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與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河北瞳鳴環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民終1122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顯公司)、河北瞳鳴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瞳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20)魯0116民初44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九羊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費用由華顯公司、瞳鳴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以瞳鳴公司的自述認定涉案工程已投產使用明顯錯誤。九羊公司與瞳鳴公司簽訂的合同第三條3.2中明確約定,該設備須全部安裝完成,并由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庭審中瞳鳴公司已經明確承認工程沒有完工也沒有驗收,且九羊公司也多次發函要求瞳鳴公司來完成安裝工作并對已完成未達標的項目進行整改,瞳鳴公司總以資金緊張為由拒不來完工及整改。因此涉案工程既未驗收合格,更未投產使用。涉案工程的發包人系九羊公司,最后享受合同效果的也系九羊公司,而非華顯公司與瞳鳴公司,九羊公司與瞳鳴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是讓排放污染物達標。因此,一審法院在否定雙方都認可的事實、且未審查有無驗收合格報告的情況下,僅以華顯公司、瞳鳴公司的自述就認定涉案工程已驗收合格并投產使用顯然違反公平原則,侵害了九羊公司的合法權益。2.一審認定“九羊公司庭審中自認尚欠瞳鳴公司工程款850萬元”,認定事實錯誤。九羊公司與瞳鳴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總價款為1500萬元,此價款是瞳鳴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義務后,九羊公司才支付給瞳鳴公司。但從瞳鳴公司的答辯中可以看出,瞳鳴公司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至今未完工也未驗收,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九羊公司也沒有義務付款給瞳鳴公司。退一步講,即使九羊公司要付款給瞳鳴公司,也應在雙方對電費、稅金、檢測費等項目進行結算,確定瞳鳴公司應支付給九羊公司的費用,并扣除瞳鳴公司應承擔的合同違約金后才能確定最后的工程款,并不是單一的按照合同總額減去已支付款項來計算。一審時九羊公司所陳述的尚欠850萬元,是解釋的被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和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凍結的款項,即使這兩個法院來九羊公司處提款,也是按照雙方實際的欠款金額提取。二、一審判決九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瞳鳴公司工程款的責任,明顯錯誤。有關法院已將瞳鳴公司在九羊公司處的工程款凍結,九羊公司無法再向除凍結法院外的第三人付款,應當視為全部工程款已支付完畢,不欠瞳鳴公司工程款,無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華顯公司并非實際施工人,一審法院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4條判決九羊公司承擔責任,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從華顯公司與瞳鳴公司簽訂的《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頭電除塵系統改造工程制作安裝勞務合同》看,華顯公司承包的工程包含制作與安裝,非純勞務工程。最高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問題》對建設工程司法解釋26條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系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得隨意擴大發包人范圍。因此,華顯公司不符合實際施工人的條件。其次,九羊公司與瞳鳴公司簽訂的合同中3.1.1條約定1500萬元承包價包含設計、材料、施工、二次倒運、管理法、稅金、檢測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等,并非單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可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適用情形是單純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2.一審認定華顯公司能夠行使優先受償權明顯錯誤。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適用條件是:(1)行使該權利的主體應限于承包人,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賦予實際施工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權利;(2)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合法有效;(3)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僅限于承包人施工的、且在性質上適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4)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行使期限。本案中華顯公司僅是實際施工人,承包的工程屬于整個除塵工程分項工作,且在性質上不宜折價、拍賣,也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該工程系其承包且按照工程性質可以折價或者拍賣的條件。因此華顯公司不符合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條件。一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判決九羊公司支付該工程價款,適用法律錯誤。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是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但庭審中瞳鳴公司已經明確表示涉案工程并未完工和驗收,且未提交竣工和驗收報告。此外,一審判決既已認定瞳鳴公司將涉案工程分包給華顯公司和河北首星環保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就說明華顯公司只是完成涉案工程的一部分,但一審法院僅以華顯公司向瞳鳴公司提交的完工日期來認定涉案工程全部完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
華顯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九羊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理由:一、涉案工程于2020年5月7日完工,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華顯公司與瞳鳴公司系《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頭電除塵系統升級改造工程制作安裝勞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作為付款方的瞳鳴公司在庭審中陳述涉案工程已完工并投運生產,且其向華顯公司出具了工程款結算證明,則華顯公司主張工程款付款條件已成就,數額亦確定。設備投產運營后,華顯公司應瞳鳴公司要求對投產后的設備等進行了相關檢修,同時在2020年6月11日九羊公司還召開工程項目消缺會議,也可以證實涉案工程在此之前已經投產使用。因此,九羊公司辯稱的涉案工程未完工及使用與事實不符。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投入使用的工程無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二、九羊公司尚欠瞳鳴公司工程款850萬元未付。一審中九羊公司在舉證及法官詢問時,自認尚欠瞳鳴公司工程款850萬元,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于當事人自認的事項,華顯公司無需再舉證證實。況且華顯公司訴請的工程款數額僅為100萬元,即便如九羊公司所述850萬元應扣除必要費用,剩余款項仍遠大于華顯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數額,不影響華顯公司權益的實現。三、九羊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華顯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經一審查明,瞳鳴公司欠付華顯公司工程款100萬元,九羊公司認可尚欠瞳鳴公司工程款850萬元,同時一審確認華顯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即便該850萬元有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及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在前,但其系一般債權,華顯公司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一般債權,因此華顯公司在該850萬元工程款范圍內優先受償。九羊公司辯稱該850萬元被法院凍結后,其無法向華顯公司付款,是錯誤的,其應優先向華顯公司付款。四、華顯公司具有實際施工人身份。一審查明瞳鳴公司自九羊公司處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將工程中機頭、機尾工程以勞務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華顯公司及案外人河北首星環保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上述行為名為勞務分包,實為肢解轉包。華顯公司實際承接并完成了機頭工程,人工、資金等已物化到改造工程中,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并非單指勞務分包,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施工主體,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等,華顯公司即為轉承包人,九羊公司對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的理解顯然是片面和不足的。五、華顯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前司法解釋并未禁止實際施工人主張優先受償權,本案中華顯公司為實際施工人(轉承包人),在九羊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瞳鳴公司怠于或不主張優先受償權,華顯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九龍公司上訴狀中一方面認為華顯公司不具有實際施工人身份,另一方面又認為華顯公司系實際施工人,前后矛盾,并且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工程分包為名、轉包為實,案涉工程已投產使用,即使有掃尾工程未完成,也不影響設備使用,結合消缺會議時間,足以印證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5月7日運營使用。
瞳鳴公司未作答辯。
華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瞳鳴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計算至工程款還清之日止);2.判令九羊公司在欠付瞳鳴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相關費用由九羊公司、瞳鳴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2月6日,九羊公司(甲方)與瞳鳴公司(乙方)簽訂《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頭、機尾除塵系統升級改造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建設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頭、機尾除塵系統升級改造工程,工程地點:九羊公司廠區內。合同工期:80天。其中設計制作加工工期30天,現場具備停機檢修條件后,施工工期50天(含拆除、安裝、調試工期并含春節假期)。自合同預付款支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工期或以甲方開工令為準。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順延。合同約定,工程嚴禁轉包、肢解分包或以密切協作單位名義進行分包、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如乙方確屬對專業工程進行分包,施工單位的確定需甲方認可,施工單位應具有自有施工的能力,嚴禁借用、掛靠施工資質。開工前必須提前書面告知發包方,經發包方對其協作單位資質進行審核確認后方可進廠施工。
2020年3月25日,瞳鳴公司(甲方)與華顯公司(乙方)簽訂《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頭電除塵系統改造工程制作安裝勞務合同》,工程名稱: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頭電除塵改造工程,合同約定工程期限絕對總工期為45日。(從停機之日起算)。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統一包干價格,明確如下:本合同內的所有制作、安裝費用總價格173萬元(含3%增值勞務稅)。工程結算計費方式為:(1)無進場費。(2)人員、焊割工具、塔吊、100噸以上汽吊進場且具備施工條件后付20萬元;(3)防雨棚、雙層頂蓋等拆除完成付款20萬元;內件拆除完成付款20萬元····(4)最后剩余15萬元作為質量保證金,設備正常運行六個月內無質量問題,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違約責任:3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按照同期銀行借款利息支付違約金。
2020年7月7日,瞳鳴公司出具證明兩份,一份載明:我公司與華顯公司簽訂的《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頭電除塵系統改造工程制作安裝勞務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去除其已支出工程款后還欠華顯公司1000000(大寫壹佰萬元整)。另一份載明九羊公司已向瞳鳴公司付款650萬元整,根據合同規定還欠250萬元供貨款需要付清。
2020年3月23日,瞳鳴公司與河北首星環保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尾除塵系統改造工程制作安裝合同》,合同約定的施工工程量系《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一、二期燒結機機頭、機尾除塵系統升級改造合同書》的工程量的一部分。
另查明,案涉工程共計價款173萬元,瞳鳴公司已支付華顯公司73萬,尚欠100萬未支付;九羊公司庭審中自認尚欠瞳鳴公司工程款850萬元,但該款已被相關法院予以查封、凍結。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拖欠的上述工程款的清償責任應如何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瞳鳴公司從九羊公司承包一、二期燒結機機頭、機尾除塵系統升級改造工程后,又將以上工程中燒結機機頭電除塵系統改造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了華顯公司,將燒結機機尾除塵系統改造工程分包給了河北首星環保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據此,瞳鳴公司違反了上述“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和“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華顯公司與瞳鳴公司之間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均因違法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于支持”。本案庭審中,瞳鳴公司自認案涉工程已經基本完工,并已投入使用,雖稱尚有尾工,但其已出具了尚欠100萬元的結算證明,該證明可以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故華顯公司訴請瞳鳴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華顯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請求九羊公司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內承擔責任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利息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工程價款的利息計付標準,華顯公司訴請按年利率3.85%計算至工程款還清之日止不超法律規定,故一審法院支持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
關于九羊公司辯稱,850萬元工程款已凍結不能支付的觀點,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本案中,有關法院凍結瞳鳴公司在九羊公司的債權850萬元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且實際施工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未超六個月,故本案華顯公司就該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故九羊公司的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瞳鳴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應向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華顯公司清償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九羊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依法應對華顯公司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內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河北瞳鳴環保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1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二、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850萬元的范圍內就上述第一判項對實際施工人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承擔責任;三、駁回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900元,保全費5000元,由河北瞳鳴環保有限公司、濟南市九羊福利鋼鐵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華顯公司提交九羊公司2020年6月13日向瞳鳴公司出具的通知打印件一份,根據通知載明的內容,九羊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召開了工程項目消缺會議,可以證實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前已完工,由九羊公司投入使用。九羊公司質證稱,首先該證據非原件,無法印證真實性;其次從落款看單位是山東富倫鋼鐵有限公司工程指揮部,而非九羊公司,該公司與九羊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另外從通知內容看,是山東富倫鋼鐵有限公司要求瞳鳴公司對于消缺項目進行補救,可看出工程尚未完工更未投產使用,不能證實華顯公司的觀點,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采信。一般消缺項目是指代調試過程中的缺陷進行補救,而非投產運行后進行。瞳鳴公司未作質證。
二審查明,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九羊公司、瞳鳴公司未進行結算。九羊公司自認依據與瞳鳴公司的合同約定,其應向瞳鳴公司支付進度款共計900萬元,現已支付650萬元,剩余250萬元尚未支付。瞳鳴公司一審中亦認可九羊公司尚欠付其進度款250萬元。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冀09執9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瞳鳴公司、竇立功、張恩黎、竇榮竹、南俊玲存款7000萬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財產;并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冀09執93號之十一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瞳鳴公司在九羊公司享有的債權450萬元,凍結期限二年,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凍結期間,不得擅自向被執行人瞳鳴公司支付。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冀0903執1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扣留瞳鳴公司在九羊公司應收工程款400萬元(實際扣留數額以結算結果為準);并于同日作出(2020)冀0903執1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瞳鳴公司在九羊公司應收工程款400萬元(實際扣留數額以結算結果為準)。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20)魯0116民初446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20)魯0116民初446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及案件受理費的負擔;
三、駁回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900元,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均由被上訴人河北瞳鳴環保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李莎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志穎
書記員林子煜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