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張春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0)魯0612民初4078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訴被告張春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2616.73元、利息200.69元、費用15073.52元(暫計算至2020年7月22日,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繼續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費用),共計67890.94元;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在原告處辦理信用卡,卡號為62×××90。發卡以后被告以消費、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方式使用,但未按照約定償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費用。訴訟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同意協商解決
判決結果
被告張春于2021年1月7日前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52616.73元、利息200.69元、至2020年7月22日的費用15073.52元,共計67890.94元;并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張春繼續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支付利息及費用(具體還款金額以還款之日原告計算機系統生成的數據為準)。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49元,財產保全費699元,均由被告張春負擔。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隋秀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貴俊麗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