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芷彤,曾鏡潘與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2民初25759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芷彤、曾鏡潘與被告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2020年10月2日向被告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公司送達了民事起訴狀等法律文書,被告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公司于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被告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公司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由審判員楊杰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芷彤、曾鏡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春,被告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繼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芷彤、曾鏡潘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并從2018年5月23日起按照銀行借貸中心公布的利率(借款當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損失到還清所有款項時止。事實和理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稱承接了西安市黑河濕地公園保護工程項目,欲與原告曾鏡潘父親曾樹正合作,將所承包項目勞務發包給曾樹正,但需要前期費用。曾樹正介紹了原告與被告認識,被告向原告共同借款100萬元,承諾借款期限一個月,如有延誤按銀行利息支付逾期還款損失。原告夫妻二人分別于2018年4月11日、4月16日、4月23日向被告中國銀行賬戶轉款100萬元。但時至今日被告都沒有償還原告借款,所謂的工程項目也是子虛烏有,根本就是一場騙局,僅是以工程項目為名,騙取借款。
被告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公司答辯稱,本案不是借貸關系,被告不認識原告,被告與原告無任何接觸,本案缺乏當事人,原告打入款項的賬戶,賬戶人名字是王小智。
本院經審理確認如下事實:2018年4月11日,原告劉芷彤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支付了5萬元、5萬元、5萬元;2018年4月16日,原告劉芷彤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支付了20萬元、15萬元;2018年4月11日,原告曾鏡潘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萬元、5萬元、5萬元;2018年4月23日,原告曾鏡潘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0萬元、15萬元。
原告劉芷彤與曾鏡潘于201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舉示的中國工商銀行轉賬回單及結婚證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卷為憑,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舉示的勞務分包合同、任命書、公司印鑒備案照片均無原件予以核對,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曾鏡潘、劉芷彤返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以10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3.85%從2020年10月18日起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曾鏡潘、劉芷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80元,減半收取6990元,由被告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黃騰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