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澤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政府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724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楊澤溪因與被申請人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韶山市政府)、湖南森鑫環境景觀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鑫公司)、湖南金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房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民終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澤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判令韶山市政府支付楊澤溪工程款18745364.5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及交易習慣賠償其工程款應付未付的利息損失至債務清算完畢。事實和理由:(一)二審法院判定楊澤溪、金房集團均不是案涉項目實際施工人,該判決因此成就建設單位韶山市政府無需支付案涉項目工程款,致使長達六年的訴訟,產生出韶山市政府竟成為案涉工程款合法不當得利人的結果。(二)《項目工程責任制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的簽訂與《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履行,均系楊澤溪個人所為。二審法院因楊澤溪具有自然人和湖南金房潤澤環境景觀發展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湖南金房園林綠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澤公司)法定代表人雙重身份,對其以自然人身份簽訂并履行合同不予認可,是認定事實錯誤。《協議書》作為直接證據,與施工合同及其履行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應該作為認定楊澤溪是實際施工人的主要證據,予以完整、客觀、肯定的認定,而非主觀賦予“形式主體”;二審法院最終以推理作為否定楊澤溪自然人實際施工人身份的“事實和理由”,該認定未窮盡“也可以不以”的事實而顯失公平,且無法可依。案涉項目均系楊澤溪完成,自2009年5月11日立項,2010年4月20日竣工驗收,至2014年12月《審計報告》審定工程款結算金額之事實,與楊澤溪主張的項目周期67個月事實一致;根據工商公示信息,楊澤溪任職潤澤公司法定代表人截止至2010年4月19日,即2010年4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間,楊澤溪完全不具有作為潤澤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行施工合同的可能性。金房集團對楊澤溪以潤澤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簽訂并履行合同不予認可。潤澤公司在另案《辯論意見》中闡明了其不是案涉實際施工人,潤澤公司明知楊澤溪具有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卻斷然否決其關聯性,否定潤澤公司在案涉項目中具有實際施工人地位。(三)沒有證據證明金房集團對案涉項目的資金支付,具有關聯潤澤公司投資出資性質,且潤澤公司對投資出資案涉項目不予認可;二審法院認為金房集團支付的案涉項目資金因來源于金房集團關聯的潤澤公司,并以此否定楊澤溪實際施工人身份,是認定事實錯誤。二審法院在資金來源同一事實上沒有采取同一認定標準,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以項目資金來源否定楊澤溪的實際施工人身份,實際上是否定了貨幣資金歸屬種類物的特性和資金流動時各流通環節不同民事主體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以資金來源論證項目歸屬,沒有法律依據。(四)楊澤溪以森鑫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名義所支付的項目資金,均應認定為楊澤溪對案涉項目的出資。其與金房集團共享潤澤公司融資平臺,楊澤溪或項目部是金房集團支付案涉項目資金的結算單位。楊澤溪向融資平臺潤澤公司出借資金,與該出借款沒有直接轉入項目部使用不相矛盾。楊澤溪作為項目部最終責任人,項目部所收并支出各施工班組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金房集團的代付和直付資金,均為其出資。楊澤溪以其本人或項目部名義對外融資用于案涉項目的資金,其本質是楊澤溪于項目對外舉債、對內出資,金房集團的支付資金因此歸屬于楊澤溪或透過項目部歸屬楊澤溪,成為楊澤溪的財產并作為楊澤溪對項目的出資,而其與金房集團的資金往來關系是二者清算后的債權債務關系。楊澤溪本身沒有財務記賬和鮮有保存完整的項目支付憑證,符合其個體經營實際施工人在案涉項目中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另外,兩種可以得出其直接出資的推算:其一,金房集團提供的支付單據中,僅約650萬元屬實,其余為金房集團在湖南省韶山市的其他建設項目費用。而經湖南省韶山市審計局審定的項目結算金額為1875萬元,如以金房集團實際支付金額計算,假設沒有從楊澤溪銀行賬戶和現金的直接出資,則項目利潤高達1225萬元,如此高昂的利潤顯然不可能是事實;其二,以《審計報告》據以結算的各項資料綜合列表,減去金房集團綜合列表的差額,即為楊澤溪直接出資。綜上,無論楊澤溪有無直接來源于自己銀行賬戶或手頭現金支付證據,并不妨礙楊澤溪作為案涉項目實際施工人以個人名義或項目部名義對外融資借款用于項目出資。
韶山市政府提交書面意見稱,韶山市政府尊重二審法院的判決,將據此向實際施工人潤澤公司支付余欠的工程款,不存在韶山市政府成為合法不當得利人的情況。楊澤溪的主張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金房集團提交的書面意見,內容與韶山市政府相同
判決結果
駁回楊澤溪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少陽
審判員孫祥壯
審判員黃西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仕忠
書記員張賓
判決日期
2021-08-18