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3民初9749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興公司”)訴被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賽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惠萍、謝浚生,被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其通、賴建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振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1622286.8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1622286.8元【以1622286.8元為基數,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從竣工之日起2014年3月21日開始計算,違約金總額累計金額以1622286.8為限】;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人民幣322500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268642.5元【以322500元為基數,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從涉案工程保修期滿后第15天即2017年4月4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違約金總數不超過本金322500為限。暫計至2019年7月15日(共833天)止的違約金為人民幣268642.5元(322500元*833*1‰)】,合計人民幣591142.5元;以上兩項合計為人民幣3835716.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3年8月1日,被告中標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并與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簽訂了《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合同書》(合同編號:CS13-008-008)。由于被告不具備消防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被告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意,將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中的消防系統工程分包給具備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的原告承建。2013年8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編號GZCSXF-001)。合同約定:工程采用包材料、包安裝、包措施、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生產、包文明施工、包深化設計、包聯合調試、包系統驗收的方式承包;工程造價(含稅)為人民幣6450000元(清單詳見附件),造價為總價包干,增加部分以建設單位結算審核確認增加量結合《工程量清單報價表》單價進行套算;工程款以支票或匯票分以下階段劃付,即:1、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工程預付款,金額為本合同總價的30%即¥1935000元。2、完成本項目合同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內容的70%,報被告審批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0%,工程消防驗收通過后(含預付款)付至本合同總價款的90%時暫停支付。3、原告應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日內編制竣工結算書送被告審核,被告審核通過后向乙方支付竣工結算的95%的不足部分。4、竣工結算的剩余5%部分作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滿后14天內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是,被告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從逾期支付之日起,以拖欠數額為基數,每日按1‰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對安裝的產品質量保修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要求組織施工完畢。2013年12月,消防系統工程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被告等單位聯合驗收合格,2014年3月21日,消防系統工程經廣州市公安消防局驗收合格。2015年2月4日,消防系統工程交付被告和建設單位使用。根據合同有關提交結算報告的約定,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被告提交請款函及工程結算報告,工程結算最終總額為人民幣6779786.80元(其中含新增工程額為329786.8,質保金322500元)。自2013年8月13日起,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4835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944786.8元(含質保金32250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盡快審核結算報告,盡快支付未付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消防工程已驗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理應依約支付工程款。被告拒不審核結算報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含質保金)的行為涉嫌嚴重違約,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杰賽公司答辯認為,一、案件的事實經過:2013年8月6日,杰賽公司與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簽訂了《廣州超級計算機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合同書》。2013年8月7日,杰賽公司與振興公司簽訂了《廣州市超級計算機中心項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杰賽公司以645萬元的價格將上述項目中的消防工程以總價包干的方式分包給振興公司。2013年10月期間,振興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擅自更改主合同中約定的“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施工中使用并非是合同約定的“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振興公司的施工人員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員在施工現場產生了沖突。在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現為“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項目的監理公司以及杰賽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振興公司拆除了非“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將施工場地交由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消防器材的安裝。雖然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的供貨和安裝,但振興公司既不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又不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振興公司一直主張應由杰賽公司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物款項。因此,振興公司在取得杰賽公司支付的4835000元的工程進程款后,一直未向杰賽公司提出結算要求和主張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17年期間,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在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起訴杰賽公司,要求杰賽公司支付廣州市超級計算機中心項目消防工程中的消防器材4061946元的貨款及其利息。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追加了振興公司為第三人。振興公司的答辯以及庭審中均認為其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于該案振興公司不是被告,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9年7月,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起訴振興公司、杰賽公司、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要求振興公司、杰賽公司、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連帶地向其支付4061946元的貨款及其利息。該案件由于振興公司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目前尚未開庭。二、振興公司要求杰賽公司支付1622286.8元的工程款以及322500元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無事實依據。由于振興公司既不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又不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且其一直主張應由杰賽公司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物款項,故按振興公司的主張,其工程施工中是不包含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貨款的。鑒于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訴請的貨款為4061946元,遠大于振興公司要求杰賽公司支付1622286.8元的工程款以及322500元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扣除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貨和施工,振興公司實際施工的工程款是少于杰賽公司已支付的4835000元的工程款。因此,振興公司要求杰賽公司支付1622286.8元的工程款以及322500元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無事實依據。三、杰賽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振興公司要求杰賽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振興公司要求杰賽公司支付的是消防工程完整的工程款,包含了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但由振興公司既不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又不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一直主張應由杰賽公司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物款項,其在取得杰賽公司支付的4835000元的工程進度款后,在5年的時間里,從未向杰賽公司提出工程結算要求和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要求,杰賽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違約行為。四、由于振興公司不承認其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拒不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故振興公司無權就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貨及施工部分向杰賽公司主張工程款。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振興公司、杰賽公司、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的案件尚未審結,案涉工程并非是振興公司單獨完成,“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是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供貨和施工安裝的,故在振興公司不承認其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又拒不向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振興公司無權就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貨及施工部分向杰賽公司主張工程款。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廣東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及其訴訟請求無任何法律及事實依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根據原告明確的訴訟請求我方補充答辯意見如下:1、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其訴訟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支付工程款的起止時間是2014年3月21日,但在此之后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過任何權益,至今已長達五年多,已超過了兩年甚至目前三年的訴訟時效;2、原告所要求的違約金過高,沒有相應的損失事實依據,本案中原告要求的工程款部分全部為未結算的南京空鷹的貨款部分,而空鷹公司所起訴要求的貨款未付利息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所以原告的違約金過高,無實際損失依據,應當予以調整,如法院判決我方支付,則應調整為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3、在本案中原告的竣工日期是遠遠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存在逾期完工的違約行為,被告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振興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機電工程施工、AI智能化工程施工、電子信息工程、節能環保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與設計等。該公司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壹級。
杰賽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通信設施安裝工程服務;通信線路和設備的安裝;電子自動化工程安裝服務;保安監控及防盜報警系統工程服務;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等。
2013年8月1日,被告杰賽公司(合同中稱乙方),與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合同中稱甲方)和廣州市番禺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合同中稱丙方)簽訂了《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合同書》(合同編號:CS13-008-008)。合同約定,2.甲方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為本項目中標單位。3.本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為廣州市番禺區政府出資,并由廣州市番禺區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稱:丙方)負責財務核算管理。本項目名稱: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本合同總價為76007077.77元。本合同總價包括了本項目招標范圍內的裝飾裝修工程、智能工程(含綜合布線系統、對講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門禁系統、機房綜合監綜合監控系統、智能照明系統、弱電配電箱及線槽、監控室監控平臺等)、機電工程(含動力配電工程、照明及防雷和接地配電工程、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工程、氣體滅火工程、吸氣式煙霧探測報警系統、通風空調工程、電源設備安裝單項工程等)、網絡數據工程等全部招標內容的所有費用。本項目實行合同總價包干。
原告提供一份《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投標文件(報價清單)》,證明被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的報價為76007077.77元,其中消防系統工程(包含氣體滅火工程、電器火災監控系統工程、火災自動報警工程、吸氣式煙霧探測報警系統工程)報價7281204.87元。在工程量清單報價表第六項氣體滅火工程第1-9項、第19-39項設備和裝置品牌為南京空鷹。
2013年8月2日,原告作為分包單位(合同中稱乙方),與被告作為總承包單位(合同中稱甲方)簽訂《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編號GZCSXF-001)。被告將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中的消防系統工程分包給原告承建。合同約定分包工程范圍包括:1、消防氣體滅火系統的深化設計配合及安裝、調試、驗收、培訓、質量保證期保障服務。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深化設計配合及安裝、調試、驗收、培訓、質量保證期保障服務。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深化設計配合及安裝、調試、驗收、培訓、質量保證期保障服務。4、吸氣式煙霧探測報警系統深化設計配合及安裝、調試、驗收、培訓、質量保證期保障服務。5、保證其施工范圍內的消防系統順利通過消防部門驗收。開工日期:2013年8月2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20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50個日歷天。工程采用包材料、包安裝、包措施、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生產、包文明施工、包深化設計、包聯合調試、包系統驗收的方式承包;工程造價(含稅)為人民幣6450000元(清單詳見附件),造價為總價包干,增加部分以建設單位結算審核確認增加量結合《工程量清單報價表》單價進行套算;七、材料設備供應: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采購供應至廣州市超級計算機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項目現場。2、工程所需材料品牌、質量、報驗等要求須滿足甲方之主合同約定。甲方可根據工程進度、實際需求情況要求乙方分批進貨安裝,或調整實際數量,單價按原報價執行。乙方對其提供安裝的產品保修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九、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工程款以支票或匯票分以下階段劃付,即:1、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工程預付款,金額為本合同總價的30%即¥1935000元。2、完成本項目合同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內容的70%,報被告審批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0%,工程消防驗收通過后(含預付款)付至本合同總價款的90%時暫停支付。3、乙方應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日內編制竣工結算書送甲方審核,甲方審核通過后向乙方支付竣工結算的95%的不足部分。4、竣工結算的剩余5%部分作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滿后14天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十一條約定違約責任,甲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從逾期支付之日起,以拖欠數額為基數,每日按1‰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附有《工程量清單報價表》,該報價表中的設備和裝置的品牌沒有約定為南京空鷹。
合同簽訂后,原告從2013年8月2日起組織施工。
原告提供一份報警回執及控告書,要求證明原告的施工在2013年10月27日因他人惡意破壞,原告被迫重新移動、安裝氣瓶。
2013年12月,消防系統工程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被告等單位聯合驗收合格,2014年3月21日,消防系統工程經廣州市公安消防局驗收合格。
2014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請款函、廣州超級計算中心項目機房裝修及配套工程結算價、單項工程報價匯總表、新增工程報價匯總表、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新增工程量清單報價表,工程總結算額為6779786.80元,工程質保金為322500.00元,累計請款金額4535000元。本次申請支付工程款1922286.80元。該請款函于2014年4月1日由被告工作人員“葉炳紅”簽收。
原告提供4張工作聯系單,證明因被告指令、消防設計變更等原因,原告分別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25日和2014年2月26日聯系被告,要求被告對增加的工程量和價格進行確認,共計129215.1元。此為增加工程量的部分工程簽證單。
原告提交氣體滅火系統移交單、超算氣體滅火系統移交現場簽到表、全體滅火系統使用培訓簽到表,證明2015年2月4日,消防工程移交建設單位和被告等單位使用。2015年2月4日消防系統工程交付被告和建設單位使用。
原告振興公司向被告多次發函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其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杰賽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原被告在庭審中確認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835000元。
被告在庭審中提交三份工作聯系單(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21日)以及監理工程師備忘錄,證明振興公司施工中使用并非是合同約定的“空鷹”品牌消防器材,在項目的監理公司以及杰賽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振興公司拆除了非“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將施工場地交由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消防器材的安裝。
被告在庭審中提交起訴狀、應訴通知書、(2017)蘇0118民初4489號民事判決書、(2019)蘇01民終1942號民事判決書,要求證明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起訴振興公司、杰賽公司、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要求振興公司、杰賽公司、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連帶向其支付4061946元的貨款及其利息。振興公司的答辯以及庭審中均認為其與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是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供貨和施工安裝。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2017)蘇0118民初448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日作出(2019)蘇01民終19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在庭審中提交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2019)蘇0118民初2747號案件開庭筆錄,證明南京空鷹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進行開庭審理,現案件仍在審理中。
原告在庭審中認為南京空鷹公司自己強行拆掉了原告已經安裝了的價值85萬元的金盾產品,南京空鷹公司自行將自己公司的產品安裝到施工現場,原告認為南京空鷹的產品應包含在原告竣工結算的內容之一,原告同意接受將南京空鷹的產品和施工作為原告的工程量,也同意由原告對南京空鷹的產品及安裝進行結算。
由于原、被告雙方無法協商結算涉案工程價款,被告在庭審中要求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包括:1、案涉工程的工程造價評估;2、對廣州市超級計算機中心項目消防工程剔除“空鷹”品牌的消防器材的供貨和安裝后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原告在庭審明確表示不同意評估,庭審后又認為不同意對總價包干部分進行評估,只同意對新增工程量部分進行評估,不同意對南京空鷹的產品進行鑒定,認為該部分內容不屬于本案工程糾紛的內容。本院搖珠選定了廣東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司法鑒定機構,該機構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20年7月3日通知杰賽公司預交鑒定費,但被告杰賽公司在長達4個月的時間內一直沒有繳納鑒定費,鑒定公司于2020年11月因申請人逾期沒有交評估費放棄評估向本院退回鑒定申請。
以上事實有振興公司及杰賽公司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東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7486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廣東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曾強
人民陪審員李振垣
人民陪審員熊紅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羅筱笛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