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華與覃顯彬、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56民初583號
判決日期:2021-08-24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令華與被告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松公司)、何江林、覃顯彬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凱獨任審判,并于2021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令華,被告建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成江,被告何江林和被告覃顯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令華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租車費和駕駛員工資共計5233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由被告覃顯彬喊來在三被告承包的武隆區白馬鎮板橋村道改擴建工程項目上拉運貨物,人車每月工資14000元。工程竣工后,原告的工資為89660元,減去之前預支的37330元,還欠原告52330元,有被告覃顯彬結算簽字為據。由于被告何江林不講誠信,不按合同約定結算款項給被告覃顯彬,導致被告覃顯彬無法結賬給原告引起糾紛。原告找了白馬鎮人民政府調解未果,故原告訴請如上。
被告建松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建松公司并非合同相對方,原告基于合同關系向被告建松公司主張結付租車費及人工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020年3月,被告建松公司與被告何江林建立了武隆區白馬鎮板橋村道改擴建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關系,約定被告建松公司將該工程的勞務分包給被告何江林組織施工,合同對勞務單價進行了約定,并且該單價包含施工過程中所需材料在施工場內轉運所需的人工和機具設備所產生的費用。另外,原告在訴狀中陳述其是由被告覃顯彬喊來在該工程工地上拉運貨物,而組織人工與機具均系被告何江林的義務。原告作為其車輛所有人與被告何江林建立了運輸車輛租賃合同關系或是其他混合(個人勞務與機具租賃)無名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只能向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的相對方請求支付租車費及人工費。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建松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江林辯稱,被告何江林不應向原告支付租車費和駕駛員工資,被告何江林已把武隆區白馬鎮板橋村道改擴建工程勞務分包被告覃顯彬,被告何江林只是現場管理人員。自項目進場以來,農民工工資均是由被告建松公司支付,當時說的是工人工資全付、機械設備付一半、工程完工后付完,但現在被告建松公司不予結算。
被告覃顯彬辯稱,被告覃顯彬系從被告何江林處接的勞務,原告系由被告覃顯彬喊來拉運貨物,工人工資均是由被告建松公司支付,沒有經過被告覃顯彬之手。原告確實做了勞務,該獲得報酬,但被告建松公司把錢壓起不付。被告覃顯彬于2020年9月30日將工程做完,被告建松公司至今未辦理結算。
經審理查明,被告建松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承建了武隆區白馬鎮板橋村道改擴建工程。2020年1月,周曉波作為甲方與被告何江林作為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甲方將承建的武隆區白馬鎮板橋村道改擴建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完成,同時約定了片石擋墻砌筑單價、路肩單價、水溫層鋪設單價等。2020年1月24日,被告何江林作為甲方與被告覃顯彬作為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甲方將承建的武隆區白馬鎮板橋村道改擴建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完成,同時約定了片石擋墻砌筑單價、路肩單價、水溫層鋪設單價等(比周曉波與被告何江林簽訂的《勞務合同》單價略低)。2020年3月20日,被告覃顯彬租賃原告曾令華的車輛到該工程項目提供運輸服務,工作內容為原告曾令華自駕車輛在項目工地拉運材料,雙方協商的費用為14000元/月。事后,原告曾令華提供車輛并在該工程項目拉運材料直至2020年10月,期間,由被告覃顯彬將每月的工資表提交給被告何江林,再由被告何江林提交給被告建松公司并委托被告建松公司向在表人員支付,原告曾令華收到過被告建松公司支付的款項,被告覃顯彬、何江林未直接向原告曾令華支付過款項。2020年10月27日,經被告覃顯彬、何江林確認,原告曾令華還應收取租車費用合計52330元。2021年2月19日,原告曾令華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被告建松公司在庭審中稱周曉波系被告建松公司承建的武隆區白馬鎮板橋村道改擴建工程的現場負責人。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答辯,《勞務合同》兩份、工資表等證據在案為憑,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覃顯彬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曾令華租車費用52330元;
二、駁回原告曾令華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5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覃顯彬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劉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田奉加
判決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