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萬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梨樹縣孤家子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322民初1402號
判決日期:2021-08-25
法院:梨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市萬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梨樹縣孤家子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張洪光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代理人楊廣倉,被告法定代表人陳志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6年9月13日原告中標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孤家子鎮公租房工程,并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地點在孤家子鎮內,計劃開工日期2016年9月13日,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246202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施工,當年春節前經孤家子鎮政府安排53戶特困戶入住;2018年4月18日該工程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三方驗收合格。2017年11月09日孤家子鎮政府分兩筆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632781.00元,2018年1月份支付了200000元,孤家子鎮政府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幣629247元。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尾欠款629247元及利息。
被告辯稱,我方已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原告70%的工程款,余下工程款應待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全面驗收后撥付尾款,現尚未進行全面驗收,故需等全面驗收撥付尾款后才可向原告支付。
審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原告通過公開招標合法中標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孤家子鎮公租房工程,并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地點、工期、工程造價及支付方式等。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施工,并于2018年4月18日該工程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三方驗收合格。截止至今被告方分三次給付原告工程款共計1832781元,尚欠原告案涉工程款629247元。
原告為證明案涉工程中標、驗收合格及被告尚欠工程款數額的事實,向本院遞交了《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單》《公租房建設項目自查報告單》各一份、《增值稅發票》兩張,被告質證稱對原告施工及尚欠工程款的數額均無異議。被告稱尾欠款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全面驗收后給付,并未提供合同依據
判決結果
被告梨樹縣孤家子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原告四平市萬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629247元及利息(利息以506145.6元為基數,從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息3.85%計算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46元,由被告梨樹縣孤家子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洪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祝悅
判決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