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李銀秀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16098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市醫院)、李銀秀因追償權糾紛一案,均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93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市醫院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李銀秀支付新市醫院因本次醫療事故向患者家屬支付的補償款項900000元中的300000元;3.李銀秀支付新市醫院因本次醫療事故被行政處罰的30000元中的10000元;4.李銀秀支付因本次醫療事故造成新市醫院收入減少的損失以及助產機構監護類別降級的損失,酌定為90000元;5.李銀秀支付新市醫院因本次醫療事故造成的名譽損失,酌定為100000元;以上暫計50萬元。6.本案全部費用由李銀秀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因果關系認定錯誤。1.根據廣州市地區婦女兒童保健專家庫保健組專家進行的三級評審,患者死亡原因為藥物過敏性休克,不能用搶救無效而判令我院承擔大部分責任。2.作為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李銀秀明知患者“阿奇霉素”過敏仍然給其使用,我院無法預知,不屬于經營、管理風險。我院對孕婦正常生產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3.一審判決認定李銀秀的過錯與承擔的責任比例不成正比。4.新市醫院已經盡到了搶救義務,是李銀秀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時機。新市醫院的搶救行為屬于對李銀秀過錯行為進行補救,應由李銀秀承擔全部責任。二、一審法律適用錯誤。李銀秀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之一,新市醫院因此被行政處罰、降級賠償,此事件也給新市醫院的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新市醫院的上述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李銀秀辯稱:新市醫院沒有確認患者死亡的具體原因。新市醫院的搶救存在搶救不足、應急處理水平有限等。本次事件反映新市醫院整體醫療水平、救治能力有限,管理混亂、醫務人員人數有限、能力有限,是醫院整體綜合能力以及水平的體現,而不僅僅是三個員工的過錯。新市醫院未對涉案事件涉及的其他醫務人員進行處理,只是針對三位員工進行巨額索賠,有違公平公正以及合理原則。
李銀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新市醫院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新市醫院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法律關系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本案是基于勞動用工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賠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一審法院認定為追償權糾紛錯誤。2.本案應適用勞動法予以調整,一審法院依據《民法典》作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3.一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中有利溯及原則和空白溯及原則而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判決李銀秀向新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錯誤,忽視了對新市醫院有利的一面即是對李銀秀不利的一面,應該按照當時法律規定。二、一審法院酌定李銀秀承擔5%賠償責任有失公平。《勞動合同法》己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時的處理辦法(即用人單位可以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依照該規定處理。新市醫院主張李銀秀承擔損失賠償,卻未提交任何內部的合法規章制度或雙方勞動合同中就此進行約定的依據。新市醫院作為醫療機構,針對李銀秀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出現醫療事件,對病患家屬進行的賠償,是其經營風險,應由新市醫院全額承擔,不應轉嫁由李銀秀承擔。李銀秀在新市醫院處工作時的平均工資收入僅為6500元/月左右,判決李銀秀向新市醫院賠償4.5萬元相當于李銀秀7個月的工資待遇,無法體現真正的公平責任原則。案涉醫療事件的全部責任人并非僅僅包括李銀秀在內的三人,搶救過程中新市醫院存在不足、過失,新市醫院直接將所有責任歸于李銀秀,對李銀秀不公平。
新市醫院辯稱,答辯意見與上訴狀意見一致。
新市醫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李銀秀對新市醫院因本次醫療事故向患者家屬支付的補償款900000元中承擔300000元的賠償責任;2、李銀秀對新市醫院因本次醫療事故二倍行政處罰的30000元中承擔10000元賠償責任;3、李銀秀承擔新市醫院收入減少損失以及助產機構監護類別降級的賠償90000元;4、李銀秀承擔因本次醫療事故對新市醫院造成的名譽損失100000元;5、一審案件訴訟費由李銀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銀秀原系新市醫院婦產科護士,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2019年1月27日22時45分,孕婦趙小花因“孕38+2周,發熱伴腹痛腹瀉6+小時”于2019年1月27日22時45分到新市醫院就診,鄔麗霞為接診醫生,在患者及家屬明確告知趙小花有“先鋒霉素、阿奇霉素”藥物過敏的情況下,其在主治值班醫生杜建蘭的指引下為趙小花靜滴注射阿奇霉素,導致患者注射藥物10分鐘后即出現胸悶、呼吸困難、血壓下降等一系列癥狀,半小時內失去生命體征。當天凌晨2時9分在全麻氣管插管下行子宮下段剖宮取胎術,剖出一死嬰,術后產婦病情仍持續加重,經搶救無效,于1月28日凌晨5時53分死亡。
2019年8月,該病例經廣州地區婦女兒童保健專家庫圍產保健組專家進行三級評審,結論為可避免死亡;死亡原因為藥物過敏性休克。三級評審專家結論載明:孕產婦死亡影響因素主要是醫療保健系統因素,新市醫院存在以下問題:(一)醫療保健系統知識技能及態度存在問題。1、違反醫療操作常規應用藥物:經治醫師在已知患者有“阿奇霉素”過敏史的情況下還給予患者阿奇霉素治療,導致患者輸注阿奇霉素后10分鐘即出現胸悶、呼吸困難等一系列癥狀,半小時內便失去生命體征。2、過敏性休克搶救流程不規范,能力欠缺:孕婦0:20時靜滴阿奇霉素,0:30時出現過敏性休克癥狀,該院搶救措施首先靜滴地塞米松,0:47時送入產房手術室后開始予腎上腺素1mg皮下注射。在搶救過敏性休克時,規范流程應即時首選腎上腺素,且強調使用時間在起病10分鐘以內效果更好,越早使用患者的死亡率越低。另外,腎上腺素使用規范方式上肌肉注射優于皮下注射,能取得和靜脈注射相同的起效速度,且維持時間與皮下注射相近。3、剖宮取胎無指征,時機不正確:在患者病情未控制,且胎兒已死于宮內的情況下行剖宮取胎術,此舉會加重病情的惡化。(二)醫療保健系統管理存在問題。醫療核心制度落實不規范:該例違反醫療操作常規,在明確藥物過敏史情況下,仍然醫生開醫囑,護士執行醫囑,提示醫院在醫療核心制度培訓、監管、執行等層面存在問題。
2019年8月21日,廣州市白云區衛生健康局對新市醫院進行通報批評,并作出以下處理:(一)對醫院法人代表、分管院長進行約談。責成該院按要求進行整改,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白云區孕產婦死亡責任追究辦法》進行進一步追責處理,并將整改、處理情況報區衛生健康局。(二)區衛生監督所對鄔麗霞、杜建蘭、李銀秀、蒙翠霞四人給予責令暫停一年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對廣州新市醫院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三)助產機構監護類別從Ⅲ類降至Ⅱ類,三年內不得申請提高(具體降級時間以廣州市衛生健康委文件為準)。
2019年1月30日,新市醫院與死者趙小花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患者家屬90萬元,并免除患者住院所有費用16240.26元。新市醫院并于2019年2月11日支付以上款項。
再查,新市醫院自2019年2月開始對李銀秀予停職停薪處理,于2019年9月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另查,2020年1月21日,廣州市白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穗云勞人仲不[2020]17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新市醫院“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新市醫院不服不予受理決定,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追償權糾紛。本案是新市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因醫療損害責任在對患者親屬承擔了侵權責任后對屬于自己醫務人員行使追償權而產生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雖規定因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未就醫療機構在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后可否向員工追償作出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分別規定有利溯及原則和空白溯及原則,即對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以及民法典實施前,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據此,案涉侵權事實雖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據有利溯及原則和空白溯及原則,本案新市醫院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有重大過失的醫務人員進行追償。
關于承責問題。根據案涉患者趙某病歷資料、專家三級評審結論、檢討書等有關資料,可以認定當班護士在與醫生意見不統一的情況下,未向上級護士匯報情況而繼續執行醫囑,給予患者阿奇霉素治療,導致患者出現嚴重過敏反應,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李銀秀在診療中明顯違反給藥原則,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故新市醫院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對李銀秀等違規醫務人員進行追償。但本案嚴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存在新市醫院診治水平明顯不足,急危重癥搶救能力不足,產科人力資源不足,超范圍監護情況嚴重等因素,均應予以考量。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結合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及對所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酌定李銀秀對新市醫院已履行完畢的賠償款90萬元承擔5%賠償責任即4.5萬元。新市醫院主張行政處罰、降級賠償、名譽等損失缺乏證據支持,也超出李銀秀應盡的合理損失賠償范圍,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李銀秀一次性支付新市醫院賠償款4.5萬元;二、駁回新市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新市醫院負擔7875元,由李銀秀負擔925元。(新市醫院已預交受理費10元,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一審法院繳納7865元;李銀秀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一審法院繳納925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廣州新市醫院有限公司負擔7875元,李銀秀負擔9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康玉衡
審判員楊玉芬
審判員何潤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曾凡峰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