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美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保全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003執保646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泰安美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新泰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泰安美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新泰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500000元或對其相應價值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為本案保全提供擔保。本院以(2021)魯1003民初364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新泰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500000元或對其相應價值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7月22日移交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新泰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500000元或對其相應價值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續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姜瑞軍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