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與徐州富蒙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291民初2081號
判決日期:2021-08-24
法院: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蕪湖美的公司)訴被告徐州富蒙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富蒙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蕪湖美的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良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州富蒙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蕪湖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第23291814號“美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20000元和維權合理開支5040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14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23291814號“美的”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類別為第6類,涉案的液壓氣減壓閥在此商標類別中,目前該商標在核準有效期范圍內,法律狀態穩定。經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推廣和使用,“美的”商標獲得消費者的廣泛認可。2021年1月,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原告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第23291814號“美的”文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調查和維權,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4月,經原告美的公司調查,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平臺上的“富蒙五金專營店”網店(掌柜為富蒙五金專營店)銷售的“煤氣罐減壓閥家用安全閥門煤氣灶燃氣灶配件液化氣煤氣表中壓閥”中使用了“美的”商標或商標性使用“美的”文字,該商品非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授權生產的產品,侵犯了原告第23291814號“美的”商標專用權?!案幻晌褰饘I店”網店在頁面上使用“美的”文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網店與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具有一定的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徐州富蒙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證據材料,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
本院查明并認為,2000年4月7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8年3月14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23291814號“美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6類,包括壓縮氣體鋼瓶和液壓氣減壓閥等,注冊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2020年1月1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標授權書》,授權原告蕪湖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各地各級法院就所有注冊商標提起侵權訴訟,有權取得相應的侵權賠償,授權期限為自授權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授權原告蕪湖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其他不正當違法行為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及提起侵權訴訟,授權期限為授權書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4月20日,經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保全的證據顯示,ID為“富蒙五金專營店”的店主在其名為“富蒙五金專營店”的天貓網店銷售“煤氣罐減壓閥家用安全閥門煤氣灶燃氣灶配件液化氣煤氣表中壓閥”商品,商品及包裝盒上均標有“美的”標識。經原告鑒定,該商品并非原告生產,系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且前述標識位置醒目、突出,向消費者標明了商品的來源,屬于商標性使用,將其與涉案第23291814號“美的”注冊商標進行比對,兩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相同商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該行為侵犯了第2329181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徐州富蒙公司作為“富蒙五金專營店”的經營者,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因原告蕪湖美的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徐州富蒙公司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徐州富蒙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收益,亦未舉證證明案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標準,故本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價值、聲譽,被告徐州富蒙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等因素,酌定被告徐州富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000元。原告蕪湖美的公司為本案所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以及保全證據費用40元,合計5040元,屬于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應由被告徐州富蒙公司承擔。
此外,原告蕪湖美的公司雖主張被告徐州富蒙公司在網店頁面上使用“美的”文字,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故本院對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徐州富蒙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第23291814號“美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徐州富蒙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000元、合理費用5040元,共計17040元;
三、駁回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13元,由原告蕪湖美的廚衛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負擔88元,被告徐州富蒙服飾有限公司負擔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湯峻崎
書記員陳鳳梅
判決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