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超、楊華等與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1民初432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德超、楊華、楊淵訴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郭正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德超、楊華、楊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維科、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園園、楊克利、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倫、第三人郭正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德超、楊華、楊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材料款共計1231371.22元,并從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費;2.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49839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系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改制撤并設立并繼受原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2016年7月20日,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標的工程上發生實際施工協作關系,進場施工人以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施工,后因故退場,由三原告組建的工程隊承接施工。2016年9月7日,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協作合同》,約定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標的工程勞務協作,實則是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把其總承包的畢節市大方縣坭龍至黑仲、黑仲至義中通村公路工程的輔助工程進行分包。合同簽訂后,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將工程交與三原告“內部承包”,三原告于2016年10月5日前進場,原施工隊退場,其工作成果由三原告結算給了原施工隊,原施工隊工作成果一并納入三原告施工成果統一結算。三原告實際施工的工作成果已為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所接收,該工程產生勞務款345568.20元,根據合同折算水泥、細砂、碎石材料款1301511.63元,人工與材料共計工程款1647079.83元,兩被告僅支付292800.00元,扣除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款87923.25元、柴油款34985.36元,尚欠1231371.22元,兩被告應予支付。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結清原告施工勞務款和材料款,也未給予原告適當通知和寬限的情形下,另行把標的工程勞務發包給其他人,強令中斷原告施工,使原告產生巨大損失,暫計498390.00元,應由兩被告連帶賠償。
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我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因為我公司與三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2.我公司對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付款已全部結清;3.根據我公司與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約定,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允許將工程轉包、分包,或以任何形式交由第三人完成,我公司對于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將工程內部承包給三原告的行為并不知情,應由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自行承擔責任。綜上,三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是與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結算,至于怎樣結算及是否結算清楚,我方并不知情。
郭正理述稱:2016年12月,我與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并找到三原告施工,后將工程轉給三原告,后來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將三原告清場,換為遵義施工隊進行施工。
經審理查明: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系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改制設立并繼受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權利義務關系。2016年9月7日,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甲方與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乙方簽訂合同編號分別為0701149-LWFB-2016-0033、0701149-LWFB-2016-0034的兩份《工程勞務協作合同》,約定由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畢節市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大方縣黑仲至義中、坭龍至撤并建工程提供土石方、防護排水、涵洞工程、路面工程勞務,并約定了履約考察、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及合同價款、工程質量、結算支付、違約責任等,該合同附件4載明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單價為:32.5水泥每噸300.00元,碎石每噸52.00元,黃砂每噸52.00元,片石每立方米50.00元,鋼筋每噸3000.00元,以上材料費用均不包含在工程承包單價中,使用量超出設計量時,超出的部分扣除損耗按上述單價在乙方結算的工程款中據實扣除材料費用,每立方米M7.5漿砌片石所包含材料為1.05立方米片石(堆積方)和0.35立方米M7.5砂漿,砂漿及混凝土按照甲方實驗室批復的配合比計算水泥、碎石和黃砂限額領用數量,批復的配合比為:M7.5砂漿配合比水泥:砂:水=240:1460:270,C20混凝土配合比水泥:砂:碎石:水=310:825:1107:170,C30混凝土配合比水泥:砂:碎石:水=390:800:1081:156。合同簽訂后,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施工隊進行施工。2016年11月29日,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甲方與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乙方簽訂《地材采購合同》,約定由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供應碎石、中粗砂、片石,單價均為每噸43元。之后,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的前期施工隊退場,2016年10月28日,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對前期王光倫施工隊工程量進行驗收結算,大方縣黑仲至義中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路基防護工程工程量為:左側護肩墻2461立方米,M7.5漿砌片石252.01立方米。2016年12月2日,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三人郭正理簽訂《公路工程施工協議》將上述工程勞務,按照與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內容轉包給郭正理實施。2016年12月3日,雙方在該《公路工程施工協議》上注明“《工程勞務協作合同》(編號0701149-LWFB-2016-0033、034)由楊華、楊松、劉德超三人內部承包,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程事務由該三人處理,按勞務協作合同履行,債權債務由該三人負責,與公司無關。”字樣(楊松即本案原告楊淵)。三原告將前期施工隊產生的部分費用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與前期施工隊進行結算后,繼續以王光倫施工隊名義進場施工,并繼受前期施工隊的施工成果。2017年4月18日,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與王光倫施工隊結算,前期王光倫施工隊完成大方縣坭龍至黑仲通村××改造工程路基防護工程工程量為:護肩墻漿砌片石526.85立方米,擋墻漿砌片石83.98立方米,路肩1489.65立方米。三原告在施工中,因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材料供應不上,三原告自行采購水泥、砂石、片石等材料投入施工。2017年6月15日,劉德超、王光倫在大方縣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建設項目黑仲至義中通村水泥路涵洞工程、C20砼路肩工程、M7.5漿砌片石護肩工程現場收方丈量數量一覽表及大方縣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建設項目坭龍至黑仲通村××M7.5漿砌片石護肩工程、M7.5漿砌片石擋土墻工程現場收方丈量數量一覽表上簽字確認,根據收方丈量數量一覽表的記載,三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為:黑仲至義中C20砼路肩工程62.2立方米、M7.5漿砌片石護肩工程213.86立方米、蓋板涵5米,坭龍至黑仲M7.5漿砌片石護肩工程475.92立方米、M7.5漿砌片石擋土墻工程25.96立方米,C20砼路肩工程1293.9立方米,蓋板涵44米。因前期王光倫施工隊施工成果由三原告繼受,計入三原告完成的總工程量為:C20砼路肩工程2845.75立方米、M7.5漿砌片石工程4039.58立方米、蓋板涵49米。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退場協議書》《完工結算協議》,載明因2017年7月1日起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短缺無法繼續施工,經項目領導研究決定將其退場,雙方對黑仲至義中、坭龍至黑仲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值分別確定為30629.30元、291835.83元,即前期王光倫施工隊及三原告施工的總勞務費為322465.13元。2017年1月9日,二被告共同確認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供應碎石1100.5噸、砂石1225.08噸,碎石、砂石單價均為每噸43.00元,金額共計100000.00元;2017年9月20日,二被告共同確認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供應碎石1100.1噸、砂石1173.3噸,碎石、砂石單價均為每噸43.00元,金額共計97756.20元,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供應的材料數量為碎石2200.6噸、砂石2398.38噸,價款總計197756.20元。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向王光倫施工隊供應水泥214噸,價值84950.00元,供應柴油價值34985.36元。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東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4日起共計向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轉款487976.33元,用于支付前期王光倫施工隊及三原告施工的總勞務費及被告納雍遠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供應的材料價款,尚有32245.00元質量保證金因缺陷責任期未滿,未到返還條件而未予支付。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畢節市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大方縣黑仲至義中、坭龍至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現已交付使用。三原告認為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對其投入的材料如實進行結算,申請對其完成的工程量每立方米中所用水泥、砂石、片石等用量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咨詢了國家質量檢測中心、中鋼集團(貴州)業黔檢測咨詢有限公司等機構,因水泥與水、砂石等混合后鈣化,相關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都不能按申請要求進行鑒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合同編號分別為0701149-LWFB-2016-0033、0701149-LWFB-2016-0034的兩份《工程勞務協作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協議》、納雍縣文昌街道辦事處文昌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大方縣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建設項目黑仲至義中通村水泥路涵洞工程、C20砼路肩工程、M7.5漿砌片石護肩工程現場收方丈量數量一覽表、大方縣農村公路“建養一體化”建設項目坭龍至黑仲通村××M7.5漿砌片石護肩工程、M7.5漿砌片石擋土墻工程現場收方丈量數量一覽表、材料對賬匯總表、《退場協議書》、《完工結算協議》、貴州銀行電子轉賬憑證、收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的《大方縣黑仲至義中通村水泥路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大方縣坭龍至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等證據在卷佐證,已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德超、楊華、楊淵工程材料欠款803999.94元;
二、駁回原告劉德超、楊華、楊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366.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10183.00元,由被告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920.00元,原告劉德超、楊華、楊淵負擔426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錢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池
書記員王振剛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