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吉華、胡海等與六枝特區龍河鎮人民政府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203民初3231號
判決日期:2021-08-24
法院: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吉華、胡海、胡敏、胡慧、胡芹與被告六枝特區龍河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河鎮政府”)、六枝特區龍河鎮永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永豐村委會”)、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貴州誼盟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誼盟監理公司”)、六盤水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六盤水設計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五原告申請追加湖北佳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境設計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吉華、胡海、胡敏、胡芹及其五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青、聶會利、被告龍河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順麗、金濤、中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開放、六盤水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應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永豐村委會、誼盟監理公司、佳境設計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吉華、胡海、胡敏、胡慧、胡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五原告醫療費3505.40元,死亡賠償金550464.00元、喪葬費3724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2800.00元、交通費2066.00元,合計:616080.40元(大寫:陸拾壹萬陸仟零捌拾元肆角整)。事實和理由:2020年8月11日下午,家住六枝特區(鮑英才戶阿珠小區還建房側路口處)步行前往永豐老寨自家承包地方向,經由阿珠小區北一側歷史上形成已久且為永豐村民進出便道(該便道與阿珠小區相鄰,事發處落差7米。修建小區時施工方為防止山體滑坡進行了邊坡硬化,部分改變了該處坡坎及道路歷史原狀,坡面及路面由噴膠水泥硬化)時,摔落到阿珠小區道路一側,小區群眾撥打110報警,龍河鎮派出所出警后聯系龍河鎮衛生院120急救車送往六枝特區人民醫院搶救兩小時二十七分后,由120急救車轉往上級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于當晚去世。經調查,事發的該路段原為歷史遺留一條由永豐老寨通往外界老路(土路),后因龍河鎮政府修建阿珠小區(永豐老寨貧困戶異扶搬遷項目),施工方人為改變了該路段的路況,采用水泥噴漿硬化了邊坡。因該路是當地群眾生產的一條必經通道,施工方還對該路面進行了部分硬化,也修建了入口步梯,以方便群眾生產通行所需。但施工方退場后,施工現場仍留有螺紋鋼筋三根裸露在該路段,并有一根直徑50公分黑色水管橫穿路面,屬于施工遺留,構成嚴重安全隱患。阿珠小區的修建,人為改變了案發路段的現狀,使該路段的坡度變陡,垂直落差近7米,且該路段,現場既沒有任何警示標示,也未安裝圍欄、防護網等必要的防護措施,人為增設了危險源,構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嚴重危及過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了解,該小區在本案發生前,便發生過兩起類似的行人摔落事件(造成一死一殘)。為此,當地村民多次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要求整改,履行安全保障責任及完善項目后續收尾工作,但均未引起重視。綜上,楊文秀的摔傷致死與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龍河鎮政府辯稱,發生摔傷事故的道路系歷史形成,山間道路的危險性是眾所周知的,如果要求政府對這種天然風險予以管控并保障所有行人的安全顯然不具有合理性,同時要求政府對所有鄉間小路設置安全警示標牌顯然也不具有客觀現實性,如果每個項目都要求有承擔者,那么政府對所有的項目都只是處于主導作用,項目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政府只是使用。因此,政府對歷史形成的小路不具有管理責任,也沒有過錯。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做到密切關注路況,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因此,應對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受害人的損害與被告龍河鎮政府沒有因果關系。事發小路的中心點與路的邊緣有1.3米的距離,在該處不存在類似的摔傷事件。
被告中冶公司辯稱,中冶公司施工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早已于2017年起陸續投入使用,2017年10月16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建設單位,工程的管理責任和其他相關義務由建設單位負責。中冶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履行了全部的安全管理義務,在退場時已經對施工范圍內的安全區域采取了全面的整理、清潔工作,中冶公司對原告訴稱的施工遺留問題不予認可。造成死者死亡后果的原因主要在于死者本人,中冶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綜上,中冶公司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事件的發生和中冶公司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中冶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六盤水設計院辯稱,根據六盤水設計院與龍河鎮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及與中冶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六盤水設計院只是對六枝特區2016年龍河鎮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項目進行房屋地基基礎的巖土工程勘察工作,并于2016年5月5日提交了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該項目已作為合格工程通過驗收,并已經搬遷入住將近三年。故原告所訴生命權一案與六盤水設計院無任何關系,六盤水設計院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誼盟監理公司書面答辯稱,誼盟監理公司不是事故道路的施工人,因該路段路況發生變化造成受害人的損害結果與其公司無關,故誼盟監理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受害人摔倒處距離人行小路1.3米,且受害人的死亡與誼盟監理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綜上,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不當起訴。
被告佳境設計公司書面答辯稱,佳境設計公司承接的2016年龍河鎮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是嚴格按照國家的規范規程進行設計,圖紙并經過國家審圖機關進行審查,該工程已于2017年10月16日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建設單位。佳境設計公司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設計單位,在施工工程中,積極配合業主、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做好相關技術服務工作,原告訴稱的施工遺留問題,與佳境設計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其公司不予認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的原因與佳境設計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其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佳境設計公司只是對工程設計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建筑,以及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硬化、照明、管網、綠化等配套設施進行設計。綜上,佳境設計公司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事件的發生和其公司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佳境設計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永豐村委會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8月11日下午,居住在六枝特區移民搬遷戶的村民楊文秀到永豐老寨承包土地干活,在途經阿珠小區肖池偉家斜對面的小路時,不慎在小路上摔一跤,掉落到路坎邊緣下約7米的地方受傷。同村群眾發現楊文秀受傷后,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龍河鎮派出所接到出警電話后于15時45分到達現場,并通知龍河鎮衛生院及楊文秀的家屬。龍河鎮衛生院120急救車將楊文秀送往六枝特區人民醫院治療,經六枝特區人民醫院診斷,楊文秀的傷情為:1、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2、雙側顴弓骨骨折;3、上頜骨骨折;4、右側鼻骨骨折;5、雙側氣胸(左側肺壓縮約45%,右側壓縮約5%);6雙肺挫傷;7、胸骨骨折;8、左側第1-6肋骨骨折;9、T1-5左側橫突骨折;10、寰椎骨折;11、左鎖骨肩峰端骨折;1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13、左股骨頸骨折?14、右髕骨骨折?15、急性胃黏膜病變。因楊文秀傷情危重,由六枝特區人民醫院120急救車及醫護人員護送至上級醫院治療。楊文秀經搶救無效于當晚去世,原告支付醫療費3505.40元。案涉小路為歷史形成的便道土路,與阿珠小區相鄰。在修建小區時,施工單位用水泥砂石對案涉小路及邊坡進行了硬化。事發處的小路約1米多寬,小路邊緣為一陡坡,與小區地面落差約7米。另查,原告胡吉華系楊文秀之夫,原告胡海、胡敏、胡慧、胡芹系楊文秀的子女。認定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1、原告及楊文秀的居民身份證6份;2、戶口本6頁;3、親屬關系證明2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4份;4、永豐村委會證明1份;5、出警記錄、現場照片各1份;6、住院病歷1份、醫療費發票10份;7、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1份;8、建筑物永久性責任標牌照片1張;9、事發地現狀照片8張;被告龍河鎮政府提交的證據有:1、參加驗收人員簽到單1份;2、工程驗收組成員名單1份;3、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被告佳境設計公司提交的證據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各1份。以及原告、被告龍河鎮政府、中冶公司、六盤水設計院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原告的證人肖某陳述其沒有到過事發現場,事發時其不在現場,楊文秀摔傷的地方與另一村民付應秀摔傷的地方不是同一地方,故證人肖某的證言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原告的證人李某對事發小路的寬度陳述前后矛盾,其證言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六盤水設計院提交的證據審查合格書1份系復印件,不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胡吉華、胡海、胡敏、胡慧、胡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8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胡吉華、胡海、胡敏、胡慧、胡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婭霖
書記員尚源齡
判決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