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楊與廣州市豪居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耀華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4民初12567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坤楊訴被告廣州市豪居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豪居房地產)、廣州市花都耀華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耀華公司)、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竹湖村村民委員會)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法官獨任審判,于2020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黃坤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畢志標、杜星堂,被告耀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蘭盼、彭文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豪居房地產和竹湖村村民委員會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坤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還建設開關電房及購買、安裝該電房內設施設備的投入140793.73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0年,原告出資建造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機場高速北延線以南永星路段的開關電房,開關電房的面積約13平方米,建筑成本約2000元/平方米,原告建造電房出資26000元。另外,原告出資聘請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銳達水電安裝工程部,購買、安裝該開關房內的全部設備,包括安裝開關房高壓柜3臺,敷設300電纜65米,出資共計250010.5元。原告建造的開關電房內有3臺開關柜,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非法占用其中一臺,原告只是使用一臺,另外一臺閑置。涉案開關電房包括3臺開關柜的所有權屬原告,涉案開關電房占地面積約13平方米,若按電房占地及周邊無法使用土地導致占地3倍計算,即39平方米。根據原告與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原告承租20.89畝土地租金總額是199.15萬元,計算得每平方米租金143元,39平方米電房的占用土地租金成本是5576.96元。綜上,原告出資建設開關電房、購買開關房內的全部設備的投入為26000+250010.5+5576.96=281587.46元,原告出資建造的供電房及設備屬于原告的財產,三被告本應在其他地方建設開關電房、引線搭電,但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開關電房私自引線搭電,取得不當利益。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還建設開關電房及購買、安裝該電房內設施設備投入的一半,即140793.73元,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耀華公司辯稱,針對原告的起訴,原告針對我方的訴請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本答辯意見,具體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僅與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存在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在合同約定之地點施工,僅是答辯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并未獲取不當利益。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與答辯人簽署的《承包合同》約定,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將包括案涉電房在內的“河聯經濟聯合社安裝315KVA配變工程”發包給答辯人,工程地點為“花東鎮金谷工業區永星西側”。答辯人依約完成工程建設,并通過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的驗收。答辯人承包案涉電房工程,僅對工程質量負責,答辯人進行工程施工作業,在合同約定之地點施工,僅是答辯人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義務的行為。原告主張答辯人“本應在其他地方建設開關電房”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并未因建設案涉電房獲取不當利益。
二、案涉電房工程完工后,答辯人即將電房及電房設施移交給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并未在案涉電房內私自引線搭電,亦未占有、使用案涉電房。根據(2019)粵01民終22666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工程竣工后,由花都供電局與河聯經濟聯合社于2010年4月16日簽訂《供用電合同》,……豪居公司在2014年向花都供電局申請用電時,因附近沒有其他電房,故花都供電局根據就近原則在案涉電房開關柜中屬于供電方即花都供電局資產的G02開關柜01頭為豪居公司接線供電”,案涉電房于2010年已建設完成并通過竣工驗收,而原告主張的“引線搭電”行為發生于2014年,答辯人作為案涉電房建設工程施工主體,在完成案涉電房工程建設后,已將案涉電房及電房設施移交給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答辯人從未占有、使用案涉電房及設施,更不可能在2014年至案涉電房內“引線搭電”,從中取得不當利益,答辯人與本案無關。原告主張答辯人在案涉電房內私自引線搭電,請求答辯人返還不當得利,但未能舉證證明答辯人存在私自引線搭電或其他占有、使用案涉電房及電房設施的行為,原告之主張不存在事實依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原告主張之案涉電房建筑成本、施工費用與土地租金成本依據不足。原告主張其出資建設開關房、購買開關房設備的全部投入為281587.46元,由建筑成本26000元、案涉電房施工費用250010.5元、土地租金成本5576.96元。其中,建筑成本費用為原告按案涉電房面積13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成本3000元估算得出,該費用沒有任何依據;根據《工程預(結)算》書中的工程造價金額,原告主張案涉電房施工費用為250010.5元,但根據(2019)粵01民終22666號民事判決書,原告與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銳達水電安裝工程部之間的《施工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基于《施工合同》制作之《工程預(結)算》亦不能作為案涉電房施工費用之依據;原告為主張土地租金,僅提供了《見證書》,并未提交付款憑證,不足以證明其已按合同約定之金額支付土地租金。因此,原告提交之證據均無法證明其主張之建筑成本、案涉電房施工費用與土地租金成本,原告主張三被告共同返還建設投入140793.73元(按281587.46元的50%計算)不存在事實依據。
綜上,答辯人僅按照合同約定對案涉電房工程進行施工建設,并無占有、使用、處分案涉電房及電房內設施的行為,亦未私自引線搭電,答辯人與本案無關,原告對答辯人返還不當得利的主張不能成立,貴院應予駁回!
被告豪居房地產和竹湖村村民委員會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任何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2019)粵Ol民終22666號民事判決書、施工合同、工程預(結)算書、收據2張、公用電房協議、情況說明、照片2張、《土地租賃協議》見證書、轉賬憑證等證據,被告耀華公司提交了《河聯經濟聯合社安裝315kVA配變工程承包合同》、《竣工資料》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和核證。
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29日,黃坤楊、黃俊杰向河聯經濟聯合社承租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機場高速北沿線以南、永星路段占地約28.45畝的土地(以下簡稱涉案土地),承租土地后黃坤楊在涉案土地建設廠房并經營使用。2010年2月11日,黃坤楊和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銳達水電安裝工程部(以下簡稱為銳達工程部)簽訂了《315KVA變壓器配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銳達工程部給黃坤楊在其租賃的土地上安裝涉案配電房及配電房內的設施設備。因銳達工程部為個體工商戶,不具有相應資質,銳達工程部找到耀華公司,掛靠耀華公司,以耀華公司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2010年3月3日,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為河聯經濟社)與耀華公司簽訂《河聯經濟聯合社安裝315KVA配變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涉案配電房及配電房內的設施設備承包給耀華公司施工。河聯經濟社在合同尾部發包單位處蓋章,黃坤楊在發包單位委托代理人簽名處簽名。(2019)粵0114民初540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9)粵Ol民終22666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工程完工后,黃坤楊向銳達工程部的經營者許錦標轉賬合計70.50萬元。在(2019)粵0114民初5405號案件審理過程中,2019年7月19日,黃坤楊帶領銳達工程部的經營者許錦標到我院作出相關陳述,銳達工程部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許錦標,許錦標表示因經營不善該個體戶于2017年注銷,并表示案涉電房由黃坤楊出資建設,當時因案涉電房所需用電在10KV以上,銳達工程部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銳達工程部找到耀華公司,由銳達工程部掛靠耀華公司,以耀華公司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并辦理手續,具體施工由耀華公司實施,完工后,因銳達工程部已收取黃坤楊支付的工程款,因此由銳達工程部向耀華公司轉賬支付529331.60元。
2010年11月25日,河聯經濟聯合社和廣東電網廣州花都供電局簽署《公用電房協議》,載明客戶地址花東鎮金谷工業區永星西側,新增容量315KW工業永久用電,變壓器專變315KVA,約定根據甲方用電的實際情況,雙方同意按長6米、寬4米、高3.5米的標準設置公用電房一個,并約定電房是公共供電設施,不能作其他用途,電房產權屬于甲方河聯經濟聯合社,電房在建成后,乙方協助甲方管理電房,直至電房所在建筑物拆遷為止。該合同由河聯經濟聯合社和廣東電網廣州花都供電局分別在甲方和乙方處蓋章,并由黃坤楊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字確認。
河聯經濟聯合社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載明:“我社將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機場高速北延線以南、永星路段,土地證號為:花國用(2005)第721059號的地塊土地,出租給黃坤楊,由黃坤楊再出租、建廠等處置至今。2010年黃坤楊的廠房發展需要建立電房,由于上述土地登記在我社名下,按照相關規定需要以我社名義與廣州花都供電局簽署相關的協議,故在2010年1月25日我社與花都供電局簽署《公用電房協議》。我社只負責配合簽署相關的文件,黃坤楊全部出資建造電房,負責所有的工程設計、施工、購買設備材料等,電房的產權歸黃坤楊所有,由其處置,我社對該電房不享有任何權利。特此說明。”
因電房在使用過程中,黃坤楊發現電房電纜01頭G02開關柜被豪居房地產拉線使用,遂向本院起訴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花都供電局、耀華公司、豪居房地產、竹湖村村民委員會,第三人河聯經濟聯合社,以排除妨害為案由,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拆除四被告安裝在原告位于花都區花東鎮永星路段電房即其提交的圖片上10KV金田F11河聯經濟聯合社電房電纜01頭G02柜所引出的一根用電接線。我院受理后作出(2019)粵0114民初54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了黃坤楊的全部訴訟請求。黃坤楊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9)粵Ol民終226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黃坤楊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2019)粵0114民初5405號民事判決書和(2019)粵Ol民終22666號民事判決書中另查明:2019年7月5日,在(2019)粵0114民初5405號案件審理過程中,我院工作人員前往案涉電房進行現場勘查,電房內有三個開關柜,分別是G01、G02、G03,其中G01開關柜為10KV金田F11聯安干#02桿至河聯經濟聯合社開關房電纜02頭G01開關柜、G02開關柜為10KV金田F11河聯經濟聯合社開關房至豪居公司高壓室電纜01頭G02開關柜,G03開關柜為10KV金田F11河聯經濟聯合社開關房至河聯經濟聯合社高壓室電纜01頭開關柜,目前G01、G03開關柜所接電線為黃坤楊廠房的用電接線,G02用電接線接至豪居公司。上述案件并查明:豪居公司在2014年向花都供電局申請用電時,因附近沒有其他電房,故花都供電局根據就近原則在案涉電房開關柜中屬于供電方即花都供電局資產的G02開關柜01頭為豪居公司接線供電,并與其簽訂供用電合同。花都供電局在(2019)粵0114民初5405號案件中表示若黃坤楊或其他新用戶申請新增用電,花都供電局會在涉案電房新建G04、G05等配電柜接線供電,新建配電柜及相關設施設備的費用均由花都供電局投資,無須用戶承擔。黃坤楊在(2019)粵0114民初5405號案件中表示豪居公司的接線行為未對其用電造成電壓不穩、損耗增加等情形。
2020年8月7日,黃坤楊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豪居房地產、耀華公司、竹湖村村民委員會,要求三被告返還其建設開關電房及購買、安裝該電房內設施設備的投入140793.73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坤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58元,由原告黃坤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李紫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健東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