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宏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宏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等與衡山衡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423民初648號
判決日期:2021-08-25
法院: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宏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茂公司”)、廣東宏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宏茂衡陽分公司”)與被告衡山衡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洲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海蘭、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潤琪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茂公司、宏茂衡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的延長監理服務費439274元,后期監理服務費按25824元/月計算至工程驗收合格之日止;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8日,原告宏茂公司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工期為540天,有原告宏茂公司監理工程,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監理服務費按10元/平方米×實際工程面積(46483.9平方米)計算,被告需每月向原告宏茂公司支付監理服務費2萬元,合同指定收款賬戶為宏茂衡陽分公司賬戶。若因非原告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長,被告需按約支付延期監理酬金。合同簽訂后,宏茂衡陽分公司向被告提供監理服務,被告每月向宏茂衡陽分公司支付監理服務費。2019年4月11日,原、被告合同約定工期到期,但因被告建設工程整改不合格導致工期延長至今仍未驗收合格,原告因此被迫延長監理服務。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監理服務費464839元,延期監理服務費619785元,現被告僅支付645350元,還應向原告支付43927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東宏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文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陳建婷
書記員劉玲玲
判決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