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鐵章與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恒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4民初4787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鐵章訴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重慶恒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科公司),第三人廣州市德鴻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廖靜文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鐵章及其訴訟代理人湯剛,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嚴宏偉,被告恒科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程會容,第三人德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振到庭參加訴訟。此后,本院依原告吳鐵章的申請,追加鄭珍強作為本案被告,參加本案訴訟。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獨任制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鐵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剛,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嚴宏偉,被告恒科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程會容,被告鄭珍強的訴訟代理人劉紅娣、鄺肖霞,第三人德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謝敏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吳鐵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稱: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帶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577928.54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9月10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吳鐵章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帶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577928.54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9月10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2、被告鄭珍強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份開始,原告與許國濤合伙承接了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承建的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項目的圍擋、臨時建設、電纜管溝、雨污水管、點工及提供鋼筋主材、水泥沙主材。至2018年6月份,因原告未能與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經雙方協商后原告退場。2019年3月13日、3月15日,在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組織下,原告與合伙人許國濤分別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柯振及柯友生進行了工程結算,經結算,原告所做工程量的總工程款為1342347.89元。后由于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9年9月10日,原告合伙人許國濤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多次找原告要求協商處理,經過多次協調溝通,2019年12月19日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要求原告書寫結賬承諾書,結賬承諾書確認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058928.54元,如被告在2020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同意讓利258928.54元,只收取800000元工程款。逾期支付的,結賬承諾書無效。結賬承諾書簽訂后,只是被告恒科公司在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轉賬支付了481000元,剩余款項至今未能支付。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為感。
被告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答辯稱,第一,我方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我方沒有支付原告任何工程款的記錄,原告起訴我方主體適格錯誤。第二,我方與第三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我方將合同約定的部分電力管溝工程分包給第三人,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且雙方已經完成結算并簽訂了結算協議,截至開庭當日,我方僅欠第三人20萬元的質保金。該20萬元的質保金也未到支付條件,質保期還未到。第三,原告的訴求缺乏基礎證據,從原告提交的證據看,無法證明原告與我方之間的關系,以及欠款數額、完成工程量。
補充:原告是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進行起訴,而實際施工人的前提條件是建設工程存在非法、違法分包、轉包及無效情形,但原告沒有舉證其與我方存在以上法律關系,故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的主體不適格。在第一次庭審中,我方有向原告詢問關于訴訟主體的問題,原告代理人稱與我方是發包關系,發包人只有建設單位才是發包人,但我方只是總承包。根據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定,本案中我方與原告沒有任何書面或口頭合同關系及任何款項往來,故原告起訴我方是對合同相對性的不斷擴大。其他堅持第一次庭審的陳述。被告工作人員出于善意協調相關方的款項支付,但沒有任何明確地確認債務主體或數額的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原告訴求拖欠工程款不存在我方的問題,按照廣州市建設工程管理已經通過財務專用章支付完畢,可以證明原告訴求與勞務沒有關系。
被告恒科公司答辯稱,我方只與鄭珍強有合同關系,與原告沒有任何勞務關系。
被告鄭珍強答辯稱,一、鄭珍強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一起就本案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拖欠吳鐵章工程款一事承擔任何付款責任。理由如下:
1、本人鄭珍強與吳鐵章、柯友生等均是涉案工程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項目一區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各自對自己實際施工的工程負責,并直接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結算相關工程款,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也直接將相關工程款或工程勞務款支付給實際施工人。
2、本人鄭珍強不管是與吳鐵章還是其他一區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代收代付涉案工程款的事實或約定。同時,本人并不存在任何拖欠吳鐵章工程款或勞務款的事實。
3、從吳鐵章提供的工程結算書可知,參與吳鐵章所做工程結算的各方均沒有鄭珍強本人,也沒有鄭珍強本人授權或委托的人員。本人對吳鐵章2019年12月19日出具的《結算承諾書》中的任何內容并不知情,更不存在承諾書中所述“該賬單是本人列出與吳鐵章的對賬單”的事實。該《結算承諾書》是吳鐵章單方出具給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依照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指示作出,或承諾書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提前擬定給吳鐵章簽署,與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綜上,鄭珍強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一起就本案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及重慶恒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拖欠吳鐵章工程款一事承擔任何付款責任。
二、《委托代付款協議》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提前草擬要求鄭珍強簽名出具的,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管是事實還是約定上,本人均不可能成為應當向吳鐵章支付本案工程款的連帶付款方。
1、本人在2019年11月29日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要求出具《委托代付款協議》,指示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向吳鐵章支付工程款80萬元,但協議的內容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提前擬定。本人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請求出具《委托代付款協議》只系幫助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履行內部批款程序的手續,并非協議中約定的實際付款人,該協議并非本人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
2、本人不存在拖欠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任何款項的事實,相反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至今仍拖欠本人工程款未付。本人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也不存在先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應當結算給本人的工程款用于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支付拖欠吳鐵章工程款的約定存在。
因此《委托代付款協議》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提前草擬要求鄭珍強簽名出具的,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管是事實還是約定上,本人均不可能成為應當向吳鐵章支付本案工程款的連帶付款方。
故,本人鄭珍強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吳鐵章訴請本人鄭珍強對其起訴的工程款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及恒科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請求。
第三人德鴻公司答辯稱,我方與原告并沒有直接關系,原告的工作是在2017年完成,但是我方的公司是在2017年成立,但是我方是在2018年才有資質,我方有資質之后才委托柯友生與被告一簽訂合同,原告提交的合同有篡改的內容,簽訂日期明顯錯誤。我方與原告還是有一點關系的,原告有21萬多元的工程款掛在我方公司,我方也通過被告一的引導,向原告現金支付40萬元,也代付了工程款140067元,我方已經超付,我方保留起訴的權利。我方只對掛靠方柯友生負責,對其工程款不負責。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涉案工程位于廣州市花都區廣州北站至廣州白云機場快速通道項目的圍擋、臨時建設、電纜管溝、雨污水管、點工及提供部分鋼筋主材、水泥沙主材。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陳述,該工程的發包人系廣州市花都區交通局,其系承包人。
關于施工情況,吳鐵章陳述,在2017年5月份其通過柯友生認識鄭珍強,由鄭珍強介紹其開始施工的,當時其委托許國濤以廣州順和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簽訂圍蔽的承包合同,由于施工需要臨時建設、鋼筋主材等都是需要與圍蔽一起施工的,但是后面的項目又不在其施工合同內,因此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也同意除了圍蔽施工外,與其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后來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要求其繼續施工,但是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其在2018年6月份完成施工之后,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并沒有與其簽訂過除圍蔽工程之外的其他項目合同,之后其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協商,其退場。當時也有現場簽單,因此才可以結算。其做了很多項目,但是不清楚為何后來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將其施工的工作量歸在其他人名下,之后其找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協調,于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通過其他勞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第三人德鴻公司向其支付款項也是由于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協調,不然也不會無緣無故付款。
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陳述,其與吳鐵章沒有關系,其所有的勞務分包合同都是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其并不認可吳鐵章施工,而是勞務公司進行施工。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提交了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廣州分公司與德鴻公司簽訂的《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將K4+000-迎賓立交電力管溝工程分包給德鴻公司施工,雙方已經對該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總價為6811191元,已支付6611191元,剩余200000元為質保金,待合同約定時間滿后無息退還。
第三人德鴻公司對于其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廣州分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的情況無異議,主張這里面包括了吳鐵章的工程款21萬多元,其受鄭珍強與柯友生的委托向吳鐵章支付了40萬元,已經超額支付了,其不清楚其與鄭珍強與柯友生的關系。第三人德鴻公司提交了柯友生、鄭珍強簽訂的委托柯振預付兩人在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廣州分公司在廣州北站至白云××××路項目工程一工區勞務工資50000元;二、三工區勞務工資350000元,共計400000元,本預支款同意在二三工區工程款中扣除;收款人為吳鐵章。后吳鐵章出具了收到鄭珍強、柯友生支付400000元的收據。
吳鐵章確認其已收到上述400000元,但對于委托代付協議不清楚。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恒科公司、鄭珍強稱對于上述證據不清楚。
關于結算情況,吳鐵章提交了吳鐵章(許國濤)在中鐵二十二局機場快速路項目一工區結算書擬證實其施工的部分經過各方確認,其在一工區施工的工程款為708878元。該結算書上有吳鐵章、柯友生、柯振簽名確認,日期為2019年3月13日。吳鐵章還提交了吳鐵章(許國濤)在中鐵二十二局機場快速路項目二、三工區結算書擬證實其在二、三工區施工的工程款為2333469.89元,已付1700000元,剩余633469.89元。該結算書上有許國濤簽名確認,柯振也手寫“對賬屬實”,并簽名確認,日期為2019年3月15日,并注明:一工區總計金額708878元,二、三工區圍擋剩余金額360368.34元,點工、臨時建設、電纜管溝、雨污水管、鋼筋主材、水泥沙主材剩余金額633469.89元。
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對于上述證據不予認可,認為沒有項目部簽字蓋章,也無法證明總工程款為1342347.89元,該證據中有很多都是許國濤的簽字,吳鐵章有何權利拿著許國濤簽字的結算書起訴。另外,該證據涉及的工程量很復雜,正常來說應該每一個項目都有對應一個合同,但是吳鐵章將所有項目混淆了。恒科公司、鄭珍強對于上述證據不予確認,鄭珍強陳述其對于結算情況不知情,也未簽名,其只是參與了一工區的施工,對于二、三工區的情況不清楚。恒科公司、鄭珍強認為上述證據與其無關。第三人德鴻公司對于上述證據無異議。
2019年12月19日,吳鐵章出具結賬承諾書,內容如下:本人吳鐵章在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廣州分公司廣州北站至白云××××路項目工程一工區、二工區、三工區的工程款,總金額:1058928.54元。由于目前項目部剩余工程款比實際要發放班組工資要少,為了盡快解決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并通過中鐵二十二局及各方領導調解,本人自愿讓利258928.54元,最終剩余工程款800000元。本人確認此工程款已全部結清,且本人鄭重承諾,收到此工程款后,將工人所得人工費全部發放到本組(隊)每位工人手中,若該組(隊)工人沒有得到該得的工資,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本人和柯友生、柯振、鄭珍強之間在此承諾書簽字之前的一切經濟往來,借款借據,收款收據,借條欠條全部作廢了決,都在本項目結算中互相結清完畢,本人和這三方之間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備注:此結賬單為鄭珍強列出與吳鐵章的對賬單,如果在2020年1月20日之前鄭珍強委托第三方支付給吳鐵章,則吳鐵章對本結賬單予以確認,否則,此結賬單無效。羅賢弟在該結賬承諾書的尾部手書“本人負責敦促相關各方在2020年1月20日前把款支付給吳鐵章。”吳鐵章陳述,該結賬承諾書是在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項目部簽訂的,當時有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現場調解。
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確認羅賢弟是其計劃合同部的負責人,但認為羅賢弟簽名只是督促各方付款,并不能代表公司,也不能代表確認公司有欠款。
關于結賬承諾書簽訂的情況,吳鐵章陳述,其從2018年6月份一直要求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付款,其一直都是與羅賢弟接觸的,期間也找了第三人德鴻公司協調統計期工程量。當時統計出來的金額是130多萬,最終期讓步80萬元一次性付清。當時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表示在2020年1月20日之前付清,當時其也找了律師以及其他人見證,但是最終只向其支付了481000元。所有的結算、對賬都是在羅賢弟辦公室確定的。
第三人德鴻公司陳述,結賬承諾書是包括工程款扣除私人往來、班主代扣的,最終得出1050000元,但是后面還需要扣除30000元,得出最終1020000元。各方最終協調給吳鐵章支付800000元,由恒科公司負責支付,后來恒科公司表示鄭珍強錢不夠,因此沒有支付,具體為何錢不夠其也不清楚。第三人德鴻公司認為欠款的若按照個人的話應該是鄭珍強,若公司的話應該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工程款實際上都已經結算完了,剩余的欠款應該是吳鐵章與鄭珍強的私人往來。羅賢弟在上面簽字應該是屬于負責監督。
吳鐵章還提交了一份花都區快速路剩余未發工程款明細,該份明細顯示其還有1028928.54元工程款未收到,已確認。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對于該明細不予認可,主張其未蓋章確認。恒科公司表示對該明細不清楚。鄭珍強對于該明細予以認可,認為該明細與其提交的代付協議可以互相印證,其對結算數額實際上是不知道的,都是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要求出具的,且款項如何結算及是否支付、支付給誰其均不知情,但可以看出數額是對應的,本案的工程付款方應當是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公司,其只是幫助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公司走付款的流程的手續而簽署的代付協議,且代付協議是早于其結算承諾支付的時間,大概是1個月左右,可以看出所有的代付協議及承諾書都是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公司從中周旋而促成的程序,因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公司需走其內部的流程,不然不可能先出具代付協議上的數額再有支付對應數額的情況,其不是工程實際付款人,代付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人德鴻公司確認該明細是其義務勞動做出來的,該證據是其內部文件,應羅賢弟要求統計總金額而出具的,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也沒有法律效力,所有班主讓利以及簽訂代付協議之后,就由恒科公司支付工程款。
吳鐵章提交了其與羅賢弟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實雙方對于拖欠工程款以及工程款支付進行協商。該微信聊天記錄中,羅賢弟陳述2019年11月29日“是和一工區簽的,由一工區代付你工程款80萬”、“如果他資金不足,年前我會給他撥款付這個錢”,2020年1月23日“原來一工區和鄭珍強都認可有一百三十多萬,所以當時委托代付一百三十多萬雙方都沒意見,現在一工區說只有99萬,扣質保金過后這次只能代付86萬!我給鄭珍強電話,他還說有一百三十幾萬,所以只能等年后在叫他們對好賬!所以這次只能賴總209000元是私人借給老柯發工資,這次就暫不付了,你那八十萬就暫先付48萬!剩余問題年后解決吧!”
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無法確認真實性,且認為該微信聊天記錄中并未顯示其有欠吳鐵章工程款。恒科公司對于該微信聊天記錄表示不清楚。鄭珍強認為該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吳鐵章是向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主張工程款,而非向其主張,若應由其付款,吳鐵章應向其主張而不是向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主張。
第三人德鴻公司認為該微信聊天記錄只能作為參考,實際上也不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欠款,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已經支付了款項。當時是統一由恒科公司給錢,但是恒科公司沒有給錢的原因是鄭珍強在恒科公司掛的賬不夠,其認為涉案款項應該找鄭珍強和一工區,一工區是由重慶中科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責。
許國濤于2019年9月19日,以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德鴻公司為被告,柯友生、吳鐵章為第三人,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本院。后許國濤以其已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德鴻公司、柯友生及吳鐵章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粵0114民初11066號之一民事裁定,準許許國濤撤回起訴。
恒科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吳鐵章轉賬481000元,備注為廣州機場工程款1291。恒科公司陳述,其與鄭珍強有簽訂與涉案工程有關的勞務合同,是鄭珍強經過幾方協商之后要求其向吳鐵章支付該款項的。恒科公司提交了代付款明細擬證實其向鄭珍強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該明細中注明委托支付沈杰、方海、鄧和本、黃永忠、杜永耀、吳鐵章、陳鐵軍字樣。
吳鐵章確認其收到了恒科公司支付的481000元,對于其余代付情況不清楚。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第三人德鴻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鄭珍強認為其并未收到上述款項,上述代付人員均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與上述人員之間并無轉包、分包關系,其施工的工程款是其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結算后,由重慶中科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目前未支付完畢。
訴訟中,本院依職權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雅街道辦事處發函詢問該處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范金樓是否在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項目部參與調解?如參與調解,調解情況如何?原告吳鐵章是否與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該公司委托他方向吳鐵章支付工程款800000元?
該街道辦事處于2020年8月10日回函,內容如下:2019年12月中旬,原雅瑤中學對面的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項目部工作人員陳經理致電我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稱其項目有勞資糾紛需要調解,我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立即安排工作人員范金樓到場了解情況。經向在場各方人員了解確認,項目部羅賢弟所述情況實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糾紛,因非勞資糾紛,故超出勞動保障監察業務受理范疇。我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工作人員范金樓建議在場人員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在場人員表示理解,隨后范金樓離開該項目部,并未參與調解。
吳鐵章對于該復函無異議。鄭珍強提出其并未參與該次調解,該復函明確新雅街是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才前往調解,且調解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糾紛,調解的時間是2019年12月,發生在鄭珍強出具《委托代付協議》之后,說明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在與吳鐵章調解結算時已明確知道自己資金不足,最多只能支付800000元,所以提前請求鄭珍強出具《委托代付協議》向吳鐵章支付800000元。
鄭珍強為此提交了《委托代付款協議》復印件擬證實其主張,其稱原件由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保存,其是應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的要求對一工區工程的付款履行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內部走帳的程序,并非工程款付款;且是先制作再履行支付的,在其簽名后,恒科公司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相應的人,其只是配合走帳簽名,不是實際付款人,實際上是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還是恒科公司付款其均不清楚。上述《委托代付款協議》復印件共6份,分別是鄭珍強授權乙方向吳鐵章支付800000元,向賴金龍支付209000元,向陳鐵軍支付52000元,向黃永忠支付170000元,向杜永耀支付78000元,向鄧和本支付59000元,乙方均是空白。
鄭珍強陳述,上述代付款數額與恒科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細是對應的,除吳鐵章外,其余班組均已收到工程款,至于乙方空白是因為其也不知道付款方是何方。
吳鐵章對于上述證據無異議,認為該金額與結帳承諾書的金額相互吻合,但其與鄭珍強沒有任何工程款及工程施工的來往聯系,事實應該是像鄭珍強所述的對付款所作的協議。
中鐵二十二局第三公司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同意鄭珍強及吳鐵章關于該證據的意見,委托協議是鄭珍強自己提交制作的,與其無關;該證據與結算承諾書可以證明債務人、付款人是鄭珍強。恒科公司與第三人德鴻公司主張其不清楚。
另查明,許國濤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出具聲明,放棄對涉案工程款的權利,全部由吳鐵章享有,包括工程款的起訴、收取工程款等事宜全部由吳鐵章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吳鐵章支付工程款547928.54元;
二、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吳鐵章支付利息(利息以547928.54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3月13日計至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吳鐵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80元,由原告吳鐵章負擔479元,被告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1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廖靜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利文智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