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蔡海山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612民初648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以下簡稱建行牟平支行)與被告蔡海山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行牟平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海山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行牟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9913.32元、利息8426.35元、手續費及滯納金8683.12元(暫計至2020年1月31日,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繼續按照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手續費及滯納金),共計77022.7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在原告處辦理信用卡,卡號為62×××92。發卡以后被告以消費、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方式使用,但未按照約定償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手續費及滯納金。
被告蔡海山未出庭,亦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0日,蔡海山向建行牟平支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業務,并按要求填寫《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申請表》,申請表后附領用協議,約定:甲方(蔡海山)應按建設銀行公布的收費標準承擔各類費用;甲方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可以選擇按不低于對賬單所載最低額還款,但當期對賬單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乙方(建行牟平支行)對甲方當期對賬單全部交易款項從交易記賬日起至還款記賬日止計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為萬分之五,下限為萬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為18.25%、下限為18.25%的0.7倍),并按月計收復利,實際適用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據甲方資信情況確定。乙方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并通知甲方。甲方截止到期還款日未清償對賬單所列示的最低還款金額,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當月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最低為5元人民幣或者1美元或者1歐元(幣種與相應的最低還款額相同);甲方向乙方償還的款項,先抵償已出賬單、再抵償未出賬單,并按照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逐項抵償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費用、利息的順序逐項抵償其欠款。建行牟平支行審核后為蔡海山辦理了信用卡,卡號為62×××92。發卡以后蔡海山以消費、辦理分期付款業務、透支取現的方式使用,但未按照約定還款,截止2020年1月31日,蔡海山共欠透支本金59913.32元、利息8426.35元、手續費及滯納金8683.12元
判決結果
被告蔡海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牟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913.32元、利息8426.35元、手續費及滯納金8683.12元(暫計至2020年1月31日),合計77022.79元,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給付之日止繼續按照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計付利息、手續費及滯納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6元,保全費790元,均由被告蔡海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新福
人民陪審員楊振海
人民陪審員劉春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曉宇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