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等質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105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勘測院)與被上訴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審第三人內蒙古蒙興物產有限公司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內民初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電力勘測院擬協商解決本案糾紛,于2020年9月16日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6225元,減半收取848112.5元,由上訴人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崇理
審判員潘勇鋒
審判員梅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孫亞菲
書記員李婧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