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優居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與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301民初1266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優居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居公司”)與被告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龍騰公司”)及第三人許貽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優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欣、石紅妹,被告御龍騰公司以及第三人許貽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優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勞務費)230844元;2.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以230844元為基數,從2020年2月1日起按照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即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直至上述款項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10月11日共計9233.76元);3.請求第三人許貽峰與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擔支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1、2項合計240077.76元)事實與理由:被告因承建興義市萬昌康城項目需要,于2018年12月4日與原告簽訂《保溫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被告將興義市萬昌康城項目的外墻內保溫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承包價格為35.5元/平方米,合同中對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做了約定。合同簽訂之后,原告按照約定陸續履行了合同義務。2020年元月15日,經雙方確認:原告施工完成的保溫內容為:1#樓-4#樓:8381平方米,5#樓-8#樓:7984平方米;9#樓-10#樓:3740平方米,11#樓-12#樓:4510平方米,共計24615平方米。工程款(勞務費)共計為:24615平方米×35.5元/平方米=873800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1日,扣除被告向原告已經支付的642956元(該款包括被告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以及維修款在內),被告尚有230844元的貨款未支付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原告作為買賣合同的供貨方,已經全面的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被告卻并未按照雙方的約定按時支付貨款,其拖欠貨款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因此,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請被告從2020年2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貨款支付完畢之日止。另外,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第十一條,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為涉案項目所在地位于興義市,因此訴至貴院符合法律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出訴訟,望貴院予以支持訴訟請求為感!涉案項目許貽峰是以被告名義承接,故原告要求第三人及被告共同承擔尚欠工程款。
被告御龍騰公司辯稱,對原告及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并不知情,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是基于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跟原告的買賣合同,但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后,原告未將貨物交付給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保留向原告起訴的權利,對原告主張的承擔貨款的支付責任,因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案涉承包合同的相對人,也未授權許貽峰跟原告簽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由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支付責任。
第三人許貽峰述稱,許貽峰與石紅妹簽訂了承包合同,并且石紅妹也進行了施工,但是雙方并未結算,張貴成簽署的結算單,許貽峰不予認可,張貴成在2019年9月份就與許貽峰解除雇傭關系,因此該結算不能代表許貽峰的意思,其次,在施工后,石紅妹未按約定履行后期的維修義務,許貽峰委托第三人修復案涉施工項目,共計花費24665元,按照雙方約定,雙倍扣除,此款項應從石紅妹款項中扣除,同時石紅妹尚欠承包項目的發票的費用應在工程款中扣除,扣除費用后許貽峰已經不欠石紅妹工程款,因此,不管是石紅妹還是原告主張案涉工程款,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項目系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從業主方承接后轉包給許貽峰施工,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經按進度將款項支付給許貽峰。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優居公司承接了萬昌康城工程項目后將工程轉包給許貽峰。2018年12月4日許貽峰作為甲方與優居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保溫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將興義市萬昌康城外墻內保溫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乙方,承包范圍為萬昌康城1-12樓設計圖紙中所有外墻內保溫工程(注:此承包范圍為斬定承包范圍,在施工過程中若乙方達不到甲方規定的施工計劃節點要求或滿足不了設計及規范要求,甲方有權安排其它施工班組進場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其它班組進場施工)。合同第三條約定質量要求:1、承包方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規范及發包方要求進行施工,所有材料必須先把生產廠家營業執照、資質、本工程設計圖紙要求材料的品牌,檢驗報告及材料樣品發給甲方報備并送檢,檢驗報告合格后方能施工(所有材料進場必須通知甲方、監理報驗);2、施工質量:嚴格按照[圖集11J122外墻內保溫所有規范節點]進行施工,每個施工節點必須達到驗收合格;3、施工工藝要求:先將墻柱、梁墻接縫處掛30CM鋼網、在噴漿、打灰餅,以上工序完成后報甲方、監理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無機保溫砂漿施工厚度不得小于2公分,抗裂砂漿面層應分為兩次施工,第一道滿刮抗裂砂漿后滿鋪抗裂網一道,在進行第二道工抗裂砂漿面層施工;4、驗收標準:無機保溫砂漿施工厚度不得小于2CM,抗裂砂漿面層厚度不得小于3MM,面層垂直3MM、平整3MM、陰陽角順直,不空鼓,面層平整清光。工程量按實際施工面進行結算工程量,計算單價35.5元/㎡(其中含掛鋼網、噴漿、打灰餅);合同第六條付款節點:(1)1#、2#、11#、12#施工完成,按實際完成量及承包單價的65%支付第一次進度款;(2)5#、6#、7#、8#施工完成,按實際完成量及承包單價的60%支付第二次進度款;(3)3#、4#、9#、10#施工完成,按實際完成量及承包單價的60%支付第三次進度款;(4)工程節能驗收合格支付到90%,結算辦完支付到95%,余款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滿結清所有余款。雙方在合同中還對工期、安全、解決合同糾紛方式等進行了約定。2020年1月15日張成貴就優居公司所做工程辦理結算,《保溫班組結算》載明:1#-4#樓8381㎡、5#-8#樓7984㎡、9#-10#樓3740㎡、11#-12#樓4510㎡,合計24615㎡;24615㎡×35.5/㎡=873800元,注:請各部扣除已付工程款及維修款。
優居公司與御龍騰公司均認可御龍騰公司向優居公司已付工程款642956元,而622956元款來源于《保溫班組石紅妹》中2019年5月12日借款200000元、2019年7月25日代為檢測費10500元、2019年8月23日借款200000元、2019年10月8日李文仲借款20000元、2019年李文仲借款10000元、2019年11月6日李文仲借款3000元、2019年12月23日代保溫購買二期修補材料款1500元、2019年12月16日11#12#樓修補大工2個小工1個雙倍扣1700元、2019年12月17日-27日11#12#樓修補大工16.5個小工2.5個雙倍扣12300元、2019年12月21日-25日馮福平代保溫班組做二期室內修補技工6個1560元、2019年12月8日-10日文明代保溫班組做技工2個雙倍扣除1120元、2020年1月1日-2日胡興華代保溫班組做技工2個雙倍扣1200元、2020年1月1日程中林代保溫班組購買材料870元、2019年9月11日羅祥軍代保溫班組做技工3個工780元、2020年1月7日李文仲借款2000元、2020年1月3日-11日代明輝修補11#12#樓保溫技工5個,小工2個雙倍扣3600元、2020年1月22日代石紅妹付李文仲班組工人工資172826元。保溫班組結算工程款873800元。
御龍騰公司提交楊躍、胡光華、黃加友、汪后義、代明輝等修復施工班組計時工統計表、結算單內容體現“雙倍扣保溫班組”共計221790元,具體如下:
楊躍修復施工班組結算單中保溫班組技工20.5個×300元/個=6150元×2倍=12300元,小工22個×150元/個=3300元×2倍=6600元,合計18900元。
胡光華修復施工班組結算單中扣保溫班組小工4個×150元/個=600元×2倍=1200元;小工10個×150元/個=1500元×2倍=3000元,技工10個×300元=3000元×2倍=6000元;技工113個×300元/個=33900元×2倍=67800元,小工127個×150元/個=19050元×2倍=38100元,合計116100元;
黃加友修復施工班組結算單中扣保溫班組小工16個×170元/個=2720元×2=5440元;82.5個×170元/個=14025元×2倍=28050元,小工39個×150元/個=5850元×2倍=11700元,合計45190元;
汪后義修復施工班組結算單中扣保溫班組技工6個×300元/個=1800元×2倍=3600元;技工24個×300元/個=7200元×2倍=14400元,合計18000元;
代明輝修復施工班組結算單中扣保溫班組技工34個×300元/個=10200元×2倍=20400元,小工5個×170元=850元×2倍=1700元,小工5個×150元/個=750元×2倍=1500元,合計23600元。
庭審中本院要求御龍騰公司就案涉外墻內保溫工程的修復工作的勞務人員通知到本院接受詢問,以便本院核實案涉外墻內保溫工程是否存在修復情形,御龍騰公司通知了代達友、汪后義、宋開義、吳光菊、程鐘林接受詢問,經向代達友核實其表示修補的是內墻存在的空鼓,與墻體保溫沒有關系;經向宋開義核實,其表示不是勞務人員,實際提供勞務的系其岳父黃加友,現因黃加友被拘留于看守所,無法到庭接受詢問;經向汪后義核實,其表示做的是內墻空鼓修復,內墻空鼓維修包含內墻保溫修補和砂漿修補,修復勞務費是按天結算,每天300元,已由許貽峰支付完畢;經向吳光菊核實,其系代明輝妻子,代班的小劉和陳松林叫代明輝與其做了修補勞務,做工方式為點工,主要是對萬昌康城做修補工程包括保溫工程和其他工程的修補,勞務費按天結算;經向程鐘林核實,其系御龍騰公司在涉案工程項目的現場生產經理,現已離職,其表示只要屬于總承包施工范圍內的由公司進行修補,修補人員勞務費用按天結算,修補工程包含保溫工程、泥工、內粉、外粉、防止班組的還有其他零星的工程,保溫工程是根據設計來做的,分為外墻內保溫工程和外墻外保溫工程兩種,整個萬昌康城項目設計的是外墻內保溫工程,石紅妹這個班組做的只是外墻內保溫工程,由于向業主方交付房屋時外墻內保溫工程出現強度不夠,出現空鼓等質量問題,由于案涉房屋在保修期內需要向業主方保修,施工班組也要在保修期內負責保修,但是施工班組施工完后沒有在工地現場,也沒有工人,所以就由公司項目部安排工人進行質量修補,每天根據需要修補的內容安排工人進行修補,工人做工后會以視頻方式記錄,其作為審核人員在結算單中對各個修補施工班組人員下面的工人工資進行審核后簽字確認,項目部財務人員會根據其提交的計時工記錄單、視頻記錄、結算單對工人的工資進行核算,計時工統計表是項目部財務統計的,結算單系其制作,上面審核人也是其簽字,計時工單系現場施工人員劉慶凱簽字,如果屬于保溫班組就記錄在保溫班組項下,對于結算單中雙倍扣除的問題,系因維修期間石紅妹班組提供了少量的材料,大部分材料是由項目部提供,因維修一直未能結束,導致項目部管理人員不能退場而產生的材料費和人員工資、項目部墊付修補工人工資以及產生的資金占用費,所以才會有雙倍扣除,由于無法聯系石紅妹來維修,石紅妹表示同意在她的工程款里扣除,但對于怎么扣除石紅妹與許貽峰未協商一致。
御龍騰公司向優居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支付200000元、2020年7月27日支付50000元、2020年7月28日支付50000元、2020年7月29日支付50000元、2020年7月30日支付50000元、2020年8月3日支付50000元、2020年8月4日支付50000元、2020年8月11日支付50000元,共計轉款550000元。優居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后又通過王小榮賬戶向案外人洪丁三于2020年7月28日轉款50000元、2020年7月29日轉款50000元、2020年7月29日轉款50000元、2020年7月31日轉款50000元、2020年8月4日轉款50000元、2020年8月5日轉款50000元、2020年8月12日轉款50000元,共計轉款350000元。
另,2019年1月5日御龍騰作為甲方與優居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保溫購銷合同》,甲方向乙方購買優居YJ保溫砂漿,單價按1200元/噸計,雙方在合同中對責任義務、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結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項進行了約定,許貽峰作為項止負責人代表御龍騰公司蓋章,石紅妹代表乙方蓋章確認
判決結果
一、許貽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貴州優居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42209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1月15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貴州優居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對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貴州優居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2元,減半收取2451元,由貴州優居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許貽峰負擔1451元(許貽峰直接給付貴州優居建筑節能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文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郝麗
書記員賀小桃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