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與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83執1967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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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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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與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583民初188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
一、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本金19479439.4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欠息為70798.63元,之后的欠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律師費損失117300元。
三、被告寧皓、董艷華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805元,保全措施申請費5000元,公告費690元,合計145495元,由三被告負擔。
由于被執行人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21年3月5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限制消費令、傳票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履行債務。
根據中國郵政回單反饋,寄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的郵件于2021年3月12日退件,經查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系公告送達。
2、2021年3月3日,本院通過江蘇省法院網絡執行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銀行、不動產、國土、工商、車輛、公積金等信息;同時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總對總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不動產、網絡資金、證券、車輛、民政、工商總局、保險等信息。以上協助單位反饋信息如下:
(1)被執行人無值得扣劃的銀行存款;
(2)被執行人無值得扣劃的網絡資金;
(3)自然資源局、江蘇省不動產登記中心、蘇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董艷華無不動產;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昆山市花橋開發區××路東側、金弼路南側土地使用權(權證號:蘇(2018)昆山市不動產權第0160319號,已破產拍賣);寧皓名下有昆山開發區世茂東一號新城102號804室,由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依法享受對該不動產優先債權,金額為70萬元,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向本院郵寄《商請移送執行函》,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將該不動產的處置權移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寧皓名下的位于昆山市花橋鎮大上海國際商貿中心29號樓212-1室、212-2室、212-3室、212-5室、212-6室不動產,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孫紅領提出執行異議,稱該不動產系其2019年1月11日向寧皓購買,總價80萬元,并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30萬元,1月13日支付20萬元,3月29日支付30萬元,并于2019年3月30日將房屋及鑰匙交付。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2021)蘇0583執異13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案外人孫紅領的執行異議成立,解除本院(2021)蘇0583執224號案件中對位于昆山市花橋鎮大上海國際商貿中心29號樓212-1室、212-2室、212-3室、212-5室、212-6室不動產登記的查封。
(4)被執行人無證券、工商、保險信息;
(5)公安部車管所反饋被執行人董艷華名下有蘇E×××××梅賽德斯-奔馳轎車(該車于2018/05/01出廠,因該車已被多案查封且未實際控制,本案無需查封),寧皓名下無車輛,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車輛已被另案處置。
(6)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反饋被執行人寧皓無公積金,董艷華有公積金93857.98元,但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糾紛,不符合公積金扣劃規定。
3、由于被執行人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董艷華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
4、在執行(2021)蘇0583執503號一案時,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的法院查詢不動產反饋,董艷華、寧皓無不動產信息。
5、執行中查明,本院在執行申請人王進、劉濤等74人與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2020)蘇0583破39號民事裁定書,受理對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江蘇瀛元律師事務所擔任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負責人方坤。管理人在淘寶網上拍賣了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財產,其中:存貨以106241元拍賣成交、設備以153600元拍賣成交、蘇E×××××東風牌小型汽車以20000元成交、2輛車以89032元成交、昆山市花橋開發區××路東側、金弼路南側土地使用權以26113179.5元成交、專利及商標以201000元成交,所有款項扣除管理費用、工人工資后,抵押權人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共分配到23513179.5元;
6、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8日對寧皓名下有昆山開發區世茂東一號新城102號804室不動產在淘寶網上拍賣成交,本院執行的(2021)蘇0583執221號、224號、503號、1967號四個案件參與分配,根據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到344160.17元,扣除本案執行費88768元后,向申請人發款255392.17元。
7、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有價證券、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工商等信息,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8、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委托代理人楊紳巍律師,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21367952.63元,實際執行到位255392.17元,剩余21112560.46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尚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建勇
審判員陳志成
審判員劉歡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石岐鋒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