義務,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胡騰、任小華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羅然
判決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