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葛祥洪與劉印章、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1302民初5034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諸葛祥洪與被告劉印章、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諸葛祥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諸葛緒國,被告路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印章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諸葛祥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付欠款127166.20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被告劉印章分包被告路橋公司鄭太路古墩莊大橋的建設項目,原告為其提供各項勞務。至2014年7月9日經原告與被告劉印章結算,二被告共計欠原告勞務費291166.2元,被告劉印章為原告出具字據一份。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路橋公司陸續支付部分欠款,現尚欠127166.2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劉印章未作答辯。
被告路橋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劉印章的結算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原告與劉印章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與我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我公司只與劉印章結算。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左右,臨沂市河東區鄭旺鎮政府通過招標將河東區鄭旺鎮鄭太路古墩莊大橋建設項目,發包給被告路橋公司。路橋公司將其中的橋梁建設項目分包給案外人扈日順,扈日順將該建設項目轉包給被告劉印章。劉印章將該項目清工分包給原告諸葛祥洪,原告于當年施工完畢。2014年7月9日,原告出具人工費計量結算單與劉印章對賬,經劉印章簽字確認,原告應得勞務費合計286366.2元。后原告發現還有12個扒樁頭的人工費合計4800元未計算在內,故另行添附在該計量結算單內,合計291166.2元。結算后,劉印章陸續支付原告勞務費合計134000元,路橋公司支付原告30000元,余款經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民事訴訟。庭審中,路橋公司承認該建設項目已于2014年9月份左右全面完工,因當地鎮政府至今尚未與公司結清工程款,導致公司無法與劉印章結清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印章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諸葛祥洪欠款122366.2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二、被告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對被告劉印章所負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43元,減半收取1422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并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2843元,上訴至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納上訴費的,視為不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張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鈺錚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