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天心區瀾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03民初1182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沙市天心區瀾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墨文化公司)訴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日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瀾墨文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宏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溫州日報公司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瀾墨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將涉案圖片從被告涉案網站刪除;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0000元(其中包含公證費500元,律師費30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作為長沙一家專業圖片公司,通過獨占許可使用方式獲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等相關權益。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溫州新聞網(×××.com)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2張,被告沒有獲得原告授權,基于商業目的在網站上使用涉案攝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溫州日報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和證據,視為放棄答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瀾墨文化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作品為2張攝影作品,作品名稱分別為園博園、清華園。其中,原告提交的園博園電子照片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年10月29日,相機型號CanonEOS5DMarkⅡ,圖片大小為25.2MB;原告提交的清華園電子照片顯示拍攝日期為2012年10月14日,相機型號CanonEOS5DMarkⅢ,圖片大小為26.4MB。
2015年6月10日,上述攝影作品被發表在《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第一輯上?!吨袊八夭膱D片庫》是中國華僑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出版號為ISBN978-7-89422-401-9。2015年8月15日《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經湖南省版權局予以登記并發放《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號為湘作登字:18-2015-G-1293,登記著作權人為李向暉,登記作者為李向暉、田永軍、王學典。
2016年9月25日,李向暉與案外人深圳市美麗視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麗視界公司)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合同書》(攝影作品),約定:由李向暉拍攝的及其擁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他人拍攝,李向暉通過轉讓方式獲得著作權的攝影作品)轉讓給美麗視界公司,除署名權仍屬李向暉或原作者外,其余全部權利轉讓給美麗視界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放映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轉讓時間從簽訂日期起至永久。本次著作權轉讓,美麗視界公司已在合同簽訂時向李向暉全額支付了轉讓費用,由于該費用涉及商業秘密未在轉讓合同書中明示。
2020年9月11日,原告瀾墨文化公司與美麗視界公司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合同書》(攝影作品),約定美麗視界公司將其擁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ISBN978-7-89422-401-9)和《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第二輯》(ISBN978-7-89422-624-2)中除盧海林攝影作品及十二生肖繪畫作品外的全部攝影作品全部轉讓給瀾墨文化公司,上述攝影作品除署名權仍屬原作者外,其余全部權利轉讓給瀾墨文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放映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轉讓時間從簽訂日期起至永久;本次著作權轉讓,瀾墨文化公司已在合同簽訂時全額支付了轉讓費用,由于該費用涉及商業秘密未在轉讓合同書中明示;本合同簽訂前,以美麗視界公司名義已經開展的訴訟活動,由美麗視界公司履行至案件全部終結止,由此所得收益歸美麗視界公司;以美麗視界公司名義申請公證取證而未開展訴訟活動的案件,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瀾墨文化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訴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歸瀾墨文化公司所有。
原告提交了光盤一張,光盤中包含侵權頁面截圖、屏幕錄像文件、錄像機拍攝文件及三個文件對應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tsa格式的文件,《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記載:本證書時間戳由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授時和守時保障的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證明文件(或電子數據)自申請時間戳時起已經存在且內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時間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證書中。庭審中,本院組織對《中國全景素材圖片庫》第一輯以及上述光盤進行播放、比對,域名為“66wz.com”的網站中使用了涉案圖片作為文章配圖,其中,使用圖片園博園的網頁網址為×××.com/system/2015/12/09/104657422.shtml,使用圖片清華園的網頁網址為×××.com/system/2018/02/01/105060550.shtml。
另查明,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備案,溫州日報公司主辦了名稱為“溫州新聞網”的網站,首頁網址為×××.com,網站域名為66wz.com,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為浙ICP備09100296號-11號。經當庭核實,涉案圖片沒有刪除
判決結果
一、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刪除并停止使用原告長沙市天心區瀾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案攝影作品;
二、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長沙市天心區瀾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
三、駁回原告長沙市天心區瀾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鐵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劉希雅
代理書記員周思雨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