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與劉慧興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291民初781號
判決日期:2021-08-24
法院: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蕪湖美的公司)訴被告劉慧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蕪湖美的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良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慧興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蕪湖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美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50000元及維權合理開支504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14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23291814號“美的”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類別為第6類,涉案的液壓氣減壓閥在此商標類別中。“美的”系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目前該商標在核準有效期范圍內,法律狀態穩定。經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推廣和使用,“美的”商標獲得消費者的廣泛認可。2021年1月,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原告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第23291814號“美的”文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調查和維權,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6月,經原告美的公司調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平臺上的“星慧商貿”網店(掌柜為tb396598368)銷售的“通用美的家用液化氣減壓閥熱水器煤氣閥門帶表煤氣灶煤氣瓶罐低壓”頁面上使用“美的”文字,且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相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因此被告侵犯了美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原告的企業名稱以及字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淘寶網平臺店鋪頁面產品介紹中使用“美的”文字,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網店與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具有一定的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慧興未出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證據材料,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
本院查明并認為,1999年1月5日,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并使用在風扇、空調器上的“美的”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4年5月25日,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4月7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8年3月14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23291814號“美的”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6類,包括壓縮氣體鋼瓶和液壓氣減壓閥等,注冊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
2020年1月1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標授權書》,授權原告蕪湖美的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各地各級法院就所有注冊商標提起侵權訴訟,有權取得相應的侵權賠償,授權期限為自授權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該事實為(2020)皖0291民初3744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在2021年1月1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授權原告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其他不正當違法行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及提起侵權訴訟,授權期限為授權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被告劉慧興在淘寶網開設了ID為tb396598368、店名為“星慧商貿”的網店,在商品銷售頁面上使用了“美的家用液化氣減壓閥···”標題。因“美的”品牌在廚房用品及家電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劉慧興未經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商品標題中使用“美的”文字,攀附和利用了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及字號的聲譽,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系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或存在特定聯系,被告劉慧興通過此種混淆獲取了市場競爭優勢以及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損害了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美的公司雖認為上述行為同時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但案涉商品銷售頁面中“美的”文字未突出使用,展示的商品本身亦未標識“美的”文字,故原告美的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蕪湖美的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劉慧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劉慧興因侵權所獲得的收益,故本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價值、聲譽,被告劉慧興的侵權行為性質、范圍、后果、電商行業的實際經營方式等因素,酌定被告劉慧興賠償經濟損失12000元。原告蕪湖美的公司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以及保全證據費用40元,合計5040元,屬于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應由被告劉慧興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慧興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星慧商貿”淘寶網店商品銷售頁面中使用“美的”文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劉慧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000元、合理費用5040元,共計17040元;
三、駁回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書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6元,減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負擔488元,被告劉慧興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誠
書記員陳鳳梅
判決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