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澤華、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685民初1403號
判決日期:2021-08-25
法院:招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澤華與被告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澤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欒少輝、被告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巧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澤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2019年2月份,被告承包了招遠市羅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二車間的礦山開采工程,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到被告處工作,從事井下鉆工,2019年3月26日上午10時許,原告在井下工作時鉆機鉆桿斷了,鉆機機身脫落,機身砸到右腳第二趾,經招遠市玲瓏中心衛生院拍片確診為右腳第二趾末節趾骨骨折,被告對原告的工傷不予申報。2020年12月14日,原告向招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12月18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現原告對該通知書不服,特向招遠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經被告落實其承包的施工隊也未雇傭過原告,均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亦不存在勞動用工主體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稱:“2019年3月19日去被告處從事井下鉆工。2019年3月26日上午在井下工作時受傷,花醫療費245.85元,由被告處班組長白某某支付的。原告受傷后在家休養半個月,又回到被告處工作至2019年9月15日。日常受白某某和蔣某甲管理,蔣某甲是施工隊長,白某某是班組長,蔣某甲將工資表制作好后交給蔣某乙,由蔣某乙給原告發放工資,都是發的現金”。被告稱從未雇傭過原告,被告也沒有將涉案工程發包給蔣某甲施工隊,因此被告及蔣某甲施工隊均未雇傭過原告。2020年12月,原告向招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年12月18日,招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招勞人仲案不字[2020]第056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審理中,原告提交證據如下:證據1、仲裁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該案已經仲裁程序;證據2、門診病歷、報告單及藥費單據,證明原告腳趾受傷情況。被告質證意見:對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據2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無法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亦不能證明原告受傷與被告有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高澤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高澤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友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學功
書記員閆笑蕾
判決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