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鳳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六枝特區形象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2民轄3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鳳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六枝特區形象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蘇鳳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6年11月,被告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貴州泰禾招標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就六盤水市六枝特區“新兩基”設施設備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原告參與招標并中標,2016年12月6日,被告發出中標通知書,正式通知原告中標結果,中標金額為6629.316萬元。原告中標后即按照要求履行供貨義務,向各小學供應了設備清單上的全部器材及設備,被告對原告所供貨物作出全部合格的定論,原告已經完成全部供貨義務。但被告僅支付了2600萬元,仍拖欠貨款4029.316萬元,利息損失105.698654萬元,共計4135.014654萬元。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4029.316萬元,賠償利息損失暫計105.698654萬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合同簽訂地為六枝特區教育局,并不在該院轄區內。另原告住所地也不在該院轄區內,原告向該院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蘇0113民初116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管轄。
2021年4月7日,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以本案案涉標的額為4135.014654萬元,根據法發[2018]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貴州省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受理案件的標的額在2000萬以上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為由,報請本院處理
判決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代艷
審判員李金華
審判員唐麗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毛毛
書記員許峰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