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金龍、鄭珍強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4民初5548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賴金龍與被告鄭珍強、柯友生、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第三人廣州市德鴻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公開審理。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于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本院作出(2020)粵0114民初5548號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駁回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對上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1民轄終1006號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告賴金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剛、被告鄭珍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娣、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宏偉,第三人德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畢碧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柯友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賴金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鄭珍強、柯友生、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連帶支付拖欠賴金龍工程款2290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鄭珍強、柯友生、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份開始,賴金龍承接了鄭珍強、柯友生合伙承建的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項目的“電纜管溝”工程項目,至2018年3月份,賴金龍所做工程量核算工程款總計為279000元,后鄭珍強一直拖欠賴金龍工程款,至2019年1月29日才通過德鴻公司向賴金龍支付50000元工程款。剩余229000元工程款,在2019年11月29日由柯友生與賴金龍簽訂結賬承諾書,并口頭約定在2020年1月底向賴金龍支付。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該項目工程的發包方,在簽訂結賬承諾書同時,鄭珍強與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付款協議,由鄭珍強委托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賴金龍支付工程款,后賴金龍多次與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羅賢弟溝通付款事宜,其均以各種理由拖延,為此,賴金龍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為感。
被告鄭珍強辯稱,一、本案款項的性質并非工程款,而是賴金龍與柯友生之間的借貸款,與鄭珍強無關,鄭珍強不是本案款項的付款主體。2018年3月27日柯友生由于資金周轉困難,于是向賴金龍借款279000元用于支付電力營溝工人工資??掠焉蛸嚱瘕埥杩顣r向賴金龍出具了借條,且承諾2018年5月歸還借款。該事實與賴金龍提交的證據“花都區快速路剩余未發工程款明細”款項項目名稱“與柯友生往來借支款明細”及賴金龍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人員羅賢弟的微信“那你們就凍結柯友生的所有錢,否則到時我們問誰要錢”“你們又認可代付,柯友生打給我的欠條又撕了”相互印證。同時,在吳鐵章訴鄭珍強、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等人建設工程合同一案中【案號:(2020)粵0114民初4787號】,吳鐵章提供其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管理人員羅賢弟的聊天記錄中,羅賢弟明確說到“賴總209000元是私人借給老柯發工資”,三組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本案欠款的性質實際是賴金龍與柯友生之間的民間借貸,而非工程款,與鄭珍強無關,鄭珍強不是本案款項的付款主體。二、退一萬步來講,即便賴金龍與柯友生、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把上述款項的性質轉變為工程款,同意以工程款的方式將款項結算給賴金龍,也與鄭珍強無關。理由如下:1、鄭珍強并非涉案工程的發包方或總分包人,鄭珍強與柯友生不是合伙人關系,鄭珍強、柯友生、吳鐵章等人各自在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承包不同項目工程,各實際施工人對自己所做工程直接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結算,不應與柯友生、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一起就本案柯友生或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拖欠賴金龍款項一事承擔任何付款責任。鄭珍強與柯友生不存在合伙承接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電纜管溝”工程項目,賴金龍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鄭珍強與柯友生之間存在合伙關系。實施上,鄭珍強承接的是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一區工程,而柯友生承接的是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二、三區工程。雙方承接的工程是相互獨立的,各自對自己實際施工的工程負責,并直接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結算相關工程款,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也直接將相關工程款或工程勞務款支付給實際施工人。鄭珍強不管是與柯友生,還是其他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代收代付涉案工程款的事實或約定。同時,鄭珍強并不存在任何拖欠柯友生工程款、勞務款或借款未還的事實。從賴金龍提供的結賬承諾書可知,參與賴金龍所做工程結算的各方是柯友生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賴金龍已經完成的工程款全部在吳鐵章的工程款中一并結算。正因為該筆不是真正的工程款,所以要在列表中單列,且備注要三方確認才能放款(見賴金龍證據3工程款明細)。同時工程款結算中沒有鄭珍強,也沒有鄭珍強授權或委托的人員簽名確認。鄭珍強對賴金龍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的《結賬承諾書》中的任何內容并不知情,且《結賬承諾書》中只有柯友生的簽名,從未提及鄭珍強,與鄭珍強沒有任何關系。因此,鄭珍強不應與柯友生、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一起就本案柯友生或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拖欠賴金龍款項一事承擔任何付款責任。2、《委托代付款協議》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提前草擬要求鄭珍強簽名出具的,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管是事實還是約定上,鄭珍強均不可能成為應當向賴金龍支付本案欠款的付款方。鄭珍強在2019年11月29日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要求出具《委托代付款協議》,指示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向賴金龍支付工程款209000元,但協議的內容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提前擬定。鄭珍強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請求出具《委托代付款協議》只是幫助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履行內部批款程序的手續,并非協議中約定的實際付款人,該協議并非鄭珍強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實施上鄭珍強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出具了多份《委托代付款協議》,且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不止只請求鄭珍強出具《委托代付款協議》,其他工程實際施工人同樣存在這樣的情況。實際施工人,如鄭珍強等出具《委托代付款協議》后,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會將《委托代付協議》交勞務公司(如本案德鴻公司),勞務公司則向收款人付款,整個付款過程,鄭珍強的角色就只是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請求在《委托代付款協議》上作為委托人簽名,至于實際委托誰付款,誰最終向收款人付款,什么時候付款,鄭珍強根本不知情。鄭珍強不存在拖欠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任何款項的事實,相反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至今仍拖欠鄭珍強工程款未付。鄭珍強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也不存在先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應當結算給鄭珍強的工程款用于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支付拖欠柯友生或賴金龍工程款的約定存在。故,鄭珍強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賴金龍訴請鄭珍強對其起訴的工程款與柯友生、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請求。
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辯稱,我方與賴金龍未發生任何合同關系和款項支付,賴金龍起訴我方主體不適格。我方與德鴻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并實際履行,該合同合法有效,已經完成結算并簽訂了結算協議,我方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即便德鴻公司與賴金龍有工程款糾紛,也與我方無關。我方對賴金龍是否有未清結算款,以及對賴金龍與鄭珍強、柯友生和德鴻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并不知情,并未參與,故我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柯友生未到庭參加庭審,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如下:柯友生與鄭珍強無任何合作關系,柯友生是德鴻公司于2018年委派去中鐵二十二局的施工班組負責人,賴金龍說柯友生與鄭珍強是合伙人是口說無憑證,柯友生與鄭珍強無任何施工合作協議,賴金龍怎么能說柯友生與鄭珍強是合伙人呢?無證據,賴金龍不按照實事求是分擔責任。至于賴金龍的結賬承諾書,柯友生簽名及“確認支付”這四個字,當時現場多個班組在中鐵二十二局會議室,協調解決工資問題,有中鐵及中科方面的人員在場幫忙協調,其中有:賴金龍2017年與吳鐵章余留下的工程款,賴金龍同意由鄭珍強支付,當時多個班組要求柯友生簽字證明事實,因為柯友生是勞務公司當時現場施工負責人,所以柯友生沒考慮后果給他們都簽了字,關于鄭珍強是否支付賴金龍,柯友生無權過問,柯友生未收取賴金龍2017年與吳鐵章的工程款,所以柯友生與賴金龍不產生任何工程經濟糾紛。賴金龍與鄭珍強雙方在中鐵二十二局會議室已達成協議,賴金龍愿意接受鄭珍強支付協議條款及支付方式,雙方已簽字確定好了,已簽好了代付協議書,事實證明是賴金龍與鄭珍強的經濟糾紛與柯友生無關聯,柯友生只能證明賴金龍2017年與其他勞務公司產生的工程款的事實,柯友生與賴金龍無任何施工合同協議及現場施工記錄,柯友生與賴金龍不產生任何工程經濟糾紛。
第三人德鴻公司述稱,與我方無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0日,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甲方)與德鴻公司(乙方)簽訂《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項目中K4+000-迎賓立交電力管溝工程專業分包給乙方施工,合同并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掠焉谝曳轿写砣颂幒灻?。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德鴻公司均認為柯友生是德鴻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德鴻公司、柯友生一致確認雙方之間是掛靠關系。
2019年11月29日,柯友生、賴金龍簽署《結賬承諾書》,載明,本人賴金龍,在中鐵二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快速通道項目部的工程款,剩余工程金額229000元。由于目前項目部剩余工程款比實際要發放班組工資要少,為了盡快解決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并通過中鐵二十二局及各方領導協調,本人自愿讓利20000元,調解后剩余工程款209000元。本人確認此工程款已全部結清,且本人鄭重承諾,收到此工程款后,將工人所得人工費全部發放到本組(隊)每位工人手中,若該組(隊)工人沒有得到該得的工資,由本人承擔全部負責??掠焉谄渖虾炇稹按_認支付,柯友生”。同日,鄭珍強作為甲方(委托付款方)簽署《委托代付款協議》,載明,甲方授權乙方向收款方賴金龍支付工程款209000元。甲方對委托付款金額有異議,可向收款人進行查詢,乙方對付款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不負有審查和鑒別責任。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委托,代替甲方付款。乙方處無人簽名蓋章。
截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向德鴻公司支付600多萬元勞務款項。
賴金龍、德鴻公司、柯友生均確認柯友生委托德鴻公司向賴金龍侄子賴命鑫支付了5萬元。
關于賴金龍主張的款項性質及如何產生,賴金龍于庭審中陳述,其與鄭珍強、柯友生成立口頭合同關系,之前其在案外人吳鐵章班組下施工,后來吳鐵章不做了,柯友生通過電話介紹其去涉案工地施工,其應當收取的工程款是27.9萬元,具體包括:其在吳鐵章處施工產生的費用21萬多元以及其自己與柯友生訂立合同產生的費用6萬多元。2019年10月份、11月份,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賴金龍、柯友生、吳鐵章及其他施工班組共同結算,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確認支付,但要求實際代班、管理人員簽名,且需要鄭珍強簽訂委托代付款協議,柯友生也簽了確認支付協議,確認支付的款項是22.9萬元,調解后的工程款是20.9萬元,其讓利2萬元,因并未實際付款,故現在主張22.9萬元。鄭珍強認為,其與賴金龍之間不存在任何的承發包、借款關系,賴金龍主張的工程款與其無關。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認為,其與賴金龍沒有直接合同關系,不確認賴金龍陳述由其支付款項,其在2019年10月份、11月份協調過賴金龍和柯友生的款項支付情況。柯友生陳述,2017年吳鐵章有個班組退場,鄭珍強叫其接手,其就接手了。吳鐵章有一筆工人工資21萬左右未結清,要其先墊付該筆工人工資,再從工程款中扣除,其沒有錢支付就找賴金龍合作,賴金龍先幫其墊付工人工資,其同意到賬后給賴金龍,后來賴金龍沒有繼續做工程了。賴金龍在吳鐵章班組工作產生的費用是21萬多,還有一筆6萬多元的款項是賴金龍在吳鐵章班組施工的剩余材料款,其購買了剩余的材料。案外人吳鐵章陳述,2018年6月其要退場,工人工資要全部結清,冉雍超是其班組下的工頭,他在施工過程中產生了21萬多的工人工資需要結清才能退場,柯友生想要接手其施工的場地繼續施工,需要先把21萬多的工人工資支付了,冉雍超才能退場,柯友生錢不夠,就叫了一個陽江人來投資,陽江人又叫了賴金龍過來投資。他們把錢轉給柯友生,柯友生再把錢轉給冉雍超,賴金龍被欠款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因為羅賢弟在與其溝通的過程中也有提到這筆款。賴金龍對吳鐵章的上述陳述予以確認,并陳述,其此前在冉雍超班組下施工,后來冉雍超退場了,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還欠20多萬的工人工資未支付給冉雍超,其不能繼續在冉雍超的名下施工,當時柯友生承接了冉雍超的工程,正常情況下冉雍超的錢應該由吳鐵章付,但吳鐵章要退場必須收齊工人工資才能退場,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和柯友生都沒錢付給冉雍超,所以柯友生找其來墊付該筆款項。其在結賬承諾書上寫的款項,就是該筆款項,如果當時有現金支付,其就讓利兩萬塊,但是后來沒有支付給我,其也不讓利。
鄭珍強提交借條擬證明賴金龍并非實際施工人,賴金龍所稱的工程款實際上是柯友生向賴金龍的借款,借條上載明,今借到賴金龍279000元,今借人:柯友生,2018年3月27號,5月份還款,說明:用于墊付電力管溝工程人工工資??掠焉鷮ι鲜鼋钘l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陳述其想等到工程款到賬后就轉給賴金龍,但工程款并沒有到其賬戶上,而是鄭珍強挪用了這筆錢,應當由鄭珍強支付給賴金龍,鄭珍強是老板,真正欠錢和用錢的都是鄭珍強。鄭珍強對柯友生的陳述不予確認,并陳述,其只是介紹柯友生、吳鐵章來做這個工程。鄭珍強只做了一工區的工程,二、三工區不是鄭珍強做的
判決結果
一、被告柯友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賴金龍返還款項209000元;
二、被告柯友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賴金龍支付209000元的利息,利息從2020年4月8日起計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賴金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36元,由原告賴金龍負擔414元,由被告柯友生負擔43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白一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詩琪
書記員孫詩韻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