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周潔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民終19594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1民初56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市醫院在原審的訴訟請求:1判決新市醫院無須支付周潔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500元;2.鑒定費3600元由周潔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周潔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潔于2016年9月20日入職新市醫院,任職中西醫結合二科醫師。雙方均確認固定工資包含基本工資8000元和房補500元。周潔陳述其還有值班工資,具體根據實際值班情況核發。周潔在新市醫院處最后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起,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
因新市醫院、周潔就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問題發生爭議,周潔于2018年4月18日向廣州市白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1.新市醫院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53000元;2.新市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4000元;3.新市醫院支付代通知金8500元;4.新市醫院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3270元;5.新市醫院支付2018年2月17日的春節假期值班工資654元;6.新市醫院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7.新市醫院支付2018年3月工資8850元。2019年1月10日,區仲裁委作出穗云勞人仲案[2018]120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新市醫院一次性支付周潔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2500元;二、新市醫院一次性支付周潔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3270元;三、新市醫院一次性支付周潔2018年3月工資差額4850元;四、新市醫院向周潔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五、駁回新市醫院的其他仲裁請求;本案鑒定費3600元,由新市醫院逕付周潔。上述裁決作出后,新市醫院不服第一項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和鑒定費的裁決內容,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周潔未起訴。遂成訟。
訴訟中,新市醫院、周潔雙方就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爭議:
新市醫院稱周潔在2016年9月20日入職后,由于同期入職人員較多,醫院的人事部門將勞動合同發放至各科室,由各科室負責讓新入職人員填寫合同基本信息,再由科室交回人事部門統一蓋章。在案涉勞動合同筆跡鑒定結論出具前,新市醫院一直認為該合同是周潔本人簽名的。在鑒定結論出具后,新市醫院才發現勞動合同可能是周潔找人代簽的。后新市醫院去周潔所在科室調查,發現代新市醫院簽名的人離職了,所以無法提交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但新市醫院在2017年6月30日、2018年3月9日的員工會議上均強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及時找人事部門補簽合同,周潔亦參加了上述會議,卻并未向新市醫院提出過補簽合同,由此可佐證周潔是與新市醫院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為此,新市醫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勞動合同,顯示2016年9月20日,周潔與新市醫院簽訂了期限為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勞動合同,落款處簽署“周潔”。2、會議記錄,顯示2017年6月30日、2018年3月9日,新市醫院在會議上要求未簽訂合同人員自行前往人事部門補簽合同,否則醫院不負任何責任,上述兩次會議參加人員處均有周潔的簽名。新市醫院主張周潔從未提及自己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主動到人事處補簽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周潔。3、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在2018年10月17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9月20日”的《勞動合同》上落款處的“周潔”簽名不是周潔本人所寫。經質證,周潔認為證據1勞動合同其未見過,也沒有在該合同上簽名,該合同上的簽名經筆跡鑒定也確認不是其親筆書寫。對證據2會議記錄,確認參加了會議,但上述會議均沒有提及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會議記錄上涉及要求補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均是新市醫院事后自行添加的。對證據3《司法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
周潔認為其從未與新市醫院簽訂勞動合同,新市醫院也一直未要求周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周潔稱其也曾向同期入職的同事了解過他們有沒簽訂勞動合同。同事告知因為單位領導為了應付檢查,假簽了勞動合同再交上去,所以我們都有勞動合同。周潔稱其還向新市醫院提出過要簽訂勞動合同,新市醫院回復周潔已經簽了勞動合同了,周潔也回復說沒有簽過,新市醫院再次肯定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并說不用看了,因此周潔就沒有再提出異議了。周潔也從未讓其他同事代簽過勞動合同。為此,周潔提交其與同事在2018年4月9日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其曾向同事了解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同事回復合同是假簽的。經質證,新市醫院認為,從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周潔知道勞動合同的存在,而且其本人沒有見過,沒有簽字,是由他人代簽的事實。
另查:因對勞動合同進行筆跡鑒定,周潔墊付了鑒定費3600元。原審庭審中,新市醫院、周潔均明確對仲裁裁決認定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計算方式及數額沒有異議,周潔僅認為其無須向新市醫院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又查:新市醫院當庭向周潔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周潔已收到新市醫院出具的上述證明,新市醫院已實際履行仲裁裁決的第四項內容。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會議記錄、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仲裁裁決書、微信記錄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周潔于2016年9月20日入職新市醫院處,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平等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新市醫院、周潔雙方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新市醫院提交的勞動合同經筆跡鑒定落款處勞動者的名字并非周潔本人所簽,新市醫院雖主張是周潔找人代簽合同,周潔實際知道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勞動合同落款處的簽名是基于周潔本人的授權簽署或得到周潔本人事后的追認。周潔提交的2018年4月9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也顯示周潔曾就勞動合同是否簽署的問題向同事了解情況,也明確其沒有見過勞動合同。新市醫院作為用人單位,其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新市醫院現提交的證據無法充分證明其主張,新市醫院應承擔舉證不能相應的不利后果,故原審法院采納周潔的抗辯意見,認定新市醫院、周潔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據此,新市醫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周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方式,新市醫院、周潔均表示認可仲裁裁決的計算方式,且經原審法院核算,仲裁裁決的計算方式亦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周潔應向新市醫院支付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2500元。
關于周潔在仲裁階段墊付的筆跡鑒定費3600元,屬于其因本次訴訟必然支付的費用,且該鑒定結論確認合同上的簽名并非周潔本人所簽,新市醫院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推翻上述鑒定結論,因此,新市醫院要求上述鑒定費應由周潔負擔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確認新市醫院應向周潔支付鑒定費3600元。
對于仲裁裁決的“新市醫院一次性支付周潔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3270元”以及“新市醫院一次性支付周潔2018年3月工資差額4850元”的內容,因新市醫院、周潔均未就上述內容提起訴訟,視為雙方對上述仲裁裁決內容無異議,對此,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另仲裁裁決的“新市醫院向周潔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周潔已當庭收取新市醫院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該項仲裁內容已實際履行完畢。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支付周潔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2500元;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支付周潔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3270元;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支付周潔2018年3月工資差額4850元;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支付周潔鑒定費3600元;五、駁回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負擔。
判后,新市醫院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四項;2.本案一審、二審受理費由周潔承擔。主要上訴理由:一、《勞動合同》周潔的簽名系周潔主動找同事郭秋艷代簽的,系經過周潔同意或默認的。1.2016年9月20日,周潔入職新市醫院的原中西醫結合二科,2016年9月25日,郭秋艷也入職新市醫院的原中西醫結合二科。由于同一時期入職人數多,對于勞動合同蓋章需要統一加蓋公章,故人事部門將勞動合同分發到各個科室,讓入職人員填寫后,再上交到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統一安排蓋章。因為醫生不是每天都值班,而勞動合同必須按時上交,當時周潔沒有值班,所以周潔將自己身份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詳細信息告知同事郭秋艷,要求郭秋艷幫其代為填寫勞動合同,并上交給人事部門。新市醫院對比郭秋艷的《勞動合同》與周潔的《勞動合同》,兩份勞動合同的字跡完全一致,可以認定系郭秋艷為周潔代簽了勞動合同。2017年4月郭秋艷從新市醫院離職。2.根據原審庭審中,周潔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2018年4月9日問已經離職的郭秋艷有關勞動合同的事情,郭秋艷說勞動合同是假簽,郭秋艷所為的“假簽”也就是“代簽”的意思。說明周潔知道是由郭秋艷代簽其勞動合同,簽訂時系經其同意,周潔事后也一直默認該事實;否則新市醫院在會議中,多次提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要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周潔一直未提出。3.2018年4月9日,在提起勞動仲裁前,周潔與郭秋艷微信確認當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其在明知勞動合同的簽名不是其本人簽名的情況下,以此在仲裁中提出153000元巨額雙倍工資的要求,其行為就是故意訛詐,雖然仲裁委、原審法院沒有支持數額巨大的要求,但依然判決新市醫院支付42500元的雙倍工資差額。二、周潔不承認《勞動合同》其本人簽名是其授意的,與事實不符。1.周潔的《勞動合同》上的字跡系郭秋艷的簽名,其明知《勞動合同》系他人代簽,而其代簽者就是郭秋艷。2.新市醫院在2017年6月30日和2018年3月9日的會議上,都提到勞動合同簽署問題,而周潔本人也參與了會議,并且有簽名,但是其未提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說明其認可郭秋艷代簽勞動合同的事實。3.根據原審判決第6頁中,根據周潔在原審中的陳述,新市醫院認為如果周潔認為其沒有簽訂勞動,完全可以向新市醫院提出其本人沒有簽訂合同,而不是存在已經簽字的勞動合同。然而其未提出異議,說明是經其同意由郭秋艷代簽的,即便其當時不清楚,事后沒有提出異議,說明對郭秋艷代簽的合同的事情予以默認。綜上所述,新市醫院一直認為勞動合同中的簽名系其本人所簽,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前,完全不清楚系郭秋艷代簽,而周潔對郭秋艷代簽其勞動合同的事情是明知的,也未提出異議,新市醫院無過錯,無須支付兩倍工資,且鑒定費應當由周潔負擔。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新市醫院的上訴請求。
周潔答辯稱:方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新市醫院的上訴請求。
原審查明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新市醫院在二審期間提交了《郭秋艷的勞動合同》,擬證明郭秋艷勞動合同的簽名與周潔勞動合同的簽名是一致的,周潔的勞動合同是由郭秋艷所簽。周潔質證稱: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慧斯
審判員葉嘉璘
審判員何潤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莊武衡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